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人民日報客戶端

《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修訂草案)》近日公開徵求意見,對推動“無廢城市”建設、長三角聯防聯治、各類固廢處置等作出規定。

《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修訂草案)》共十章八十六條,提出我省推動無廢城市建設,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城鄉統籌、系統治理、協同推進的原則;依法對產生、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產品、副產品、固體廢物進行識別;明確對非法傾倒、填埋固體廢物、以副產品等名義非法處置利用固體廢物等違法行爲加強監督檢查。

針對固廢跨省轉運問題,《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修訂草案)》明確,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聯防聯治機制,加強固體廢物轉移等工作的區域合作。如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貯存、利用或者處置的,應當在轉移前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或者備案,嚴格控制固體廢物轉入本省。接受省外轉入固體廢物的,應當在決定接受前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未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電器電子、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應以自建或者委託等方式,建立與產品銷售量相匹配的廢舊產品回收體系並向社會公開,實現有效回收和利用。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渠道,鼓勵相關企業等合作共建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廢舊動力蓄電池應交售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建立的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或者符合國家對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有關要求的梯次利用企業,或者從事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的企業。

關於農業固體廢物處理,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幹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區域露天焚燒秸稈;農用薄膜使用者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收集田間的非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廢棄物,不得隨意棄置、掩埋或者焚燒;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農用薄膜。

關於危險廢物處理,嚴格控制危險廢物無法就近利用、處置的建設項目,禁止審批無法落實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途徑的建設項目;對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環節實行全過程二維碼管理;設區市政府統籌建立城鄉一體的醫療廢物收運體系,縣級以上政府將突發環境事件中產生的危險廢物應急處置納入政府應急響應體系;個人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新華日報·交匯點記者 倪方方

來源:交匯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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