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首先思考一個問題,區塊鏈過去十年爲什麼發展得這麼迅猛?

對比區塊鏈和互聯網的發展軌跡,從理論研究到進入大衆視野並開始有商業應用,互聯網用了50年,而區塊鏈僅用了10年。

其背後一個不容忽視的重要原因是——區塊鏈天然具有金融屬性。可以說,金融但無合規,帶來了區塊鏈過去十年的野蠻生長。

然而,發展到今天,隨着傳統金融機構大面積佈局區塊鏈,以及基於區塊鏈數字資產金融應用的大衆化,合規成爲制約區塊鏈行業發展的重要問題。

Part 1

區塊鏈金融既包括傳統金融業務的區塊鏈化,又包括基於區塊鏈數字資產投資的Defi應用。

傳統金融業務的區塊鏈化,即傳統金融機構使用基於區塊鏈的技術方案來優化原有金融產品。事實上,早在2014年,全球頂尖的金融機構已經開始探索如何將區塊鏈技術從“比特幣” 的概念中脫離出來,服務於傳統金融業務。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球進行區塊鏈應用POC的銀行,已經超過10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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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IBM、微軟、BAT 等互聯網科技巨頭也進行了大量的區塊鏈技術應用的探索,其中最主要的陣地正是區塊鏈金融。與擁有自己的金融板塊的國內互聯網巨頭不同,IBM、微軟等海外科技公司主要以技術服務商身份與金融機構進行項目開發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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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i (Decenralized Financial)應用則是指基於區塊鏈數字資產投資的各類金融產品。近一年多,數字資產的各類抵押借貸產品、儲蓄理財產品、期權投資產品等等迅速豐富起來,投資配套工具和設施也逐漸完善,應用人羣正不斷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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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The Block

總體來看,區塊鏈金融合規問題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區塊鏈作爲金融業務技術解決方案的合規性實現問題,也就是說,針對原有合規金融業務,區塊鏈技術如何實現原先的合規性流程要求。另一方面,則是指區塊鏈數字資產投資等Defi創新金融業務的合規問題,進一步來說,是“無規可依”的問題。

Part 2

區塊鏈技術是如何一步步實現傳統金融業務的“合規性”要求的?

區塊鏈的本質是一個分佈式可共享的、通過共識機制可信的、每個參與者都可以檢查的公開賬本,它不依賴於一箇中心化的單一機構進行管理維護,它能夠按照公開可信的規則運行並修訂升級。

區塊鏈的核心技術特徵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安全可信

基於密碼學和博弈論,區塊鏈網絡中通過充分共識確認記錄在“區塊”中的內容,極難篡改、極難僞造、極難撤銷。

2、無對手風險

智能合約執行自動化,消滅對手“不履約風險”。

3、一致性

負責維護區塊鏈網絡的節點們(負責記賬的“礦工”節點,以及負責賬本數據儲存的“賬本”節點),能夠一致性更新、保存區塊鏈數據

4、對等性

負責維護區塊鏈網絡的節點們,對區塊鏈網絡的權責對等,無超級權力節點(即不能夠以更小的維護成本來獲取相對其他節點更大的維護能力)

5、開放性

一方面,指代碼開源,開發者們可以根據社區規則升級代碼;一方面,加入網絡無需授權,無准入門檻

6、匿名性

私鑰簽名即身份。

7、公開透明性

區塊數據,均可通過網絡查看.

基於以上部分特性,區塊鏈技術作爲金融應用的技術解決方案存在以下合規挑戰:

1、開放性,即無准入門檻,缺失金融服務提供商的“資格審批”,即牌照要求

2、匿名性,缺失資金交易者“身份覈驗”,不滿足金融合規KYC、AML要求

3、對等性,即無“法定超級權力”,用戶對賬戶有絕對控制權

4、開放性+公開透明性,違反部分金融數據的“保密”需求

從2014年至今,先後湧現出多種區塊鏈技術方案和思路,用以實現金融合規要求:

聯盟鏈

當前絕大多數金融機構的區塊鏈應用都是基於聯盟鏈實現的。聯盟鏈與公鏈最核心的區別,在於網絡授權進入,僅對提前確認的聯盟成員及聯盟認可的參與方開放。聯盟鏈是區別於一般公鏈的技術方案,重點通過以下方面實現“合規性”要求:

放棄“匿名性”,僅允許通過“聯盟”審批授權的用戶加入、使用網絡放棄“開放性”,僅允許通過“聯盟”審批授權的記賬節點維護網絡聯盟本身即爲“超級權力”,對用戶賬戶保有“控制權”聯盟協議可前置規定“公開共享”數據內容範疇,需保密數據加密傳輸

