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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前看到新聞說辛普森死了,作爲一個長期關注辛普森案件的人,看到這個新聞又勾起了我的一些回憶和想法,今天說說這些想法。

先簡單介紹一下這個聞名全球的有史以來名列最優秀橄欖球運動員之一、同時也是涉嫌犯下重大命案的退役運動明星。



奧倫塔爾·詹姆斯·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1947年7月9日—2024年4月10日),出生於美國舊金山,簡稱O·J·辛普森(O.J. Simpson),因名字簡與柳橙汁相同而得到“果汁先生”的暱稱。

辛普森層是美式橄欖球運動員,被譽爲橄欖球職業比賽史上的最佳跑衛。辛普森於1973年創下記錄,成爲在一個賽季中持球衝刺超過2000碼的第一人,至今全球也只有6個運動員打破2000碼的記錄,1985年,辛普森入選美國橄欖球名人堂,從職業球賽中退役後,辛普森成爲擔任電視體育評論員並從事演員工作,1995年辛普森被指控在1994年犯下兩宗謀殺罪,受害人爲其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及其好友羅納德·高曼,在經過漫長的公開刑事審判後,因證據存有漏洞,被判無罪。

此後,布朗(辛普森前妻)和高曼的家人都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辛普森支付民事賠償,1997年2月5日,陪審團一致認爲,有足夠證據說明辛普森應爲高曼的枉死和對布朗的毆打行爲支付民事賠償,共3350萬美元,但辛普森沒有償還能力,只支付了一部份,約300萬美元。

2007年9月,辛普森在內華達州拉斯維加斯被逮捕,被指控犯有持槍搶劫和綁架等多項重罪,2008年,他被判監禁33年,9年內不得保釋,2017年7月20日,辛普森獲得假釋,2021年12月,辛普森被內華達州假釋和緩刑司提前終止假釋,2024年4月10日,辛普森因前列腺癌在拉斯維加斯病逝,終年76歲。


上圖:辛普森在內華達州洛夫洛克懲教中心服刑


上圖:2023年辛普森在拉斯維加斯被路人拍攝,當時他已重病在身,

我談辛普森案的重點不是分析辛普森到底是不是真兇,儘管在行文過程中會涉及該案的敘述,但我的重點是想談談美國的司法制度是否有值得我們思考和借鑑的地方。

我們都知道辛普森最後被以“一級謀殺罪名不成立”而當庭釋放,可以說,美國的法律體系、法律制度是辛普森能脫罪的根本原因,如果沒有“以法治國”這個根基,辛普森早都被送進大牢或者判處死刑了,那麼,美國這樣一個處處是法律,動不動就打官司的國家,怎麼可能放過辛普森這種被多種證據指向有嚴重嫌疑的嫌疑人呢?其實這正是美國憲法和法律的可敬之處,接下來咱們說說這件事。

1994年6月12日23:35左右,美國洛杉磯市蒙塔納大街的居民施瓦布(Schwab)在外出散步時發現了一條秋田犬,他將這條狗帶回家後又交給了鄰居博茲泰佩(Boztepe),不久後,博茲泰佩同太太帶這條狗外出尋找它的主人,在狗的牽引下最終來到了南邦迪大道875號,博茲泰佩夫婦在那裏發現了一具橫躺在地上的女屍,這正是本案受害人妮可爾·布朗·辛普森,報警之後,警察又在房間內發現另一具屍體,爲羅納德·高曼,是一位餐廳男服務生,二人都死於利器刺傷,妮可的兩個孩子西德尼(Sydney,8歲)和賈斯汀(Justin,5歲)正在樓上的房間內熟睡。

妮可爾咽喉部被刺中多刀,近乎斬首,脊椎也幾乎斷裂,高曼則身中30多刀,也是被割喉而亡。



此時辛普森和妮可爾已經在兩年前離婚,當地警方曾多次接到妮可爾報警求助的電話,聲稱自己遭到辛普森的家暴,而在妮可爾死後,警方也從她保存在銀行的保險櫃中發現了她保存的自己被辛普森打傷後的照片以及遺囑,據此,警方有理由懷疑辛普森有重大作案嫌疑。

