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今日女報/鳳網見習記者 歐陽婷

遭受家暴、感情破裂、分居多年……一眨眼,12年過去了。明明感情不復存在,可婚姻關係始終解除不了。如今,揹着“有夫之婦”的身份,她不敢重新開始新的感情,只能獨自帶着孩子,每天鬱鬱寡歡。

今年45歲的李曉欣是婁底漣源市橋頭河鎮的一名普通婦女。自1997年結婚以來,她常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多次希望從這段不幸的婚姻中逃離。可多年裏,儘管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當地民政局卻“無法辦理”離婚手續。

“錯怪一個字!”8月22日,李曉欣找到今日女報/鳳網記者——原來,導致她離不了婚的原因全在於丈夫的身份證、結婚證和戶口本三證名字各不同。這可怎麼辦?今天,咱們就來關注這個話題:證件出現“一字之差”,夫妻能不能離婚?

登記結婚,名字現“一字之差”

1997年,沉浸在失戀傷痛中的李曉欣始終原諒不了母親強勢的“棒打鴛鴦”。

抱着賭氣的心態,李曉欣在朋友的介紹下,認識了一名漣源男子——王朝德。不到半個月,兩人就在一起了,還一起去新疆打工。

到新疆不久,李曉欣懷孕了。考慮到兩人並沒有夫妻之名,不想未婚先育的她想偷偷將孩子打掉,回到湖南的父母身邊。

“可我婆婆找了熟悉的醫生,瞭解到我肚子裏的是個兒子,非得讓我生下來。”李曉欣說,王朝德的家人極力勸阻,並支持他們立即結婚,且承諾會一直對她好。考慮到準生證需要在新疆快速辦下,李曉欣便委託在老家的弟弟妹妹去當地民政局代辦結婚證。

“當時辦證沒有這麼嚴格,只要將兩人照片交上去,結婚證就辦好了。”李曉欣說,結婚證剛辦好,孩子就出生了。而與此同時,她不幸的婚姻生活也開始了——1998年,還未出月子,李曉欣就遭到了王朝德的家庭暴力。

“具體的原因早已經記不清楚,但臉上的疤痕一直存在。”李曉欣告訴記者,當年因爲一個小小的爭執,王朝德對自己大打出手,“我的右臉骨頭被打斷,癒合後,即使不笑,臉上也會有一道明顯的坑”。

正因爲這一次家暴,李曉欣更想回老家,也萌生了離婚的念頭。

同意離婚,卻遭民政局拒絕

從新疆逃離回到老家,對李曉欣來說,不是件容易的事。尤其是有了孩子,她不得不忍着委屈。

直到2005年,李曉欣再一次遭受家暴。當時,在東莞打工的李曉欣被丈夫叫回家,身患腎結石的她原以爲能夠得到家人的照顧,沒想到王朝德不但把她辛苦賺的錢全部拿去,投入傳銷組織中,甚至還想把李曉欣也帶入傳銷。李曉欣沒有反抗成功,被丈夫按倒在地,遭受一頓毒打。

2006年8月,再次遭受家暴的李曉欣向丈夫提出了離婚,丈夫同意了。隨後,兩人回到婁底漣源市民政局,準備辦理離婚手續。可當王朝德拿出三張證件,李曉欣很是詫異——丈夫竟然有三個不同的名字!

李曉欣告訴今日女報/鳳網記者,丈夫的身份證上名字是“王朝德”,大家平日也都是這麼叫他;而在戶口本上,他的名字是“王喬得”;再一看結婚證,上面寫着的卻是“王橋得”。

“三個名字都有‘一字之差’,民政局的工作人員也糊塗了。”李曉欣說,當時工作人員就告訴他們,這樣的情況不能離婚,民政局辦理不了,只能通過法院。

後來,李曉欣和王朝德來到當地派出所,希望民警能開個證明,證明三個名字同屬於一人,但派出所也拒絕了,“他們說這樣的證明沒有先例,開不了”。

然而,自打得知王朝德有三個名字後,李曉欣也陷入了擔心中,“萬一有一天,他拿着另外一個名字去和別的女人結婚怎麼辦?畢竟這麼多年,我也一直在打工,爲這個家庭建房子,如果他在外面還有一個‘合法妻子’,豈不是財產分割也會很麻煩?”

於是,李曉欣更想早些離婚。誰知,自從2006年離婚遭到民政局的拒絕後,王朝德就反悔了,“他不想離婚,但同意分居”。

直到今年年初,與王朝德分居多年的李曉欣又接到了他的電話,“他突然說會通過法律途徑跟我離婚,還要我淨身出戶”。

(爲保護隱私,文中當事人爲化名)

連線

三證名字不統一,還能離婚嗎

8月20日,今日女報/鳳網記者來到婁底漣源市民政局瞭解相關情況。

該民政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在上世紀90年代,由於技術所限,辦理結婚證是由本人來填寫姓名和各項資料即可。當事人的結婚證當時由他人代辦,極有可能是代辦人將男方的名字寫錯了。但目前,婚姻登記都是採用聯網登記,類似的情況不會再出現。

“如果只有個別證件的個別字是同音字,且年齡和身份證號對得上,民政局是可以辦理離婚的。”婁底漣源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主任劉紅波表示,但像當事人這種三個證件名字都不相同的情況,根據婚姻登記的相關條例是不能直接辦理離婚的,需要把證件名字統一後纔行。

但劉紅波也表示,“規矩倒不是一成不變,如果夫妻雙方離婚的意願十分強烈,民政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視情況稍微變通”。

而針對李曉欣擔憂的丈夫會不會重婚的問題,劉紅波認爲,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爲他的身份證號是統一的”。

說法

雙方堅持離婚,兩條途徑可供選擇

朱波傑(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首先,在這個案例中,李曉欣和王朝德的結婚登記行爲違反了《婚姻法》第八條所規定的“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其次,辦理該登記的民政部門未盡到審查和注意義務;再者,因年代久遠,對於存在瑕疵的婚姻登記,因男方名字多個派出所無法出具相關戶籍證明,所以無法直接通過民政局進行變更。

另外,李曉欣的情況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的情形。王朝德雖然有多個名字,但作爲公民身份識別的身份證號碼相同,因此,李曉欣可向王朝德戶口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或者李曉欣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爲由,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只是在舉證方面存在困難。

編輯: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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