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舌尖上的安全”,广陵检察院为群众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2018年6月28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首次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区法院提起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据悉,该案系扬州市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首例一审宣判案件。

基本案情

维护“舌尖上的安全”,广陵检察院为群众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被告人钱某于2016年10月18日至2017年1月12日承包经营扬州市广陵区某饭店期间,在加工包子的过程中添加含有铝成分的泡打粉并销售。2017年1月10日至12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书面告知其不得在生产的食品中添加含铝成分的添加剂后,被告人钱某仍继续在加工的包子中添加含铝成分的香甜泡打粉,销售得款400余元。2017年1月12日,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内正在销售的包子进行抽样检查。经检测,其店内销售的包子中铝的残留量达236.7mg/kg,为不合格产品。经专家认定,铝对人体有毒性,长期食用铝超标的食品会导致铝在体内蓄积,影响机体的正常功能,增加患病的风险,甚至引起疾病。

钱某在明知不能使用含铝泡打粉生产、销售包子的情况下,仍使用含铝香甜泡打粉制作包子并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其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维护“舌尖上的安全”,广陵检察院为群众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庭审现场,公诉和民行两部门紧密协作,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分工明确,举证条理清晰,节奏控制紧密,举证到位,法院当庭做了宣判,对广陵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

一、被告人钱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被告人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人民币四千元(此款已暂扣在该院)。

四、被告人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扬州市市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

五、扣押的香甜泡打粉予以没收销毁。

检察官说

维护“舌尖上的安全”,广陵检察院为群众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为取得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与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双赢效果,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又主动加强与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沟通联系,并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该局将此案例制作成宣传册,分发给辖区内从事自助餐、包子等食品生产和销售的从业人员,以达到警示作用,同时对强化民生,维护“舌尖上的安全”起到有力的推进。

维护“舌尖上的安全”,广陵检察院为群众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供稿:民行&公诉

编辑:g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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