案發後警方立即尋找辛普森,發現辛普森已經按照自己的出行計劃去了芝加哥,洛杉磯警方在電話裏向辛普森通告了案情,要求他立即返回洛杉磯,但辛普森立即打給自己的律師,而警方當時也沒有直接證據可以拘捕辛普森,律師說服警方同意辛普森在6月17日上午11時自首,因此警方沒有對辛普森立即採取強制措施,並同意他參加完前妻的葬禮之後去警局投案。

參加完妮可爾的葬禮後,直到17日下午十四點,辛普森也沒有去警局,警方也找不到他,於是將辛普森列爲重大通緝犯,警方很快就在高速路上發現了辛普森坐在他的好友阿爾·考林斯(Al Cowlings)的白色福特野馬汽車裏,由他的朋友開車,辛普森坐在後座,警方勒令立即停車,但考林斯大聲警告警察說辛普森正用手槍對着自己的腦袋準備自殺,於是警方不得不後退,但仍以約50公里的低速跟在福特車後面。


上圖:這個“名場面”讓當年的“福特·野馬”銷量大增

當時不只是道路兩旁的汽車和行人都停下來駐足觀望,天上還有各電視臺的直升機做現場直播,全美所有的電視臺都在實況轉播這一突發新聞,有超過9500萬觀衆關注着辛普森案最新動向。

USC體育頻道的皮特·阿伯加斯特(Pete Arbogast)和該臺製作人奧蘭·桑普森(Oran Sampson)聯繫了辛普森在南加州大學的教練約翰·麥凱(John McKay),請他通過直播的方式勸導辛普森不要自殺,向警方自首,而辛普森的粉絲則製作了橫幅在高速路上展開,鼓勵辛普森逃跑,天上超過20架直升機,地面上數十輛警車,圍觀的人則不計其數。

這場追逐一直持續到了夜幕降臨,辛普森最終回到了自己的家中,門口已經被無數記者包圍,辛普森跟警察斡旋許久後獲准進屋喝了一杯橙汁,然後坐上警察的車被帶走了。


上圖:辛普森被警方帶走

警方隨後在他的隨身行李裏發現了8750美金的現金、一套換洗衣物、一支裝滿子彈的馬格南手槍,還有護照、家庭照片和用來僞裝打扮的小鬍子,由此可見辛普森一開始的目的並不是自殺,而是打算逃離。

辛普森被關押後,一直堅信他無辜的好友羅伯特·卡戴珊(Robert Kardashian)當時已經有20年沒有踏入過法庭了,但他還是爲了友情,爲了辛普森通過司法考試重新啓用了自己已經停用的律師執照,加入了以羅伯特·夏皮羅(Robert Shapiro)爲首的“律師夢之隊”,這位夏皮羅在美國名氣非常大,經常合作的對象包括華人神探李昌鈺,而爲了此案,夏皮羅後來果然也動用了李昌鈺。

羅伯特·卡戴珊可能沒幾個人知道,但是如果說他女兒金·卡戴珊,想必很多人都知道。



上二圖:金·卡戴珊和她參演的《辛普森:美國製造》海報,該片由辛普森本人主演,拳王阿里等人蔘演,獲得了包括第89屆奧斯卡獎“最佳紀錄片”在內的17項國際知名大獎

羅伯特·卡戴珊曾經是辛普森的好友,在經過這次案件之後,他公開宣稱辛普森再也不是自己的朋友,而辛普森的衆多白人朋友也都離他而去,他們堅信辛普森就是殺死妮可爾的兇手,失去白人朋友的辛普森,轉而投入了自己一直以來拼命擺脫的黑人羣體,辛普森當年爲了把自己打造成白人,不僅花重金讓人教他發音,還系統學習了社交禮儀和個人形象管理,加上他幽默風趣又出手慷慨,一時間辛普森成爲最有名的美國夢的代表人物,包括雪佛蘭在內的很多知名品牌都跟辛普森簽訂了廣告合約,一時間辛普森名利雙收。


