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人民日報客戶端

馬睿姍

近日,記者從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獲悉,結合山西省實際,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山西省煤電機組容量電費分攤結算方式進行調整,由外送與省內公平分攤。

外送分攤部分隨山西電網送出省電費一併收取,省內分攤部分納入系統運行費用,隨省內全體工商業用戶當月用電量(含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餘熱、餘氣、餘壓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除外)收取,按月發佈、滾動清算。

通知鼓勵煤電機組參與跨省跨區交易時,在交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情況下,單獨約定履約責任和對應的容量電費計算方式:

按容量約定履約責任的,容量電價標準原則上不低於山西省容量電價標準且按對應電量折算標準不低於山西省外送度電分攤標準;

按電量約定履約責任的,原則上對應電量容量電費度電標準不低於山西省外送度電分攤標準。上述約定低於我省標準的,結算時按山西省標準執行;

高於山西省標準的,高出部分不進行調整結算。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已結算煤電容量電費相應調整。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