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居財經 劉治穎 5月6日,上交所發佈關於對ST柯利達(SH603828)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經查明,ST柯利達於2015年2月首次公開發行募集資金淨額47,327.10萬元。根據公司招股說明書,募投項目“建築幕牆投資項目”“企業信息化建設項目”的建設週期分別爲2年、1年。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中顯示,“建築幕牆投資項目”“企業信息化建設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日期分別爲2017年2月和2016年2月。但根據公司於2024年3月20日披露的補充公告,截至2024年2月29日,“建築幕牆投資項目”和“企業信息化建設項目”的已完成進度分別爲46.84%、84.45%,未能按原定期限建設完成。直至2024年3月16日,公司披露將前述募投項目予以結項的公告。

綜上,ST柯利達在募投項目原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期限屆滿後,未及時履行募投項目延期的董事會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相關信息披露不及時,損害了投資者利益。ST柯利達上述行爲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2022年修訂)》第十二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1.1條、第2.1.7條,《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範運作》第6.3.24條等有關規定。ST柯利達時任董事會祕書何利民作爲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未勤勉盡責,對公司違規行爲負有責任,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1.2條、第4.3.1條、第4.4.2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3.2.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ST柯利達及時任董事會祕書何利民予以監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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