上圖:一名白人兒童以崇拜的目光看着辛普森

辛普森案的律師最早由羅伯特·夏皮羅(Robert Shapiro)領銜,後來由約翰尼·科克倫(Johnnie Cochran)和凱爾·卡瑞(Kyle Currie)接替。

辛普森爲此案支付的律師費用一直是個謎,外界猜測辛普森最後花費了大約300萬-600萬的律師費用,而美國聯邦政府爲了此案花費在舉證、調查、訴訟等方面的費用,至少爲805萬美元,此案審理時間長達九個月,聆聽了127名證人的證詞,九個月的時間裏上至總統下至郵差,都對此案投以極大的關注。

在辛普森中有兩個非常重要的證據被檢方不得不放棄。

辛普森的鄰居Jill Shively向警方作證時稱,她曾在事發當晚,看到辛普森驅車從妮可爾的屋子附近離開,並稱他駕駛的野馬車在行駛至邦迪大道和聖維森特大道(San Vicente Boulevard)交叉口時,差點同一輛日產汽車相撞;另一名證人是刀具經銷商Jose Camacho,他聲稱曾向辛普森出售過一把15英寸(約合380毫米)長的德制刀,這把刀形和命案中兩個死者的傷口形狀是相吻合的。

這本是非常重要的證據,但由於這二人將自己的見聞賣給了媒體,檢方因其商業行爲造成證詞客觀性得不到確保而不得不放棄這一有力證據,但檢方並不擔心,他們認爲自己一定能將辛普森繩之以法,因爲不利於辛普森的證據實在是太多了。

辛普森雖然和妮可爾離婚了,但他們住得很近,當警察接到報案查看現場之後立即就去了辛普森的家。

辛普森當時已經去了芝加哥,警察在他的家裏,發現了一些證據,揀到有血跡的襪子,血跡的基因檢測結果顯示與被害者相同,在辛普森住宅後方的樹叢裏揀到一隻浸着血的皮手套,和現場留下的那隻剛好成一對,而手套上的頭髮經過DNA檢測發現和被害人高曼相吻合,在辛普森的白色福特車裏發現有的血跡,地面上的血跡,經檢測屬於兩個被害人。

雖然證據非常強有力,但是警方犯了一個錯誤,那就是他們是在沒有拿到搜捕證的情況下進入了辛普森的家中,拿到這些證據之後又趕緊補開了搜捕狀然後繼續搜尋證據,這一點被辛普森的律師拿住大加抨擊,指責警方辦案沒有依照程序,屬於違法辦案,因此證據不具備法律效力。

按我們中國人的思維來看,是不是這些律師活膩歪了?竟敢對抗警方?但是美國的法律有自己的邏輯:如果有爲了立功或者私仇而故意陷害人民的警察,在無搜捕狀的情況下私闖民宅強行搜查,然後進行陷害,那人民有什麼力量可以把他們抵擋在門外呢?

所以,在美國,如果警察未持有搜捕狀進行搜查和逮捕,那就是違憲,即使拿到鐵證,那這證據也只能作廢,放嫌疑人回家。

這就是美國司法系統裏的“排斥原則”——任何以不合程序方式取得的證據都被排斥在審判之外。在這裏我們必須講一個事情,那就是辛普森的律師爲什麼敢這麼“牛”,敢於叫板警方?

在美國,代表聯邦政府的檢方和代表嫌疑人的辯方,雙方地位完全平等。因爲根據美國的法律,無論嫌疑人被控的罪行有多麼嚴重,無論檢方手中的證據多麼有力,在他被宣判有罪之前,都必須假設他是無罪的。

"無罪假定"在美國司法制度中極爲重要的一條,正是這一條決定了檢方和辯方在法律和道義上的平等地位,而且美國司法體系對律師的定位是保障公民權益的法律服務者,他們跟警察和法官的工作目的是一樣的:保護公民權益,維護聯邦法律,如果沒有這些先決條件,被告律師一出場就矮三分,甚至會被法官呵斥,被法警“教訓”,那美國的法庭就根本談不上"公平"二字,被告只能是待宰的羔羊。

