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院經審理認爲,在捷登公司未提供充分有效相反證據的情況下,環球水務公司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捷登公司向格蘭富公司等銷售的多款型號產品數量大於其從環球水務公司購進的數量,亦有一部分產品,環球水務公司從未生產過,故捷登公司存在銷售假冒環球水務公司產品的行爲,其在侵權產品上標註涉案商標、產品信息、公司信息的行爲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同時因捷登公司存在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爲,故其註冊使用帶有環球水務公司簡稱GWS的www.gwstank.com域名,並在該網站上宣傳其爲“環球水務公司中國區總代理”,在產品目錄、員工名片上直接印製環球水務公司名稱、侵權網站域名及“GWS銷售經理”等行爲,足以使相關公衆產生誤認,亦應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本案在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時,主要涉及對雙方當事人提供證據的判斷上,最終法院經審理認爲在捷登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相反證據的情況下,環球水務公司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捷登公司向案外第三人公司等銷售的多款型號產品數量大於其從環球水務公司購進的數量,亦有一部分產品,環球水務公司從未生產過,故捷登公司存在銷售假冒環球水務公司產品的行爲,其在侵權產品上標註涉案商標、產品信息、公司信息的行爲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精細化計算判賠額的商標侵權糾紛案

精細化計算判賠額的商標侵權糾紛案

——Global Water Solutions Limited(環球水務有限公司)

訴南京捷登流體設備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編者按:

本期“知產視野”刊登Global Water Solutions Limited(環球水務有限公司)訴南京捷登流體設備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本案爲一起特殊的商標侵權糾紛。環球水務公司與捷登公司曾有多年的代理銷售關係,但是環球水務公司發現捷登公司對外銷售的產品數量大於其出口至捷登公司的產品數量,且捷登公司對外銷售的部分產品是環球水務公司從未生產過的,故向法院起訴。捷登公司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上標有環球水務公司商標及企業名稱等並無異議,但主張其銷售的均爲正品。因此,本案在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時,主要涉及對雙方當事人提供證據的判斷上,最終法院經審理認爲在捷登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相反證據的情況下,環球水務公司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捷登公司向案外第三人公司等銷售的多款型號產品數量大於其從環球水務公司購進的數量,亦有一部分產品,環球水務公司從未生產過,故捷登公司存在銷售假冒環球水務公司產品的行爲,其在侵權產品上標註涉案商標、產品信息、公司信息的行爲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本案另一特殊之處在於,環球水務公司就賠償額的計算提供了詳細的 “被告侵權獲利測算表”,該表是環球水務公司根據捷登公司於2010年-2014年向案外第三人公司銷售侵權產品所開具的811張發票以及捷登公司於2008年-2014年向環球水務公司採購的報關發票等,按照產品型號、銷售發票年份、銷售數量、銷售均價、捷登公司的採購數量、環球水務公司出口單價等進行的統計。一審法院並未採信上述計算方式,但二審法院經過詳細計算,認爲環球水務公司採取(侵權產品的售價-侵權產品的進貨成本)×侵權數量的方式計算侵權獲利的計算依據合理,其中侵權產品的售價爲捷登公司向第三人開具的銷售發票上所記載的數額,侵權產品的進貨成本選擇以環球水務公司出口產品的報關單價爲依據,並根據是否屬於環球水務公司從未生產過的侵權產品,採用不同的“侵權數量”計算標準。本案的裁判文書也創新地採取了在文中按照43種產品型號的順序,直接嵌入“被告侵權獲利測算表”,並在裁判文書中公開法院逐一計算覈實上述計算依據的全部過程,最終認定環球水務公司提供的計算依據合理,且有利於捷登公司,並在考慮捷登公司主觀惡意、侵權性質及環球水務公司合理開支的基礎上,全額支持了環球水務公司主張的300萬元賠償額。

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江蘇法院注重對知識產權案件進行精細化審判。針對權利人主張較高賠償額的侵權案件,在訴訟中強化當事人針對賠償額的舉證責任,引導權利人就其主張的賠償額,提供詳細的計算方式及其酌定參考因素。本案精細化裁判思維的運用以及高額賠償額的計算對類案具有借鑑意義,同時,本案侵權產品涉及特種用水設備,對居民生活和工業生產安全帶來隱患,因此,本案裁判體現了當前最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司法價值導向。

【裁判要旨】

權利人就其主張的賠償額提供詳細計算方式及其酌定參考因素,並說明其計算方式的合法、合理依據,如果侵權人僅作簡單否認而並未提供任何反證或有力反駁理由,法院可以根據訴辯意見及現有證據支持權利人的合理訴求。惡意侵犯商標權,情節嚴重的,還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

