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20年前綁架撕票後主犯潛逃成商人,一審獲死刑二審改判死緩)

1999年,長沙一企業家被綁架後遭撕票事件曾震驚全城。涉案的嫌疑人中,3人很快被捕,而主犯之一的郭某卻逃脫,改名換姓,成了商人。如今,被捕的3人已被執行死刑,郭某也面臨法律的嚴懲。

此前,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郭某犯綁架罪判處死刑。日前,湖南省高院改判郭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1999年11月2日中午,家住長沙市天心區白沙中路的鄭某突然聽到對面宿舍傳來“救命”的喊聲,一戶人家冒煙,一名女子站在陽臺上,鄭某立刻撥打110和119報警。

民警衝進房內後,救出該女子,但另一名男子已身亡。經調查,這是一起綁架撕票案,被害男子是長沙一企業的董事長文某,女子是他的情人。

此後該案嫌疑人陸續落網,然而主犯之一的郭某卻人間蒸發,直到18年後才被抓。

此前,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郭某犯綁架罪判處死刑。日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郭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綁架索要40萬後撕票

法院審理查明,被害人文某(歿年36歲)系湖南全信新技術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許某系文某同居女友,伍某(已被執行死刑)受該公司僱請擔任文某的司機。

1999年5月,伍某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虛報車輛維修費用,被公司處分,工資被降檔。伍某因此對文某心生怨恨,決意實施報復,並告知了其同學郭某,郭某遂糾集表弟林某(已被執行死刑),林某又糾集朋友王某(已被執行死刑)參與作案。

經商議決定,由伍某帶領郭某等人對文某及其與許某的共同居住處進行指認,郭某、林某、王某在該住所內控制文某劫取財物。

1999年11月1日晚8時許,伍某四人攜帶作案工具,來到許某住處,伍某叫開門後即離開,郭某、林某、王某衝進房內,用尼龍繩捆住許某的手、腳,用膠帶紙封住許某的嘴,劫取了許某的金項鍊、金戒指、金手鍊等物品,並把許某關在裏屋。

當晚10時許,文某來到許某住處,躲在門外的郭某在文某開門後把文某推進房內,林某用自制槍槍托、王某用刀柄擊打文某,致文某昏倒在地,郭某等三人用尼龍繩捆綁住文某的手、腳,用膠帶紙封住文某的嘴,劫取了文某隨身攜帶的錢包等物品。11月2日凌晨,郭某、伍某用搶得的銀行卡取走現金3000元。

當日上午,郭某向文某索要錢財,文某被迫與父親及公司財務人員聯繫,要求送現金400萬元到某酒店,但公司財務人員誤聽成40萬元。林某則在公司財務人員離開後拿走40萬元現金交給郭某,郭某指使林某購買汽油焚燒現場後,自己先行逃往湘潭市。

林某購買汽油返回許某住處,郭某電話告知王某,按照四人原定的策劃殺害二被害人。王某持刀捅刺文某的頸部、腹部各一刀,林某、王某將汽油淋在房間,打開液化氣閥門,放火後逃離現場。文某掙扎到西側臥室窗臺後窒息死亡。

湖南高院二審改判死緩

四人將劫得的現金40萬元予以平分,郭某分得贓款10萬元。

郭某稱,回湘潭後不久,就和妻子等人逃到南昌,再去了東北,之後到了安徽宣城。“我先當洗浴場所服務員,後來盤下一個KTV,積累了一些錢。被抓十年前,辦了一個李小平的假身份證。”

根據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的信息,2017年7月3日20時,該局民警掌握了因涉嫌犯罪被上網追逃的郭某在長沙市嶽麓區的活動軌跡,次日凌晨3時許,在嶽麓區某酒店將郭某抓獲。

長沙中院一審宣判後,郭某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郭某主觀上沒有殺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觀上沒有指使殺人、實施殺人行爲,雖構成綁架罪,但對致死被害人後果不應承擔責任,原審判決量刑過重。

湖南高院審理認爲,上訴人郭某夥同他人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勒索鉅額財產,並殺害被綁架人,其行爲已構成綁架罪。在共同犯罪中,郭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郭某雖未直接致死被害人,但郭某糾集他人作案,並參與共謀、實施暴力控制被害人等行爲,系本案主犯,應對全案負責。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可對郭某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故對郭某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部分予以採納。日前,湖南省高院改判郭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錢珏曉 本文來源:瀟湘晨報 責任編輯:錢珏曉_NBJ10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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