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揚子晚報

離異後,負責撫養孩子的父親自作主張,不再讓孩子去學校上學,同時帶着孩子下落不明。爲此,孩子母親起訴到法院,要求變更撫養權。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支持了孩子母親的訴請。

趙某和王某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約定婚生子童童(化名)由趙某直接撫養。離婚後,9歲的童童一直隨趙某共同生活。2023年10月,趙某聯繫童童所在班級的班主任老師稱,要爲孩子辦理休學手續,因不符合休學條件,學校未批准。1個多月後,趙某未送孩子到校上學,學校、居委會多次聯繫,趙某先是答應會送孩子上學,但後來一直未履行,最後乾脆失聯。王某得知該情形後,多次嘗試聯繫趙某未果,到趙某住處已人去樓空,孩子也不知所終。因此,她起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撫養關係。

受理案件後,承辦法官迅速到童童所在學校和趙某所在社區瞭解情況,學校、社區、轄區派出所以及趙某的親屬多方聯繫尋找趙某做其工作無果,孩子自2023年11月中旬起一直處於輟學狀態。法官根據社區提供的方式多次聯繫趙某的親屬,親屬表示趙某可能在蘇州銷售蔬菜,孩子跟着其一起賣菜,沒去上學,但亦無法聯繫到趙某。

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中,童童年僅九歲,正處於義務教育階段,趙某作爲直接撫養一方,無正當理由迫使童童輟學,且經學校、社區的多次規勸,仍未將孩子送回上學,嚴重侵犯了童童的受教育權,未盡到監護人應盡的撫養義務。同時,趙某帶孩子長期離開住所,阻礙了孩子和母親的正常交流和情感溝通,對孩子的身心健康確亦有不利影響。

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法院判決變更撫養權。

通訊員 沈高軒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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