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二屆〕第二十六號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王亞非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江西省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冷新生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廣 東省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鄧偉根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甘肅省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陳傳書、馬光明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新 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劉新齊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 有關規定,王亞非、冷新生、鄧偉根、陳傳書、馬光明、劉新齊的代表資格終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 規定,陳傳書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職務相應終止。

  截至目前,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實有代表2912人。

  特此公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6月27日

  據中國人大雜誌報道:

  今天,這6人被終止代表資格,其中2人爲部級高官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報告,陳傳書、劉新齊等6人的全國人大代表資格終止。

  4人請辭,2人被責令辭去代表資格

  根據報告,被終止全國人大代表資格的6人分別是:

  1。  王亞非  安徽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

  2。  冷新生  江西省工業與信息化委員會原黨組書記

  3。  鄧偉根  廣東省江門市委原副書記、原市長

  4。  陳傳書  全國人大農委原委員、民政部原黨組成員、中國老齡協會原會長

  5。  馬光明  甘肅省林業廳原黨組書記、原廳長

  6。  劉新齊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原副書記、原司令員

  其中,王亞非、冷新生、鄧偉根、馬光明均因涉嫌嚴重違紀,由本人提出辭去全國人大代表職務;陳傳書、劉新齊作爲部級高官,前者因工作嚴重失職失責,被責令辭去代表職務,其全國人大農委委員職務相應終止,後者因嚴重違紀,被責令辭去代表職務。

  陳傳書、劉新齊被降級

  2017年4月24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佈消息,民政部原黨組成員、中國老齡協會原會長陳傳書因工作嚴重失職失責問題被立案審查。

  經查,陳傳書同志擔任民政部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期間,工作嚴重失職失責,監督管理不力,對有關問題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據悉,陳傳書調入民政系統後,先後在民政部機關服務中心、財務和機關事務司和社會福利中心等部門任職,曾任民政部彩票發行管理中心主任、民政部辦公廳主任等職。媒體報道稱,陳傳書這次被查,疑與民政部福彩系列腐敗案有關。在他之前,民政部原部長李立國、原副部長竇玉沛等人均因福彩系列腐敗案被查降職。

  一個月後的2017年5月24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佈消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原黨委副書記、司令員劉新齊因嚴重違紀問題被立案審查。

  經查,劉新齊身爲黨的高級領導幹部,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違規選拔任用幹部;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爲他人牟取利益,其子收受他人財物,默許親屬利用其職務影響經商牟利,收受禮品、禮金;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執紀審查工作。

  陳傳書、劉新齊兩位部級高官被查後,均遭遇不同程度降級處分:陳傳書留黨察看一年,降爲正局級非領導職務;劉新齊被開除黨籍之外,還被斷崖式降級,從副部級直接降爲正處級非領導職務。

  截至目前,實有全國人大代表2912人

  人大代表必須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其神聖性、純潔性不容玷污。及時罷免、辭去違紀違法的人大代表,是保持人大代表隊伍純潔性、先進性的法定舉措,也是維護好廣大人民羣衆根本利益的需要。

  本屆以來,有不少人被罷免全國人大代表職務,其中不乏“大老虎”。如,十二屆全國政協原副主席、江西省原省委書記蘇榮,十二屆全國人大環資委原副主任委員、雲南省原省委書記白恩培,河北省原省委書記周本順,天津市委原代理書記、市長黃興國,四川省原省委副書記、省長魏宏,解放軍總後勤部原副部長劉錚等等。

  除了罷免的之外,還有不少人因(涉嫌)違紀違法等原因,辭去全國人大代表職務。如十二屆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原副主任委員、遼寧省原省委書記王珉,福建省原省委副書記、省長蘇樹林,中國社會科學院原副院長、黨組副書記趙勝軒,甘肅省委原常委、副省長虞海燕,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黨組書記楊崇勇,國防大學原校長、黨委副書記王喜斌,第二炮兵原副司令員王久榮,等等。

  小編了解到,陳傳書是目前唯一因工作嚴重失職失責而被辭去代表職務的。

  據悉,本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變動後,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實有代表2912人。

  相關法律條文

  代表法第48條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一) 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

  (二) 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內消失後,恢復其執行代表職務,但代表資格終止者除外。

  第49條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的;

  (二) 辭職被接受的;

  (三) 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

  (四) 被罷免的;

  (五) 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六)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七) 喪失行爲能力的。

責任編輯:李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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