聯盟鏈對於封閉、小範圍的金融應用場景,有較高的適用性。但是其本質是犧牲了對區塊鏈網絡來說非常重要的開放性,所以並不是最理想的區塊鏈合規技術方案。

公鏈合規——Stellar

Stellar是爲銀行業提供跨境支付網絡的“公鏈”,其共識協議基於聯邦拜占庭協議(Federated Byzantine Agreement),能夠支持由特定的可信節點對交易進行驗證。

其合規協議層,主要包括用戶實名註冊,由可信節點(銀行)審覈;用戶交易,需經過可信節點(銀行)審覈,並且,用戶地址具有更好的可讀性,便於身份識別。

Stellar技術方案的核心“合規”思路在於:

放棄“對等性”,設置“超級權力”可信節點,對賬戶註冊與交易進行審查覈準放棄“匿名性”,賬戶註冊需完成實名認證保持部分“開放性”,即通過KYC的用戶可自由加入網絡;保持代碼開源保密數據加密傳輸

目前,該網絡已支持72 個國家,包括47 種貨幣和44 個銀行終端。

公鏈合規新思路——閃電網絡

閃電網絡一直以來的技術標籤爲“擴容”,致力於解決比特幣網絡中小額高頻支付的問題,此前並沒有提出過明確的“合規”理念,但其類似於“銀行清算層”的技術思路,事實上擁有非常好的合規實現基礎。

閃電網絡可以理解爲基於比特幣網絡的二層清算協議,任意兩個用戶間可創建鏈下支付通道,在“虛擬銀行”智能合約內完成大量往來交易,僅將最終交易結果在“鏈上”確認記錄,類似於銀行淨額軋差的“清算”流程。

需要注意的是,承擔“鏈下交易”記賬工作的“虛擬銀行”由智能合約自動實現;但是閃電網絡中還需要類似金融中介的服務商角色,並非是需要承擔鏈下記賬職責,而是需要做支付通道的中轉站,降低用戶直接創建與對手方的支付通道的成本,並提供一定的流動性服務。

閃電網絡相當於在區塊鏈網絡上,加入了一層“清算層”,這個思路非常適合進行合規建設:

保持“開放性”,代碼開源,區塊鏈網絡原有記賬節點、用戶及新增的“創建鏈下支付通道”的“服務商”節點均可自由加入。保持“對等性”,部分節點擔任“流動性提供商”,爲多方交易用戶創建鏈下支付通道,但不影響網絡維護方——“記賬”節點的權力對等。實現“保密性”,鏈下交易僅向交易雙方及相關支付通道節點公開。具備“實名制”實現基礎,作爲創建鏈下支付通道的服務商節點,可完成KYC驗證;但服務商本身的資格審查,或需要“超級權力節點”完成。

根據1ml數據顯示,閃電網絡目前有8356個節點,37301個支付通道,支付通道內總計有1036.74個BTC。

Part 3

BTC、ICO、Defi,各類數字資產投資類產品,在監管合規要求下,該何去何從?

數字資產的合規問題,是當前制約區塊鏈金融應用發展的最主要的問題之一。以BTC爲例,其基於“抗通脹的自由競爭貨幣”的思想而設計,從長期來看,其對於佈雷頓森林體系解體後“貨幣缺錨濫發”的國際貨幣制度,將有一定的積極補充意義。但是現階段,包括BTC在內的各類數字資產表現出突出的“合規”問題:

1、BTC支付具有“現金交易”的匿名性,不符合金融合規KYC、AML要求

2、BTC跨境支付,突破外匯管制

3、數字資產發行(ICO),缺乏投資者保護機制,具有非法募集資金威脅

4、基於數字資產的抵押借貸、儲蓄理財、期權交易等Defi應用,同樣缺乏投資者保護機制,並且其產品實現,還面臨突出的“魯棒性”威脅

BTC的支付、交易的合規應對

關於比特幣帶來的“外匯管制”問題、“洗錢”問題,現階段普遍通過管控“法幣匯兌通道”來解決。

如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局,爲比特幣交易平臺發放Bitlicense,實現比特幣/美元交易場所的授權合規經營。

目前來看,全球明確禁止和限制比特幣的國家僅在少數禁止比特幣發展的國家(限制個人和機構持有、交易比特幣以及使用比特幣購買商品):孟加拉國、玻利維亞、厄瓜多爾、尼泊爾、巴基斯坦、柬埔寨限制比特幣發展的國家(允許個人持有、交易比特幣,但不支持比特幣交易平臺或使用比特幣購買商品及服務):

