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马睿姗

近日,记者从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获悉,结合山西省实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山西省煤电机组容量电费分摊结算方式进行调整,由外送与省内公平分摊。

外送分摊部分随山西电网送出省电费一并收取,省内分摊部分纳入系统运行费用,随省内全体工商业用户当月用电量(含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余热、余气、余压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除外)收取,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通知鼓励煤电机组参与跨省跨区交易时,在交易双方充分协商一致情况下,单独约定履约责任和对应的容量电费计算方式:

按容量约定履约责任的,容量电价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山西省容量电价标准且按对应电量折算标准不低于山西省外送度电分摊标准;

按电量约定履约责任的,原则上对应电量容量电费度电标准不低于山西省外送度电分摊标准。上述约定低于我省标准的,结算时按山西省标准执行;

高于山西省标准的,高出部分不进行调整结算。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已结算煤电容量电费相应调整。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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