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爲,犯罪嫌疑人劉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符合逮捕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依法對劉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該檢察院初步審查查明,5月7日中午,外賣員劉某駕駛電動車欲進入浙江大學紫金港校區送外賣時,因未隨身攜帶身份證,與浙江大學紫金港校區執勤保安就持證進出登記問題發生爭執,爭執中劉某從外賣箱中拿出一把餐刀刺傷保安餘某,經初檢鑑定,餘某構成輕傷。

浙江省檢察院發佈通報,5月16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刺傷浙大保安的外賣員劉某批准逮捕。

該檢察院初步審查查明,5月7日中午,外賣員劉某駕駛電動車欲進入浙江大學紫金港校區送外賣時,因未隨身攜帶身份證,與浙江大學紫金港校區執勤保安就持證進出登記問題發生爭執,爭執中劉某從外賣箱中拿出一把餐刀刺傷保安餘某,經初檢鑑定,餘某構成輕傷。

外賣員刺傷浙大保安被批捕!未帶身份證起爭執,涉嫌故意傷害罪

事發現場。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爲,犯罪嫌疑人劉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符合逮捕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依法對劉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採寫:南都實習記者 朱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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