中國、約旦、吉爾吉斯斯坦、納米比亞、印度尼西亞、津巴布韋

大多數國家採取積極監管的策略) 明確比特幣法律地位,納入相應監管體系

加拿大——無形資產

美國———證券、商品、財產、貨幣

阿根廷——商品

以色列——應稅資產

日本——資產、合法支付方式

菲律賓——合法支付方式

德國——私人貨幣

挪威——資產

瑞典——貨幣

盧森堡——貨幣

英國——私人資金

澳大利亞——貨幣

俄羅斯—財產

瑞士—財產

墨西哥—商品

馬耳他—類“貨幣”數字交易媒介,賬戶單位

馬來西亞—證券

新加坡—不是法定貨幣,不受監管

韓國—具有可衡量價值的資產

) 對比特幣支付及交易提出明確的徵稅要求

歐盟、德國對比特幣購買商品及服務徵稅;

以色列對比特幣兌換法幣交易徵稅;

芬蘭對使用比特幣購買商品及進行法幣兌換兩者都徵稅;

挪威對比特幣徵收財產稅,對比特幣與法幣兌換交易不徵稅;

瑞典對比特幣兌換法幣交易不徵收增值稅;

法國對比特幣徵收資本所得稅,稅率由45%降到19%;

英國對比特幣資產損益徵收資產利得稅、對比特幣購買商品服務徵稅、對比特幣與法幣兌換不徵稅;

泰國持有或轉換加密數字貨幣和數字Token獲得的任何收益都需繳納15%的資本利得稅;

美國國稅局對比特幣按照“財產”類型徵稅。美國懷俄明州新法案通過:將免除加密貨幣財產稅;

加拿大:數字貨幣收益無論發生在哪裏都要繳稅;

日本:作爲雜項收入,收取20%的利潤;

韓國:對數字貨幣交易所徵稅24.2%;

以色列:17-25%資本利得稅/增值稅;

俄羅斯:適用標準稅率13%;

烏克蘭:價差5%+1.5%的稅;

波蘭:18-32%所得稅;

南非:徵收所得稅,但沒有增值稅;

澳大利亞:出售時收取資本利得稅。

德國: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將買入價和賣出價的差異算作投資獲利。

總體來看,基於類似“現金”的支付手段,以及類似“黃金”的避險資產的雙重屬性,比特幣的價值在全球範圍內已經得到大面積的認可,監管應對的主要思路是:1. 提高交易平臺經營准入門檻,以交易平臺爲抓手落實KYC、AML制度;2. 給比特幣合法身份,鼓勵引導比特幣在合規支付和交易場景中的應用;3. 徵稅。

第二,數字資產發行(ICO及各種變形)合規應對

目前爲止,全球範圍內僅有少數國家針對ICO推出了新的監管法案,如馬耳他等。

2018年5月,馬耳他政府發佈三項新的法案,分別是《虛擬金融資產法案》、《馬耳他數字創新法案》、《創新技術安排與服務法案》,它們共同構成了該國監管加密數字貨幣的框架。《虛擬金融資產法案》着重於對ICO以及相關活動服務商的監管,對ICO提出了明確的白皮書要求、認證要求與認證、審計要求、廣告要求等。

美國、瑞士、新加坡等國,出臺了ICO相關指導辦法。

其核心思路爲,針對Token 實質內涵界定是否具有“證券”性質,如屬於“證券”,則納入傳統證券法等相關法規條例監管,一般包括註冊審批要求、對發行資金規模、流通人數及合格投資者的限制等。

) 美國SEC

自2017年8月美國SEC調查The DAO被盜事件開始,就明確表態:將根據Token實質內涵界定其是否屬於證券範疇,界定爲有價證券的Token都將納入證監會監管體系,受到聯邦證券法律的約束。

近兩年來,尤其是2018年初上半年,SEC 進行了大量的ICO項目調查,並對其違法違規行爲進行處罰。其調查對象主要爲存在明顯“欺詐行爲”,或者造成大額投資者損失的項目。

2018年1月,北卡羅來納州證券部發布緊急聲明將暫停BitConnect的代幣銷售,聲明中表示BitConnect並沒有在該州的證券交易所進行註冊交易,並且沒有誠實的披露關鍵信息。2018年1月,美國德克薩斯州證券委員會(TSSB)簽署了一項緊急命令。根據簽署的命令,德州證券委員把矛頭對準了一家名爲R2B Coin的數字貨幣公司,並表示,這家公司並沒有向該州證券局申請註冊證券,而且還涉嫌提供虛假和誤導性信息。2018年2月,美國SEC啓動針對數十項ICO的調查。發出數十份傳票,索取信息包括ICO代幣發售和預售等相關具體信息。

2019年2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發佈“投資者公告:2019年的10個投資提示”。其中第九條內容再次強調:提供或出售任何證券必須在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或免於註冊。否則就是非法的。

2019年2月,SEC指控Gladius Network LLC進行未註冊的ICO活動,並且ICO沒有資格獲得豁免。該公司在2017年底籌集了1270萬美元。據悉,Gladius在2018年夏天向SEC的執法人員進行了自我報告,表示有興趣採取迅速的補救措施,並配合調查。因此,SEC沒有對其判處罰款。該公司同意賠償投資者,並將其代幣登記爲證券。