在美國的法庭上,檢察官絕不可以有任何抬高自己在道義上地位的跡象,更不可以暗示辯護人在爲罪犯開脫,這些行爲都會被法官判爲嚴重違規。

而美國法官能專心判案,還有一個根本性的原因是美國的司法獨立做得非常徹底,不管總統還是州長,都沒有權力干涉任何案件的審理過程,因此也沒有來自上面的壓力。


但決定案件最終結果的,其實不是法官,而是陪審團。

整個審判中,法官做得最多的事情是監督雙方是否犯規,並及時叫停犯規行爲,有時候還會現場給檢方或者辯方開除罰單(一般爲200美元),對方必須現場掏出支票本繳納罰金,然後才能繼續進行控罪或者辯護。

在美國,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有陪審團參與,但是隻要當事人提出要求,法庭都會組建陪審團,而重大案件則必須通過陪審團審理。陪審員的選擇非常嚴格,其神聖性和服兵役同等重要,陪審團的初選是根據案件發生地的電話薄隨機抽取的,隨後要進行篩選,任何與案子有關的人員,包括與原告或被告有聯繫的人不得入選,有可能產生思維傾向和情感傾向的職業,比如律師,醫生,教師等等,也不得入選。

一般的案子,庭審結束之後陪審團就可以回家了,但是辛普森案非常重大,導致陪審團一開庭就被隔離,避免他們和外界接觸,影響客觀性,但誰也沒想到竟然被隔離了9個月之久!

還有一點必須講一下,那就是我們看電視電影,總是看到陪審團坐在法庭上參與神聖的審理過程,其實不是這樣的。

陪審員宣誓就任之後,他們所能夠知道的信息遠遠少於普通人,也遠遠少於被告。他們被允許知道的東西只限於法官判定可以讓他們聽到和看到的東西。既使正在審理案件,只要遇到法官認爲還需要進一步瞭解之後才能決定的情況,都會先把陪審員請出法庭。但是作爲被告,他有憲法所保證的面對一切與他有關證據的權利。因此,被告是始終在場的。美國的法庭是“被告常在而陪審員不一定常在”。

陪審員不可以看電視,不可以看報紙,外出買喫的也有法警陪同,以杜絕他們和外界接觸,而法庭外發生的事情,比如辯護律師舉行的記者招待會,被害者家屬的聲明等等,他們都一無所知,但被告卻有權知道這一切。

在整個案子結束並移交給他們決定之前,陪審員之間不可以互相交流和討論案情。總之,一切都爲了使他們不受到各界的情緒和非證據的影響,以維持公正的判決。

在案件審理結束之前,陪審員的自由比該案的嫌疑犯要少得多。

陪審團一共爲12人,同時備有候選12人,但辛普森案共選出了304名候選人,就是因爲審查非常嚴格,而主審法官也必須同時被雙方所接受,辛普森案的主審法官是日裔法官伊藤。伊藤法官公正嚴謹的態度在業內享有非常高的聲譽,他的妻子恰好是承辦此案的洛杉磯警察局的警官,按理說他應該回避此案,但控辯雙方一致認爲伊藤法官是最佳人選,足見其聲譽之高。

陪審員的錄用,控辯雙方的律師團都有否決權,但沒有錄用權。

在美國有些州不允許電視臺轉播庭審,不允許媒體進入,有的則允許,辛普森案所在的加利弗尼亞州是允許的,伊藤法官批准了辛普森案的電視轉播,這才使得不只是美國人,其他國家的人也都有了一個寶貴的機會,去了解美國的司法制度是如何運轉的,但是,電視轉播有一個非常嚴格的規定,就是不可以暴露陪審員,此後在案件的轉播過程中有一次攝像師因爲無意間將鏡頭對準了辛普森的筆記本,被伊藤法官當庭命令法警拔掉插頭進行警告並罰款1500美元,得到保證之後才又繼續轉播。

辛普森出庭受審那天穿着筆挺的西裝,派頭十足,聲音洪亮,當被問及是否認罪時,他斬釘截鐵地說:我絕對百分之百無罪!可謂鏗鏘有力,當時就震驚了電視機前的觀衆。

寫到這裏說幾句閒話,我們大家在各種媒體上都見到了美國人的邋遢,但是應該也記得美國人衣着最光鮮的時刻,除了各種商務談判和婚禮,還有一個地方就是法庭。

因爲“無罪假定”這一法律精神,美國政府沒有權力強迫被告在法庭上穿囚服,更不能戴刑具,以免陪審團在判決之前對被告有"罪犯形象"的先入之見。而多數被告也都會充分運用自己的權利,精心打扮一番,以最"正人君子"的形象出現在陪審團面前,以爭取"形象分"。

