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出臺《管理辦法》的目的與意義是什麼?

答:爲提高市場透明度,維護市場秩序、金融秩序,預防和遏制洗錢、恐怖主義融資活動,根據反洗錢和企業登記管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出臺《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對受益所有人信息備案和管理作出具體規定。

從國內來看,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備案制度是我國優化營商環境的重大舉措。我國已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向社會公開企業主要的股權結構信息,推進受益所有人信息備案制度建設,能夠更加清晰明確地反映公司等主體的股權結構及最終控制、受益情況,提高市場透明度,增強經營主體之間的信息對稱和互信,提升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進一步優化我國營商環境。同時,受益所有人信息備案制度有助於從源頭上防範空殼公司、虛假注資和嵌套持股等違規行爲,有助於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有助於預防和遏制腐敗。

從國際來看,受益所有人集中備案已成爲國際標準要求和國際通行做法。二十國集團(G20)一直推動提高受益所有權透明度,世界銀行已將受益所有人登記備案制度列爲營商環境評估的重要指標,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也將此列爲反洗錢國際評估的重要指標。目前,世界主要經濟體均已建立該制度。

問:哪些主體需要備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答:公司、合夥企業和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是《管理辦法》目前規定的“備案主體”。個體工商戶無需備案受益所有人信息。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境內公司、合夥企業的分支機構暫時無需備案受益所有人。

問:什麼是“受益所有人”?如何判定“受益所有人”?

答: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終擁有或實際控制備案主體,或者享有備案主體最終收益的自然人。

《管理辦法》第六條對受益所有人識別標準作出了詳細規定。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自然人即爲備案主體的受益所有人:

標準1:通過直接方式或者間接方式最終擁有備案主體25%以上股權、股份或者合夥權益的自然人。

標準2:雖未滿足標準1,但最終享有備案主體25%以上收益權、表決權的自然人。

標準3:雖未滿足標準1,但單獨或者聯合對備案主體進行實際控制的自然人。

受益所有人可能不止一個自然人,任何滿足上述三個標準之一的自然人都應作爲受益所有人進行備案。如果通過上述標準均不能確認受益所有人,則應當將負責日常經營管理的人員視爲受益所有人。

受益所有人與《公司法》中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有類似之處,但兩者不同。首先,受益所有人包括了擁有、控制和收益三個方面的內容,受益所有人既可以是公司(合夥企業)的擁有者,也可以是公司(合夥企業)的控制者、獲益者。其次,受益所有人需要穿透至自然人。“實際控制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而受益所有人是自然人。在識別受益所有人時,要“層層穿透”至最終擁有、實際控制備案主體或享有其最終收益的自然人。

問:人民銀行將採取哪些措施便利備案主體,尤其是中小微企業填報受益所有人信息?

答:對於大部分備案主體來說,受益所有人就是最終持股25%以上的自然人,只有存在複雜股權安排的備案主體才需要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逐條識別。對於股權(合夥權益)結構較爲複雜的備案主體,人民銀行將發佈《受益所有人信息備案指南》,爲其填報工作提供指導。

爲簡便中小微企業填報流程,《管理辦法》規定了“承諾免報”的簡化措施,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在系統中閱讀承諾書並勾選確認即可免於進一步填報受益所有人信息。

在《管理辦法》發佈後,人民銀行將適時提供線上辦事指南以便於羣衆和企業瞭解相關政策,並公佈各地諮詢電話,通過電話諮詢解答備案主體填報中遇到的疑難問題。

問:《管理辦法》對受益所有人信息保護的規定是如何考慮的?

答:從國際範圍看,我國對受益所有人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採取相對審慎的要求。國際上對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政策大致可分爲兩類,一類是將受益所有人信息作爲公開信息,可供全社會公開查詢,如英國;另一類將其作爲非公開信息,僅供政府部門和反洗錢義務機構在履行法定職責時查詢,如美國、新加坡等。我國採取第二類政策,強調信息的保密性,明確備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對社會公開,《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此進行了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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