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鹽城中院看來,耿萬喜的冤獄發生在1980年代,而國家賠償法在1994年才得以出臺,基於“法不溯及既往”的司法原則,這起案件無法適用國家賠償法。5月10日,據《北京青年報》報道,69歲老人耿萬喜爲自己30多年前蒙受的5年冤獄申請國家賠償的要求,遭到了江蘇鹽城中級人民法院的駁回,駁回原因爲“本案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原標題:無辜蒙冤32年,受害者理應得到補償

5月10日,據《北京青年報》報道,69歲老人耿萬喜爲自己30多年前蒙受的5年冤獄申請國家賠償的要求,遭到了江蘇鹽城中級人民法院的駁回,駁回原因爲“本案不適用國家賠償法”。這意味着:耿萬喜30多年的洗冤之路仍然未能圓滿落幕,而他也將繼續向江蘇省高院申請賠償。

1982年,32歲的耿萬喜在老家江蘇鹽城市濱海縣陳鑄鄉小街開了一間小賣部,後經朋友介紹,又進入了阜寧縣綜合貿易服務部當會計。當時,伴隨着改革開放的春風,商品交易開始興起,耿萬喜以爲這會是他個人事業的起點,卻沒想到,自己很快就會遇到糾纏了他半生的夢魘。

就在耿萬喜進入阜寧縣綜合貿易服務部之後不久,一家公司向他提出了代購價值30000元的橘子罐頭的請求,後來,因橘子罐頭價格上漲,該公司又決定放棄購買,要回貨款。當時,貨款已經打到了賣方賬上,耿萬喜因此向這家公司提出了先由阜寧縣綜合貿易服務部用這筆貨款購買橘子,然後再用賣橘子的錢還款的方案,得到了這家公司的應允。後來,儘管橘子只賣出了1萬多元,但阜寧縣綜合貿易服務部還是湊來了其他資金和貨物,還上了這家公司的貨款。然而,耿萬喜萬萬沒有想到,1986年4月,濱海縣檢察院突然找到他,表示他“詐騙”了該公司的財產。最終,經法院審理,耿萬喜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併爲此付出了包括失去工作、名譽破產等一系列沉重的代價。

出獄之後,耿萬喜一直認爲自己的行爲絕非詐騙,於是開始了他漫長的洗冤之路。在遭遇了多次失敗與挫折之後,2018年,這起案件終於迎來了轉機。在最高法作出再審決定之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終於判決耿萬喜無罪,洗清了他從而立之年一直揹負到花甲之年的冤屈。也正是在這個無罪判決的基礎之上,耿萬喜才向當地法院申請了國家賠償。

僅從情理上看,所有人應該都會同意:耿萬喜有充分的理由因他無辜蒙冤的經歷得到賠償。一方面,當年法院的錯判令他失去了5年寶貴的青春與自由,另一方面,曾經入獄的經歷,更是讓他在30多年裏一直揹負着“罪犯”的名聲,很難迴歸正常的生活。如此沉重的代價,任誰都無法輕易承受,不論是從公正的角度出發,還是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這樣的受害者都應得到一定的補償。

既然情理如此,鹽城中院爲何駁回了耿萬喜的國家賠償請求呢?原來,這裏涉及到的是國家賠償法的適用範圍問題。在鹽城中院看來,耿萬喜的冤獄發生在1980年代,而國家賠償法在1994年才得以出臺,基於“法不溯及既往”的司法原則,這起案件無法適用國家賠償法。

然而,這一說法雖然看上去有法理依據,卻也並非沒有可商榷之處。儘管耿萬喜坐牢的時間是1980年代,但直到2018年爲止,耿萬喜的冤案都沒能得以糾正,使得他一直都是“戴罪之身”,從這個角度出發,當年的錯判對耿萬喜權益造成的侵害是持續性的,直到最高法巡回法庭糾正錯判方告終止。若以此標準看待,1994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未必不能適用。而這起案件的最終結論,也仍需等待江蘇省高院的下一步裁決。

國家賠償法在此案中是否能夠適用,歸根結底是個法律技術問題,當下,我們也很難預測此案下一步的審理結果。但是,蒙冤者理應得到補償,卻是天經地義的道理,無論如何都應得到充分的考慮。就算1994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確實不適用於本案,司法機關至少也該告訴耿萬喜,他的蒙冤經歷應該適用怎樣的賠償標準,又該如何求償。正義或許會遲到,但決不能夠缺席,這一點在每起案件中都應得到貫徹。

作者: 楊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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