所以我們看美國的法庭上,如果不是面前的牌子上寫着控辯雙方的身份識別,否則你還真分不清哪一個是犯罪嫌疑人,這樣的話,在美國的法庭上,檢方和辯方的最後一點有可能形成不平等的感覺也消除了。

美國法律爲什麼這麼“偏袒”嫌疑人?

因爲美國的法律和法律從業者,並不認爲被告已經等於是半個罪犯。相反,當一個人站在被告席上,意味着一個公民正處於一個非常被動和不利的地位。

美國司法制度的目的是打擊犯罪的過程中必須首先保護一個普通公民在處於這種不利地位的時候所擁有的自由和基本權利。

美國的法律制定者很清楚一點:被告面臨的檢查官與警察,代表着美國的州政府,或者聯邦政府,他們都有着巨大的財力物力蒐羅證據,維持訴訟。而一個普通公民無論如何不可能對抗得了州政府和聯邦政府,如果不從制度上加以保護公民權益,那麼公民被冤枉,甚至被政府或者執法人員陷害的可能性都是很大的。

除了警方因爲不合程序取得的證據被辯方質疑,辯方還通過調研取得了檢方一名馮姓華裔警員涉嫌翫忽職守的證據。

馮警官接受律師盤問的時候十分從容,信心十足,聲稱自己收集證據的全過程完全合規合法,他實在是小看了辛普森律師團隊的細緻,辛普森的律師立即當庭播放了警察局取證的工作錄像,證明馮律師言不符實,比如他沒有采取防污染措施戴上橡膠手套,採集血樣則是由級別不夠的助手來完成的,等等,一時間馮警官的臉色比豬肝都難看。

辛普森的律師乘勝追擊,他們要讓陪審團明白,馮不僅是一個撒謊者,而且可能故意掩蓋事實真相,最後馮警官狼狽退出法庭。

本案最戲劇性的一幕當屬檢方要求辛普森試戴那隻沾滿鮮血的手套,想要藉此證明他就是真兇,因爲浸泡過鮮血,又被反覆冷凍、解凍,手套收縮了,而且辛普森試戴這雙手套的時候還戴着一雙膠皮手套,導致他很費力地才能勉強把手套戴上。

這期間也有一個令人不解的細節,那就是辛普森左手中指有一個傷口,被檢方認爲是和高曼搏鬥時留下的,但奇怪的是手套上卻並沒有任何破損。


上圖:富有表演天賦的辛普森在試戴手套,旁邊的法警冷眼相看

我們上文說的華人神探李昌鈺博士,也是辛普森案領銜律師夏皮羅的朋友,在辛普森從芝加哥剛剛回到洛杉磯時,他就接到了夏皮羅要他在科學證據方面協助的請求,並且在其後答應了出庭作證。

頂級刑偵專家的出場費是不低的,但李昌鈺博士宣佈把五萬美元的出庭報酬捐給了洛杉磯警察局作爲教育基金,而洛杉磯警局,正是對辛普森提起訴訟的檢方之一。

李昌鈺博士爲辛普森作了身體檢查,證明他身上沒有任何搏鬥的痕跡,並在法庭上出示了這些檢查的照片。他還根據犯罪現場的照片作了一些推論,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李博士認爲現場可能有另外一個人,檢方對此並不認可,另外請了犯罪專家推翻李博士的觀點,並從他的工作錄像中挑出他的操作不規範之處。

可能是出於華人珍惜名譽的心理,李博士對檢方挑出了他操作不規範十分惱怒,專門爲此召開了記者招待會,指責檢方在他操作過程中不配合,不向他提供應有的裝備,使他根本找不到手套等,只能違規操作,一時間輿論大譁。

