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在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之後,對於農戶所造成的損失是需要進行賠償的,那麼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損失怎麼計算?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車行義律師解析。

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損失怎麼計算?

一、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損失怎麼計算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之規定,對於被侵害財產的損失應以直接損失爲計算依據。

經營管理土地獲得的收益,屬於間接損失且會因勞動者的耕種水平及種植結構的不同而不同,該收益具有不確定性。不論是按照原告實際經營管理涉案土地獲得的收益爲標準還是按照被告實際經營管理涉案土地獲得的收益爲標準均會造成同一侵權行爲出現不同的侵害後果,在實踐中會造成司法的不統一。

車行義律師補充:

二、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責任

《土地承包法》第54條規定,發包方侵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承擔民事責任。承包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其中,停止侵害是指發包方正在實施侵害承包方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時,承包方爲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防止損害後果的擴大,有權制止正在實施的不法行爲,要求其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應當具備如下條件:一是原物必須存在,二是返還原物。

返還原物是指返還應有實際意義,如果原物不存在或者返還沒有必要,非法佔有人可免除返還原物的責任。但應當折價賠償,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恢復原狀,按字面意思理解,是指將損壞的東西重新修復,恢復權利至未被侵害時的狀態。這種情況,一般應具備有恢復的可能和有修復的必要這樣的條件,如果不具備上述條件,可以用賠償損失來替代。排除妨害,是指將妨害他人權利的障礙予以排除,如發包方在承包地邊堆放建築用沙石,妨害承包方收割機械的進入,影響其生產。

受害人對他人的違法妨害行爲既有權請求加害人自行排除,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排除。消除危險是指因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或者設置的物件等,有造成他人損害或再次造成他人損害的危險時,受害人有權請求行爲人將危險排除。這裏所說的危險是現實存在的,而不是一種潛在的可能。消除危險既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與其他責任形式合併使用。

賠償損失是違法行爲人對違法行爲造成的損害所承擔的補償對方損失的民事法律責任方式。賠償損失方式包括實物賠償和金錢賠償兩種。承擔賠償損失責任,前提是違法行爲確實給受害方造成了損害後果。

賠償損失應當貫徹完全賠償的原則,凡是違法行爲人給受害方造成的損失,都應當予以賠償。

除上述之外,還有一些其他的賠償方式,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執業30年。擅長“刑事、民事、行政相互交叉”類疑難複雜案件的代理、辯護。

盈科北京總部“刑民行交叉部”主任;北京市律協“刑民交叉委”副主任;清華、中國政法、西南政法大學研究生導師;盈科北京監事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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