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福州日报

我市出台新规

历史文化街区禁止14类行为

本报讯(记者曾庆贤)近日,福州市政府印发《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明确街区保护管理工作中各方职责,对街区城市管理、经营管控等方面进行规定。

在街区管理机构职责方面,《管理办法》提出,按照“属地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属地人民政府设立管理机构,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城市管理、消防安全、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租赁管理、业态管控等日常保护管理工作,确保与历史文化街区整体风貌相协调,并对街区进行巡查管理。

在街区运营单位职责方面,《管理办法》提出,街区运营单位负责街区内国有房产的运营、管理,定期对业态进行自查,建立经营动态评估机制,加强合同履约监管。

《管理办法》明确,历史文化街区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擅自施工、敞开施工的;擅自搭建、圈占公共区域作为私人用地或经营场所的;乱涂乱画、随意张贴、乱扔垃圾等影响街区市容、破坏景区设施、有损保护建筑的;影响消防救援或增加火灾危险性的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历史文化街区禁止下列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无照无证经营的;违法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未经批准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的;未经批准散(派)发印刷品的;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销售失效、变质产品或者销售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强迫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管理办法》适用于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四城区内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四城区外历史文化街区可参照执行。(全文共74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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