2) 瑞士FINMA

2018年2月,瑞士金融市場管理局(FINMA)發佈一套指南,將Token分爲三種類型,但不排除幾種形式混合的Token:1.支付工具型(Payment Token): FINMA將要求其遵守反洗錢法規。但是,FINMA不會視此類代幣爲證券。2. 應用型(Utility Token): 只有當其唯一目的是授予應用程序或服務的數字訪問權限,並且在發行時就具備此種用途時,此類代幣方不屬於證券。3. 資產型(Asset Token):FINMA視資產代幣爲證券,這就意味着此類代幣的交易適用於證券法的要求,同時適用《瑞士債法典》中的民法要求(例如招股說明書的要求等)。

但至今爲止,FINMA 並未對資產型Token的違規行爲進行進一步的懲罰處理。

3) 新加坡MAS

2017年11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發佈了ICO指南。同時,新加坡央行對方外宣傳,以區塊鏈技術爲基礎出售數字貨幣的ICO行爲將在一些特定情況下被納入國家期貨證券及金融顧問法案的條款下進行處理。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表示,新加坡不會禁止加密貨幣。新加坡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視ICO與加密貨幣爲證券交易,監管應該基於該國的證券與期貨法以及財務顧問法案。

2018年6月9日,履行央行職能的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局長孟文能在野村亞洲投資大會上表示,ICO就性質來說不屬於證券範疇,但如果Token具有證券性,例如發行公司向投資者承諾數字貨幣可取得回報,它就應該被歸類到證券範圍內,視爲投資產品,必須遵守《證券期貨法》,接受MAS的監管,並像所有的上市公司一樣,提供公開招股書,披露公司細節和業務狀況。

除此之外,還有英國、韓國及香港、臺灣等國家和地區進行監管沙盒實踐。

第三、基於數字資產投資的各類DeFi應用的合規應對

目前爲止,尚未有國家出臺相應的法案或指導意見。根本上來看,如果數字資產發行(ICO)環節的監管問題未落地解決,各類基於數字資產投資的DeFi應用也很難有效監管。

相比於ICO,各類複雜的DeFi應用,現階段還存在突出的系統安全可靠性風險,如DeFi應用的智能合約及其底層公鏈不具備魯棒性,可能將導致大量數字資產的損失。故而,在監管法案建設的同時,還應重點推進區塊鏈系統的國際標準化進程及相應安全測評機制。

總體來說,數字資產發行(ICO)環節的合規問題是當前監管層面需要重點解決的核心問題。目前的應對思路包括:1. 出臺新的監管法案,針對數字資產發行的註冊審覈制度;2. 根據Token 實質內涵,界定是否具有證券屬性,若具有證券屬性,則納入原證券法體系監管;3. 暫無明確監管意見,進行監管沙盒實驗。

結束語

合規的本質是什麼呢?

在金融領域,合規的主要使命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防範金融風險,尤其是涉衆投資類風險”,保護大衆投資者的權益不受侵害,並且防止引起“投資放緩”、“流動性不足”、“債務違約”等系列連鎖危機。另一個,則是加強政府對資金流向的控制,打擊恐怖融資及黑產犯罪。

金融合規制度的核心手段一般表現爲嚴格的“准入門檻”。具體可以分爲對金融服務商的門檻以及對投資者的門檻。

一方面,金融監管部門通過發放稀缺的金融牌照,提高金融服務經營的門檻,來不斷提升金融機構的“違規成本”,從而確保金融機構能夠誠實地提供可信的金融服務。

另一方面,對不同風險程度的金融產品設置不同級別的“合格投資者制度”,將風險防禦能力差的投資者擋在門外,通過降低資產流動速度來縮小風險轉移的範圍。

而區塊鏈數字資產發行的創新性到底體現在哪裏呢?

通過技術信任,跳過對金融服務商“信任背書”的要求,降低資產發行的門檻,並且在全球用戶可自由加入的網絡中,實現資產的充分流動。

可以說,本質上,區塊鏈資產發行的創新性恰恰在於降低了傳統金融業務所必須支付的“合規成本”,與合規要求背道而馳。從長遠來看,隨着技術的進一步發展,基礎設施的進一步完善,比如進一步打通傳統“身份認證”和“徵信”體系,區塊鏈或許能夠在金融體系中真正實現根本性的變革,用技術信任取代牌照信任,用“自治”補充“法治”。但是現階段,區塊鏈資產發行必然需要向傳統金融監管法案的要求妥協,並且按照目前的發展趨勢來看,金融監管規定也並非會一成不變。金融創新永遠走在金融監管創新的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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