【案件信息】

一審:南京中院 (2015)寧知民初字第179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江蘇高院 (2017)蘇民終206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環球水務有限公司(簡稱環球水務公司)系“

”“SuperFlow”商標的權利人,上述商標覈定使用於閥(機器零件)、壓力水箱、供水設備、壓力調節器(機器部件)等商品上。南京捷登流體設備有限公司(簡稱捷登公司)曾是環球水務公司的銷售代理商,自2008年起在中國爲環球水務公司銷售壓力罐。

環球水務公司發現,捷登公司生產銷售假冒環球水務公司的壓力罐,爲此環球水務公司向案外人格蘭富水泵(蘇州)有限公司(簡稱格蘭富公司)調取了格蘭富公司與捷登公司的採購記錄,環球水務公司主張通過採購記錄,有兩個方面反映捷登公司存在製假售假的情況:(1)根據採購發票以及環球水務公司給捷登公司的發票統計反映,捷登公司存在多種型號產品的銷量大於捷登公司從環球水務公司處採購數量的情況。(2)環球水務公司生產的GC系列的壓力罐最大工作壓力是10BAR,從未生產過16 BAR產品,但捷登公司向格蘭富公司多次銷售16 BAR的GC系列壓力罐。

綜上,環球水務公司向法院起訴稱捷登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具體指:1、捷登公司銷售的帶有環球水務公司涉案商標的大量產品並不是正品;2、捷登公司未經環球水務公司許可,使用了公司名稱縮寫註冊域名www.gwstank.com,其中tank是壓力罐的英文簡稱,相關公衆通過該域名購買容易產生誤認;3、捷登公司銷售的侵權產品上使用環球水務公司的英文名、註冊地址、美國和臺灣辦公室地址和產品信息、產地等產品標識說明等,上述信息足以使相關公衆誤認爲捷登公司銷售的侵權產品是環球水務公司的產品;4、捷登公司在網站宣稱其是環球水務公司中國區總代理,在對外寄送的產品目錄、員工名片上直接印製環球水務公司名稱、侵權網站域名及“GWS銷售經理”,爲此環球水務公司請求法院判令捷登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以及爲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300萬元整。

【法院認爲】

南京中院一審認爲:

一、捷登公司的行爲構成侵權

1、關於商標侵權

捷登公司存在銷售假冒環球水務公司產品的行爲。具體理由如下:第一,格蘭富公司蓋有印章的發票證實,型號爲SF150016V的產品,捷登公司從環球水務公司處採購15個,而捷登公司銷售了25個;型號爲SF150025V的產品,捷登公司從環球水務公司處採購6個,捷登公司銷售了9個,捷登公司就這兩種型號的產品銷售的數量大於其從環球水務公司處採購的數量。進一步而言,2013年5月24日之後,型號爲SF150016V產品捷登公司出具發票的數量爲21個,SF150025V的產品爲7個,數量也大於其從環球水務公司處採購的數量,且該時間晚於涉案商標的註冊時間;第二,環球水務公司主張其生產的GC系列壓力罐最大工作壓力是10BAR,從未生產過16 BAR的GC系列壓力罐,捷登公司寄給客戶的環球水務公司產品目錄,也證實GC系列產品最大工作壓力是10BAR,而捷登公司卻向格蘭富公司多次銷售過16 BAR的GC系列壓力罐,因此,捷登公司存在製假售假的事實;第三,關於捷登公司認爲附加壓強參數是環球水務公司發貨時隨意勾選的,且合同中有的約定了壓力BAR數,有的沒有約定,不排除環球水務公司倉庫中沒有低配BAR數的產品,而故意發高配的產品給捷登公司的情況;同時,捷登公司是按照實際BAR數參數的產品進行銷售,所以會出現數量和環球水務公司統計的數量不一致的抗辯意見,捷登公司雖然提供了部分合同、發票等證據,但捷登公司提供的證據並不能證明其主張。

綜上,捷登公司存在銷售假冒環球水務公司產品的行爲,其行爲侵害了環球水務公司的第6848515號、第6848516號、第6848499號註冊商標專用權。

2、關於不正當競爭

捷登公司銷售的侵權產品上標註環球水務公司公司名稱Global Water Solutions及名稱簡寫GWS、環球水務公司註冊地址、環球水務公司在美國和臺灣的辦公地址以及土耳其製造商等信息的行爲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爲。關於捷登公司使用的產品說明、員工名片上印有環球水務公司的商標和公司名稱、宣傳捷登公司員工爲“GWS銷售經理”以及捷登公司註冊使用域名爲www.gwstank.com網站,且在網站中宣傳“南京捷登流體設備有限公司,是美國GWS(環球水務)公司中國區總代理”及“中國區由南京捷登提供快捷服務”等內容的問題,雖然環球水務公司、捷登公司原來是合作關係,但因爲捷登公司有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爲,因此,捷登公司的上述行爲必然會爲其銷售侵權產品提供幫助,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爲。

