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中銀基金髮布《關於更新旗下公募基金風險等級的公告》。記者梳理發現,截至5月10日,今年以來,已有17家基金管理人旗下產品風險等級發生變化。總體來看,權益類基金產品調升風險等級居多,多達4000餘隻。業內人士認爲,基金公司對旗下產品風險等級的更新是其積極履行適當性義務、信息披露義務的要求,也是其合規經營的一大體現。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院長助理、副教授樓秋然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按照《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等規定,經營機構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應當首先充分了解包括專業水平、風險承受能力、風險收益偏好等在內的投資者信息,然後應當向投資者提供符合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特徵的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這一關於基金公司等應當履行適當性義務的規定,其根本目的在於保護公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實現金融穩定和維持金融市場秩序,屬於最大化公共利益的範疇。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