因爲按照美國的司法程序,證人的作用就是在法庭上,在法庭之外做再多的解釋也沒用,因爲陪審團聽不見,對於這個案子等於是沒起作用,但是這番話對於庭外的民衆是有影響的,對辯方顯然不利,這打破了公平原則。

但是李博士有句話也說得很在理:辛普森案的證據多得令人懷疑。

除此之外,李博士也指出了一個時間邏輯上的問題:辛普森在案發當天預訂了送他去機場的豪華出租車,從案發到出租車來接他,這期間只有四十分鐘,辛普森要在這麼短的時間裏連殺兩人並清理乾淨絕大部分的痕跡,然後換上衣服,時間應該是不夠的,而且,如果事先有預謀的話,辛普森不會預約出租車……

接下來就到了最狗血的劇情:警官馬克·福爾曼(Mark Fuhrman).

在辛普森家裏撿血手套的警官馬克·福爾曼,身爲本案最重要的證人,居然在近十年裏,斷斷續續地讓一個劇作家錄下他的大量言論。這是因爲那名劇作家要收集洛杉磯警察生活的素材,通過朋友介紹,付費讓福爾曼錄的音。

辛普森僱的律師太厲害了,不知道怎樣挖出了這麼一個要命的證據,福爾曼的錄音不僅葬送了他自己,葬送了檢方,還差點兒把伊藤法官都從本案踢出去。

福爾曼此前被質疑是一名種族主義者時在法庭上宣誓稱自己已經有十年之久不曾使用 Negro(或者nigga,意思是“”)這個詞語,但是在被暴露出來的這段錄音裏,在十四個小時的錄音中,他不止四十次用了""這個詞,並聲稱應該把紐約政府裏的“”全部斃掉,其他的則應該“火燒”,放錄音那天,法庭上氣氛凝重,鴉雀無聲,福爾曼的聲音不僅迴響在法庭上,也迴響在整個美國,震驚了所有的美國人,福爾曼毫不掩飾自己對黑人的仇視,誇耀自己的濫用職權將黑人打得連滾帶爬,不僅如此,福爾曼還攻擊了伊藤法官的妻子,大罵西班牙裔、猶太人和婦女。

檢方立即提出法官本人也被捲入了這個案子,認爲這些錄音中涉及他妻子的內容,有可能使法官在判斷是否允許這些錄音呈堂的時候受情緒影響而作出不公正的裁決,因此,檢方要求法官出局。


伊藤法官在法庭上含淚承認,聽到對他妻子的攻擊,他也會象常人一樣,感到深受傷害。截止目前,辛普森案不僅被出局了十名陪審員,如今連法官也要保不住了。最後,經過兩天的激烈爭辯之後,檢方終於作出讓步,同意在洗去錄音帶裏有關法官妻子的內容,不再要求法官迴避。


福爾曼的錄音使檢方最重要的一名證人從可信變爲絕對不可信,而辯方立即總結出兩條:第一、福爾曼做了僞證,他此前提交的關於辛普森殺人的證據全部無效;第二、福爾曼強烈的種族主義傾向,使人相信他可能有對辛普森栽贓的動機。


但是檢方也提出了反對意見:福爾曼是種族主義者也並不說明他一定會栽贓,因此檢方要求這段錄音不可以給陪審團聽。


給不給陪審團聽這段錄音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伊藤法官決定再一次傳喚福爾曼。

福爾曼早就知道自己惹了麻煩,所以聘請了律師爲自己工作,但是他的錄音帶一曝光,其中的一名律師就宣佈辭職了,估計是覺得自己接不住福爾曼這樣的案子了。


法庭上,每當福爾曼接到一個問題,他就把頭側向一邊向他的律師諮詢。然後回過頭來,快速並且簡單地答道:"我要求引用我的憲法第五修正案權利。"福爾曼用這句話回答了所有的問題。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

"非經大陪審團提起公訴,人民不應受判處死罪或會因重罪而被剝奪部分公權之審判;惟於戰爭或社會動亂時期中,正在服役的陸海軍或民兵中發生的案件,不在此例;人民不得爲同一罪行而兩次被置於危急生命或肢體之處境;不得被強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證其罪,不得不經過適當法律程序而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人民私有產業,如無合理賠償,不得被徵爲公用。"

