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拒不配合律師持調查令取證 山東招遠市法院對榮成市公安局罰款10萬)

12月4日是國家憲法日。當日,山東煙臺招遠市人民法院對山東威海榮成市公安局開出10萬元罰單,原因是法院出具調查令,授權孫巖律師持調查令去山東威海榮成市公安局複印報警記錄和詢問筆錄,榮成市公安局拒不配合。

12與6日,榮成市公安局政工科一位工作人員對上游新聞 記者表示,領導正在開會討論此事,具體情況不方便解釋和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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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山東省招遠市人民法院決定對榮成市公安局罰款10萬。受訪者供圖

上游新聞記者獲得的(2019)2019魯0685司懲5號《山東省招遠市人民法院決定書》顯示:“本院在審理(2019)魯0685民初4015號原告溫航海與被告王瑞蓮、李瑞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被告主張2017年4月10日左右,被告李瑞東曾向你局報警稱爲原告出具的借條是受脅迫所致。爲此,我院出具了調查令,授權山東乾平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巖持調查令去你局複印當時報警記錄和詢問筆錄,你局拒不配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決定對榮成市公安局罰款10萬元,限於2019年12月20日前交納”。

12月6日,孫巖律師對上游新聞記者表示:“確實有決定書所說的情況,不過律師經常遇到不配合的情況,當時公安那邊希望法院的人去調查,這樣正規一些。”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對不配合律師持調查令調查取證,山東法院開出罰單並不是首例。

據山東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號2018年11月26日發佈的消息稱:近日,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作出處罰決定,對拒不配合律師持法院簽發律師調查令進行調查取證的某工程造價諮詢公司處以10萬元罰款。

法律釋解:招遠法院處罰榮成市公安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爲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爲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爲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爲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條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

拘傳應當發拘傳票。

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李超 本文來源:上游新聞 責任編輯:李超_NB1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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