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用人單位而言,員工出差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或人身傷害事故等情形,究竟是否可以認定爲工傷,這個問題應當區分不同情形,不能一概而論。

員工出差途中出車禍,用人單位應如何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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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出差途中出車禍,用人單位應如何擔責?

重慶津舟律師事務所唐建林律師解答:

單位應該是無主觀過錯,可要求給於一定補償。

唐建林律師解析:

一、《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1、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3、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三、法定情形外,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的,則應提供其有過錯的證據。

1、《民訴法》第63條第二款: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2、《民訴法》第64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3、《民訴法》第65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4、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從事律師工作20年,法學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受人之託,忠於之事,全心全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員工出差途中出車禍,用人單位應如何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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