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稅收返還優惠進行招商有損公平政策,被國際社會關注,會影響世行營商環境評分。國務院2014年62號文曾力圖規範我國稅收優惠,但稅收歸屬機制決定了各地持續具有巨大的招商引稅動機。

建議上海率先嚐試針對企業跨區遷移制定一定時間內的稅收在遷出地保留機制,從利益動機上抑制各地招商引稅動機。

一、全國已經形成了以優惠政策梯度招商的格局

長期以來全國招商各級逐步形成了與城市經濟等級類似的梯度招商局面,上海面向國際招商,外地面向上海等一線城市招商。而在招商競爭中,以本地區從該企業獲得的相關稅收收入返回或變形補貼,作爲主要的招商手段。而相關稅收的計算,包括當前該企業稅收,甚至未來預計的稅收,更有甚者以該企業帶動本區企業集羣帶來的當期及未來稅收。

二、以優惠政策進行招商具有一定負面作用

對於這種過度競爭的優惠政策,國務院曾經發布《國務院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該通知指出:“一些稅收等優惠政策擾亂了市場秩序,影響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效果,甚至可能違反我國對外承諾,引發國際貿易摩擦。全面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有利於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形成全國統一的市場體系,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有利於落實國家宏觀經濟政策,打破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推動經濟轉型升級。”

後來由於國內外經濟形勢的變化,2015年國務院發佈25號文對該政策的執行進行速度的減緩。但是該62號文提到的過度競爭的負面問題至今仍然存在,而且持續被包括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價小組等國際社會作爲市場公平環境的內容所關注。

另外,由於優惠政策或招商過程中“一事一議”政策普遍具有一定的時間段,過了這個時間段很多企業會有再次尋找政策窪地的遷移動機,甚至在優惠政策的時間段內受其他區域更好政策的誘惑,企業也有進行註冊地遷移的動機。這種情況會導致遷入遷出雙方對企業的“爭奪”,遷出地爲了挽留企業,甚至會用各種非明文手段變相阻礙和拖延企業的遷移。這種無形中的阻礙造成的辦事週期拉長,也會影響到世界銀行納入營商環境評分。這種情況在上海的央企遷移中同樣存在。

三、建議上海率先嚐試內部稅收保留政策

上海作爲打造一流營商環境的先行區,近年來相繼發佈了《上海市着力優化營商環境加快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行動方案》(2017年底發佈)和《上海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實施計劃》(2019年3月13日發佈)。作爲公平環境的重要內容,本人建議嘗試從地方稅務上抑制區域內部的過度競爭。

因爲招商背後是個人任期制的相關利益,因此地方稅務上,採用5年保留5年對半的稅務政策。具體上講,就是如果企業發生跨區遷移,則遷移後5年內的稅收市區中的區級分成部分繼續分給原來遷出地所在區,第二個5年則在在遷出地和遷入地兩個區之間對半分。如企業再次遷移,前面遷出地按此規定的分成部分不受影響。

從全國層面看,城市之間梯度招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過度競爭同樣存在同梯度城市之間,其中蘊藏的過度優惠負面影響同樣值得關注,因此建議上海此項政策運行一段時間後,進行效果評估,反饋給中央決策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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