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青瞳視角

隨手扔了一塊肉

竟然要賠2萬元

說出來

你敢相信嗎?

8月31日

六合法院公佈了一起

因一塊豬肉引起的訴訟

事發南京一市場內

一位豬肉攤主

隨手將一小塊不要的豬肉

丟棄在行人過道

隨後

一阿姨經過

恰巧踩上去滑倒

摔倒過程中

她撞到了小推車

送醫後

該阿姨確診爲

左側第9、10根肋骨骨折

創傷性胸腔積液

肺部感染等

由於對賠償金額

無法達成一致

受傷阿姨

將豬肉攤主、小推車車主

及市場管理公司

告上法院

模擬對話

最終

經法院調解

受傷阿姨的

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

各項損失合計2萬元

其中

豬肉攤主賠償1萬

小推車車主和市場管理公司

各賠償5千元

網友:該賠!

“你的2萬塊,人家的一輩子”

法官說

雖從一般意義上來理解,不文明行爲不直接產生法律意義上的強制性否定結果,僅僅屬於道德譴責範圍,但若因不文明行爲產生了損害後果,行爲人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另外,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義務人,因疏於管理,未能在合理限度內保障他人的權益,致使他人受到人身和財產損害的,亦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

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項目】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綜合:六合法院、農民頻道、微博網友評論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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