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爲在掌握車輛信息方面具有絕對優勢的汽車銷售商,應該主動將車輛的詳細情況,尤其是可能存在的瑕疵,充分告知消費者,如果不主動告知,就可能有故意隱瞞的惡意,是銷售欺詐,可要求退一賠三。

嚴格執行消法退一賠三規定,遏制汽車銷售亂象

某地一家一汽大衆奧迪4S店(圖文無關)。 (IC photo/圖)

據媒體近日報道,濟南市民程先生2018年4月在濟南龐大4S店購買了一輛奧迪新車。然而在2019年1月份,程先生無意間查出自己的車在購買之前就發生過事故,並經過了維修。4S店承認車輛曾經維修過,但是拒絕提供維修記錄,也未說明具體出過什麼事故。而且由於之前購車的龐大4S店已經被另一家4S店收購,新的4S店負責人稱車不是自己賣的,不瞭解情況,不能承擔責任。

這只是最近被曝光的汽車銷售亂象中的一起而已。據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日前公佈的數據,2018年,上海市消保委共受理汽車及相關產品服務的投訴9382件,其中銷售環節的投訴近40%,低價誤導消費者、交付“問題車輛”等問題突出。

但是在購車過程中,消費者與汽車銷售商之間存在着嚴重的信息不對稱,車輛的有關信息都掌握在銷售商手中,而且銷售商相比消費者具備更多的專業知識。這就要求銷售商必須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如實告知與車輛有關的所有重要信息,使消費者能夠在掌握充足信息的情況下作出購買選擇。如果銷售商利用自己的優勢信息地位,故意隱瞞車輛信息,誘導消費者作出錯誤的選擇,那就是銷售欺詐行爲,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該退一賠三。

事實上,國內已經有多起汽車銷售商因爲銷售欺詐被法院判決退一賠三的案例。2017年2月,杭州王女士向當地一奔馳4S店購買一輛進口奔馳轎車,到車管所上牌時卻遭拒絕。原來該車被更換過四個輪轂及輪胎,因輪轂及輪胎與原車型號不符,車輛涉嫌私自改裝。法院最終判決,4S店在銷售過程中存在銷售欺詐,應該退回王女士購車款、保險等費用65萬餘元,並追加3倍賠償197萬元。2018年9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一起購車糾紛,判定汽車銷售商隱瞞所售車輛已經行駛5000多公里實際是二手車的事實,私自調整車輛里程錶,將其按新車賣給消費者,屬於銷售欺詐,判決撤銷雙方的汽車銷售合同,銷售商並向消費者支付3倍賠償1300多萬元。

不過,在類似的訴訟中,也有法院判決汽車銷售商的行爲不屬於銷售欺詐,但是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不支持消費者退一賠三的請求,僅僅酌情賠償消費者知情權被侵犯的損失。法院作出這種判決的原因,往往是銷售商未告知消費者的車輛缺陷“不影響實際使用”,或者在交車前檢查過程中發現問題而更換配件是“行業管理”,不構成欺詐。

但是,在購買汽車,尤其是購買豪華汽車的過程中,作爲一筆金額不小的開支,消費者作出決定的依據並不僅僅是車輛“能夠正常使用”,其中更包含許多情感的因素,一些微小的瑕疵都可能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決策。法院在作出判決時應該充分考慮這一點。另外,有沒有欺詐行爲和涉及的車輛能否正常使用沒有關係,重點在於銷售商是否有隱瞞車輛不良信息的事實和故意。作爲在掌握車輛信息方面具有絕對優勢的汽車銷售商,應該主動將車輛的詳細情況,尤其是可能存在的瑕疵,充分告知消費者,如果不主動告知,就可能有故意隱瞞的惡意,是銷售欺詐,應該退一賠三。只有這樣,才能強制汽車銷售商主動告知消費者車輛信息尤其是車輛缺陷方面的信息,才能充分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

回到本文開始的案例,如果程先生購買的奧迪車在此前就發生過事故並做了修理,而4S店沒有告知這一點,就可能存在銷售欺詐行爲,因爲如此重大的信息,足以影響程先生的購買決定。而新的4S店以不是自己所賣爲由的抗辯顯然不能成立,收購了原來的4S店之後,原4S店的權利和義務當然一併繼承了。程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訴,爭取自己的權益。

辛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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