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院經審理認爲,崔某等6名被告人爲謀取私利,通過投資入股並分紅的方式開設賭場,構成開設賭場罪。2015年崔某和劉某、蘇某等人商量,一起開設賭場賺錢。

(原標題:開賭場,盜戰國文物 這羣人“栽了”!)

近日,濟南市萊蕪區法院對一團夥犯罪判決生效。該犯罪團伙自2015年以來,通過開設賭場、盜掘文物獲取非法利益,其中涉案賭資175萬元,盜取文物18件,其中3件屬於戰國期間三級文物。萊蕪區法院一審判決崔某等被告人有期徒刑13年至3年不等,並處罰金。一審宣判後,4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濟南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5年崔某和劉某、蘇某等人商量,一起開設賭場賺錢。經商定,崔某、劉某、蘇某等6人共同出資購買賭博機器。在萊蕪區三處地點租賃專門場所,設置撲克牌賭博型遊戲機18臺、具有賭博功能的捕魚遊戲機2臺。爲賭場運營需要,共僱用牛某等8人爲來人提供服務。賭場來人通過現金、微信或支付寶轉賬、POS機刷卡等方式充值,通過上機押寶、贏分退錢的方式進行賭博。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間,涉案賭資累計達到175萬元。

在賭場運行期間,通過劉某介紹,崔某認識了宋某等人。在宋某的提議下,宋某、劉某、崔某、遇某等人意圖通過挖掘古墓盜取文物發財。遇某考察地點後,僱用徐某等7名被告人先後在萊蕪多處村墓羣盜掘古墓葬。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間,先後盜取蟠龍紋銅蓋鼎2件、銅提鏈壺1件、銅盤1件、銅蓋豆4件、銅銜4件、銅鑣3件、乳釘紋銅敦2件、黑陶罐1件。經山東省文物鑑定委員會鑑定,蟠龍紋銅蓋鼎、銅提鏈壺等3件文物屬戰國時期三級文物,銅盤等15件屬戰國時期一般文物。

法院經審理認爲,崔某等6名被告人爲謀取私利,通過投資入股並分紅的方式開設賭場,構成開設賭場罪。崔某等13名被告人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私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構成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吉國傑 本文來源:山東高院 責任編輯:吉國傑_NBJ1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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