紅色字體那句話就是福爾曼的關鍵所在,意思就是政府不可以強迫任何公民說出不利於自己的證詞。

福爾曼此言一出伊藤和控辯雙方都明白是怎麼一回事了:如果福爾曼回答了問題,那就等於“自證其罪”了,等於承認了在辛普森案中製造假證據,現在他引用第五修正案堂而皇之的拒絕回答問題等於是說:我有罪,但你們也不能強迫我“自證”,這樣一來,檢方便大勢已去。



歷時九個月,聆聽了127名證人的審判,終於臨近結案。

伊藤法官給予陪審團最後的指示,他一字一句地把這些規定唸了兩遍,關鍵的句子有:

……法律規定,陪審團在合議之前,不得互相討論案情;在合議之前,不得對案子形成固定的看法;陪審員必須按法律判斷,而不能參雜自己的好惡;陪審員不得輕信雙方的律師,要以證據爲依據;陪審員不得由於對雙方律師的印象好壞而影響對證據的判斷;在雙方的證據出現矛盾的時候,必須傾向於相信證明被告罪名不成立的證據……

當時衆人都認爲這個案子會在一週甚至十天之後才能出結果,令人意外的是,三個多小時後,12名陪審員就將裁決信封交給了伊藤法官,按照規定,第二天才能公佈結果。

那一夜不知道有多少美國人都沒有睡覺,第二天宣佈案件結果的時候,美國似乎按下了暫停鍵,克林頓總統的會議被延遲,邁阿密的銀行裏,出納員停止點鈔,排隊的長龍突然消失,紐約證券交易所雖然沒有停止交易,但在一點鐘之後變得非常緩慢,平時人聲鼎沸的芝加哥期貨交易所,在宣判的那幾分鐘完全鴉雀無聲,從白宮到各州,聯邦政府各部門幾乎停擺,白宮原定下午一點舉行的國情簡報,聽證和記者會,不是延期就是取消,在亞特蘭大的哈茨夫國際機場,由於大家都看電視,使達美航空公司的數班飛機延遲登機,一名不識時務的工作人員在宣判的關鍵時刻催大家登機,結果一百多名旅客一起吼他:shut up!

辛普森被判謀殺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但是贏了官司的辛普森律師團隊和輸了官司的檢方,都不高興,辛普森一方的夏皮羅律師後期已經不能主導團隊主攻方向,對於自己團隊打“種族牌”非常不滿,認爲是“猶如一支贏了比賽但是球風不好的球隊”,而檢方的卡拉克律師,因爲忙於案件而失去了孩子的監護權,讓她痛心不已。

歐洲人也對這次審判不滿意,認爲美國人太死板,“竟然爲自由付出了這麼沉重的代價”,美國的華人更是直接喊話:陪審團如果換成冷靜理智又知識豐富的華人,辛普森一定會把牢底坐穿!

小結:美國法庭上的"罪名不成立"意思是"證據不足,不能定罪",而不是 "此人清白無辜",法庭首先尋求的是"公正的審判"。我想這種做法可能最能體現一句話:一次不公正的審判造成的危害大於十次犯罪。

辛普森案的審判再次體現了美國的司法精神:美國的法律的出發點是保護公民的自由和權利不受侵犯。

美國權利法案的制定目標是針對美國政府,它主要是防止美國政府和政府的執法人員侵犯公民權,甚至濫用職權,陷害平民。

再小結一下:

一個國家的法律針對的是全體國民,只有當它對所有的人都公正的時候,任何一個"個人"纔有可能在任何情況下都受到法律的保護。

辛普森判決之後,新聞媒體做了民意測驗,媒體向公衆提出問題:你覺得辛普森有罪嗎?大部分的黑人認爲他是無罪的,大部分的白人則認爲他是有罪的;媒體的第二個問題是,你認爲辛普森受到了公正的審判嗎?不管黑人白人,大家的回答是一致的:是的,我認爲他受到了公正的審判。

我想這可能就是辛普森案的意義所在吧:公正纔有看頭,公正纔有意義,公正才能服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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