二、關於責任的承擔

1、關於停止侵權。捷登公司的行爲侵犯了環球水務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捷登公司應當立即停止侵害環球水務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爲,同時註銷www.gwstank.com域名和網站。

2、關於賠償損失。本案中,雖然環球水務公司提出一定的計算方式,但因爲環球水務公司並無證據證明其計算方式中所列的壓力罐均爲侵權產品,其計算的方式法院不予採信。環球水務公司未能證明捷登公司因侵權所獲利益的數額,也未能提供其因被侵權所受損失的證據,因此,法院將綜合考慮環球水務公司涉案商標的顯著性及知名度、環球水務公司爲本案支出的合理開支、捷登公司侵權行爲的情節、性質、後果、經營規模、主觀惡意程度、從保護權利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保障社會公衆的正當權益、制裁侵犯知識產權違法行爲的角度出發,確定捷登公司賠償環球水務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

3、關於環球水務公司請求判令捷登公司在《北京晚報》、《半島都市報》以及《揚子晚報》上刊登致歉聲明、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爲,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由捷登公司在《揚子晚報》上刊登聲明,已足以消除侵權行爲造成的影響,達到環球水務公司的訴訟目的。

環球水務公司、捷登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高院提起上訴。

江蘇高院二審認爲:

一、捷登公司的被控侵權行爲侵犯了環球水務公司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案中,環球水務公司提供了捷登公司向其採購壓力罐產品的報關發票,申請法院出具調查令,向格蘭富公司調取了捷登公司自2010年至2014年向格蘭富公司開具的811張銷售發票等,並據此主張:1、捷登公司向格蘭富公司等銷售的多款型號產品數量大於其從環球水務公司購進的產品數量,多出的產品即爲侵權產品;2、捷登公司向格蘭富公司等銷售的多款型號產品,環球水務公司從未生產過,如GC系列16BAR產品,故捷登公司銷售的此類產品亦爲侵權產品。

捷登公司認可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了環球水務公司主張的涉案商標、相應產品信息和環球水務公司信息,也認可註冊並使用www.gwstank.com域名,但主張其銷售的均爲環球水務公司的正品,且其是環球水務公司的中國區總代理,爲了環球水務公司的利益而註冊網站域名並在網站上宣傳並無不當,未侵犯環球水務公司的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也未構成不正當競爭。捷登公司還主張,其雖然認可環球水務公司提供的報關發票與銷售發票上記載的數量,與自己統計的總數也能對應,但不認可發票上記載的產品型號。環球水務公司向捷登公司實際發貨的貨物標籤上有的有標註,有的空白,有的錯標,合同、發票與發貨貨品的包裝、標籤並不能一一對應,而捷登公司是按照實際標籤出售,與環球水務公司依據合同、發票作出的統計存在出入,故環球水務公司的統計不準確,不應予以採信。

法院經審理認爲,在捷登公司未提供充分有效相反證據的情況下,環球水務公司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捷登公司向格蘭富公司等銷售的多款型號產品數量大於其從環球水務公司購進的數量,亦有一部分產品,環球水務公司從未生產過,故捷登公司存在銷售假冒環球水務公司產品的行爲,其在侵權產品上標註涉案商標、產品信息、公司信息的行爲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同時因捷登公司存在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爲,故其註冊使用帶有環球水務公司簡稱GWS的www.gwstank.com域名,並在該網站上宣傳其爲“環球水務公司中國區總代理”,在產品目錄、員工名片上直接印製環球水務公司名稱、侵權網站域名及“GWS銷售經理”等行爲,足以使相關公衆產生誤認,亦應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二、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額不當,應予糾正

環球水務公司爲證明捷登公司的侵權獲利,在審理中提交了“被告侵權獲利測算表”,該表是環球水務公司根據捷登公司於2010年-2014年向格蘭富公司銷售壓力罐產品所開具的811張發票以及捷登公司於2008年-2014年向環球水務公司採購的報關發票等,按照產品型號、銷售發票年份、銷售數量、銷售均價、捷登公司的採購數量、環球水務公司出口單價等進行的統計,捷登公司經過梳理,也認可上述發票中所記載的數量。對此,法院認爲:

第一,環球水務公司的上述計算依據合理。

如,關於“被告侵權獲利測算表”中,捷登公司銷售的GC系列產品與PWB系列產品。由於環球水務公司GC系列、PWB系列產品標註的最大壓力數爲10BAR,故捷登公司向格蘭富公司銷售的GC系列16BAR產品、PWB系列25BAR產品均爲侵權產品。針對上述侵權產品,環球水務公司直接採取(侵權產品的售價-侵權產品的進貨成本)×侵權數量的方式計算侵權獲利,其中侵權產品的售價爲捷登公司向格蘭富公司開具的銷售發票上所記載的數額,侵權產品的進貨成本選擇以環球水務公司出口相類似產品的報關單價等爲依據。

又如,關於“被告侵權獲利測算表”中,捷登公司銷售的SF系列產品。由於環球水務公司提供的證據顯示SF系列產品的保修期系自生產之日起一年,故環球水務公司在計算捷登公司銷售的SF系列產品的侵權獲利時,系按照捷登公司向其採購的一年期限進行計算。針對SF系列侵權產品,環球水務公司採取(侵權產品的售價-侵權產品的進貨成本)×侵權數量的方式計算侵權獲利,其中侵權產品的售價爲捷登公司向格蘭富公司開具的銷售發票上所記載的數額,侵權產品的進貨成本選擇以環球水務公司出口單價等爲依據,侵權數量爲每個系列產品計算後的數量。

綜合以上分析,法院通過環球水務公司製作的“被告侵權獲利測算表”計算捷登公司的侵權獲利爲1794504.52元。

法院同時考慮:

(1)環球水務公司主張侵權產品的進貨成本假定爲“環球水務公司的出口單價”,從常理而言,該價格應當高於侵權產品的製售成本。

(2)環球水務公司主張的侵權數量爲“捷登公司的對外銷售數量”減去“捷登公司從環球水務公司處的購買數量”,其中“捷登公司從環球水務公司處的購買數量”爲捷登公司自2008年至2014年從環球水務公司處購買的數量,而“捷登公司的對外銷售數量”針對的是2010年至2014年的銷售數量,少統計了兩年,且僅針對格蘭富公司等3個銷售對象的銷售數額。

綜合以上因素,法院認爲環球水務公司提供的上述計算依據合理,且有利於捷登公司,捷登公司的實際侵權獲利有可能大於1794504.52元。

第二,捷登公司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性質惡劣。壓力罐廣泛用於企事業單位、住宅區及農村的生產、生活、辦公用水等系統中,起到穩定水壓的作用。如果壓力罐質量不好,會導致控壓不穩定,容易發生爆炸,造成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因此,壓力罐作爲安全性能要求極高的特種設備,具有很高的製造質量要求。捷登公司作爲環球水務公司的代理商,明知其銷售的產品非正品,可能存在質量隱患,可能會引發安全事故,給生活和生產安全帶來極大危害,仍實施侵權行爲,且侵權時間持續多年,應當認定其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性質惡劣。故本案賠償額的確定應當體現對惡意侵權行爲加大懲治力度的司法態度。

第三,考慮環球水務公司的合理開支。環球水務公司在二審中提供新證據,證明其爲制止侵權行爲在本案中共支出合理費用238846.75元,包括律師費173821.72元、差旅費、查檔費24059.8元等,該費用的支出在本案中具有一定合理性,且本案系因捷登公司的侵權行爲而引發,故對環球水務公司發生的上述合理支出應予全額支持。

因此,法院在認可環球水務公司提交的“被告侵權獲利測算表”中捷登公司侵權獲利計算的基礎上,綜合考慮捷登公司的侵權時間、主觀過錯程度、壓力罐產品性質、環球水務公司爲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確定捷登公司應向環球水務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一、捷登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環球水務公司 “

”、“Super Flow”註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爲;二、捷登公司註銷www.gwstank.com的域名及網站;三、捷登公司賠償環球水務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四、捷登公司在《揚子晚報》刊登聲明,公開說明事實,以消除其侵權行爲給環球水務有限公司造成的影響;

二審判決:一、捷登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環球水務公司 “

”、“Super Flow”註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爲;二、捷登公司註銷www.gwstank.com的域名及網站;三、捷登公司賠償環球水務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300萬元;四、捷登公司在《揚子晚報》刊登聲明,公開說明事實,以消除其侵權行爲給環球水務有限公司造成的影響。

二審合議庭:劉嬡珍 劉莉 史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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