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舌尖上的安全”,廣陵檢察院爲羣衆食品安全保駕護航

2018年6月28日,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檢察院首次以公益訴訟人身份向區法院提起食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據悉,該案系揚州市食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首例一審宣判案件。

基本案情

維護“舌尖上的安全”,廣陵檢察院爲羣衆食品安全保駕護航

被告人錢某於2016年10月18日至2017年1月12日承包經營揚州市廣陵區某飯店期間,在加工包子的過程中添加含有鋁成分的泡打粉並銷售。2017年1月10日至12日,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已書面告知其不得在生產的食品中添加含鋁成分的添加劑後,被告人錢某仍繼續在加工的包子中添加含鋁成分的香甜泡打粉,銷售得款400餘元。2017年1月12日,揚州市廣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店內正在銷售的包子進行抽樣檢查。經檢測,其店內銷售的包子中鋁的殘留量達236.7mg/kg,爲不合格產品。經專家認定,鋁對人體有毒性,長期食用鋁超標的食品會導致鋁在體內蓄積,影響機體的正常功能,增加患病的風險,甚至引起疾病。

錢某在明知不能使用含鋁泡打粉生產、銷售包子的情況下,仍使用含鋁香甜泡打粉製作包子並銷售給不特定消費者,其行爲損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在被追究刑事責任時,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維護“舌尖上的安全”,廣陵檢察院爲羣衆食品安全保駕護航

庭審現場,公訴和民行兩部門緊密協作,公訴人和公益訴訟起訴人分工明確,舉證條理清晰,節奏控制緊密,舉證到位,法院當庭做了宣判,對廣陵檢察院的訴訟請求全部予以支持。

法院最終判決:

一、被告人錢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二、禁止被告人錢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的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三、被告人錢某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向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檢察院交付賠償款人民幣四千元(此款已暫扣在該院)。

四、被告人錢某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在揚州市市級公開媒體上賠禮道歉。

五、扣押的香甜泡打粉予以沒收銷燬。

檢察官說

維護“舌尖上的安全”,廣陵檢察院爲羣衆食品安全保駕護航

爲取得打擊食品安全犯罪與保障羣衆“舌尖”上的安全雙贏效果,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檢察院又主動加強與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溝通聯繫,並以檢察建議的形式建議該局將此案例製作成宣傳冊,分發給轄區內從事自助餐、包子等食品生產和銷售的從業人員,以達到警示作用,同時對強化民生,維護“舌尖上的安全”起到有力的推進。

維護“舌尖上的安全”,廣陵檢察院爲羣衆食品安全保駕護航

供稿:民行&公訴

編輯:g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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