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下一步,我們將指導各地方國資委按照國務院9號文要求,結合實際推進本地區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和開展授權放權工作,將已明確取消、下放的監管事項真正落實到位,並進一步授權、放權,賦予企業更多自主權。國資委堅持“刀刃向內”、自我革命,按照精細嚴謹、穩妥推進的工作要求,將激發微觀主體活力與管住管好國有資本有機結合,最大程度調動和激發企業的積極性,重點選取了5大類、35項授權放權事項列入《清單》,包括規劃投資與主業管理(8項)。

原標題:國資委發佈授權放權清單 35項授權放權事項列入

近日,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了《國務院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19年版)》(以下簡稱《清單》)。《清單》出臺後,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採訪。

1.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清單》的出臺背景和重要意義。

答:4月19日,國務院印發《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方案》(國發〔2019〕9號)明確提出分類開展授權放權等改革要求。習近平總書記近期再次強調,國有企業要加大授權放權,激發微觀主體活力。制定《清單》是貫徹落實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深入推進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重要舉措,也是落實由管企業向管資本轉變、依法確立國有企業市場主體地位的具體要求。

國資委堅持“刀刃向內”、自我革命,按照精細嚴謹、穩妥推進的工作要求,將激發微觀主體活力與管住管好國有資本有機結合,最大程度調動和激發企業的積極性,重點選取了5大類、35項授權放權事項列入《清單》,包括規劃投資與主業管理(8項);產權管理(12項);選人用人(2項);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工資總額管理與中長期激勵(10項);重大財務事項管理(3項)等。

2.問:這次授權放權清單有哪些亮點?

答:2017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務院國資委以管資本爲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國辦發〔2017〕38號),提出精簡43項監管事項;2018年國資委出臺了《國務院國資委出資人監管權力和責任清單(試行)》(國資發法規〔2018〕25號,以下簡稱《權責清單》),明確了9大類36項權責事項。與以往工作相比,今年出臺的授權放權清單主要亮點可以概括爲“3個更加”:

一是更加明確相關條件和程序,確保授權放權落實落地。《清單》的每項授權都務求條件明確、程序細化、權責清晰,確保授權放權在實際工作中能夠操作,切實把授權放權真正落下去。比如,《清單》全面取消了事前備案的程序,要求在實踐過程中,除幹部管理外,不能再有“事前備案”“事前溝通一致”“備案同意後實施”的情形。

二是更加聚焦企業的重點關切,確保授權放權激發活力。對於具體授權放權事項,我們事先廣泛聽取了企業意見,確保我們《清單》能夠直接回應企業的訴求,增強企業的獲得感,進一步激發微觀主體活力和內生動力。需要說明的是,一些權利事項雖在其他文件中已有體現,但《清單》作了強化,有的在授權對象上進行了拓展,有的在程序方面予以細化,有的體現了鮮明的支持態度,便於企業落實。

三是更加強化分類授權,確保授權放權精準到位。《清單》提出的授權放權事項,並不是“一攬子”“一刀切”地直接授予各中央企業,而是根據各中央企業的功能定位、發展階段、行業特點等實際,將授權事項分爲四種類型,包括適用於各中央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21項;適用於各類綜合改革試點企業(含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創建世界一流示範企業、東北地區中央企業綜合改革試點、落實董事會職權試點企業等)的授權放權事項4項;適用於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6項;適用於少數特定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4項。

3.問:《清單》的出臺對國資委的職責定位有何影響?《清單》與出資人權力責任清單是什麼關係?

答:我們在制定《清單》的過程中,始終牢牢把握國資委的職責定位。國資委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國家對中央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同時也承擔着專司國有資產監管職責和負責中央企業黨的建設工作職責。根據中央關於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的要求,開展授權放權,就是要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直接干預,更多依靠公司治理結構開展工作,以管資本爲主履行好出資人職責。同時,還要落實授權和監管相結合的要求,並確保將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貫穿到改革的全過程和各方面。

《清單》中的事項統稱爲授權放權事項,其中,授權事項是將《權責清單》中的出資人權利授予企業董事會或企業集團行使,事項前加上“授權”的表述。這些權利仍屬於出資人的權利,出資人對其可授可收、動態調整。放權事項是將應由企業依法自主決策的事項、延伸到子企業的事項,下放或歸位於企業,事項前加上“支持”的表述或直接對事項進行闡述。放權事項是出資人下放或取消的權利,不列入《權責清單》。爲使文件之間更好地銜接,《權責清單》將做出相應調整。

4.問:在加大授權放權力度的同時,如何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授權放權事項是否會進行動態調整?

答:《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方案》明確要求,“該放的放權到位,該管的管住管好”。在授權放權的同時,國資委將着力強化監督監管,加大事中事後監管力度,加快推進信息化建設和持續完善實時在線的國資監管系統,強化對“三重一大”決策等重大關鍵事項的監督監管。要建立並嚴格執行上下貫通的責任追究機制,切實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堅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授權與監管相結合、放活與管好相統一。

《清單》的出臺標誌着落實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邁出了重要步伐,但分類開展授權放權工作本身也是一個持續推進、動態調整、逐步深化的過程。國資委將加強跟蹤督導,定期評估授權放權的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採取擴大、調整或收回等措施動態調整授權事項和授權範圍。對於獲得授權但未能規範行權或出現重大問題的企業,國資委將督促企業做出整改,根據情況收回相應的權利,定期對《清單》內容進行更新,不斷提高針對性和有效性。

5.問:開展授權放權對企業有沒有要求?如何操作落地?

答: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加大授權放權,意味着賦予中央企業更大的責任,意味着對企業加強行權能力建設、自我約束、規範運行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們要求各企業堅持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靈活高效的市場化經營機制。要不斷夯實管理基礎,優化集團管控,深化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三項制度改革,健全完善風險、內控和合規體系,確保各項授權放權接得住、行得穩。

改革的關鍵在抓落實。《清單》的授權放權事項已經明確,各企業不能抱有“有了政策等細則,等了細則要支持”態度,要切實增強改革的主動性、自覺性,把這項政策用足用好。需要強調的是,授權放權不能只停留在企業集團總部,而要做到“層層鬆綁”,把授權放權落實到各級子企業或管理主體上,全面激發微觀主體活力。

6.問:近年來,各地國資監管機構都在開展授權放權,請問這次國務院國資委出臺授權放權清單,對地方國資監管機構相關工作有哪些指導意義?

答:國務院國資委依法對地方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有指導和監督的職責。《清單》的授權放權對象,主要針對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中央企業。近年來,各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出臺相關政策和清單,加大授權放權,取得了積極成效,形成了一些各具特色的做法。下一步,我們將指導各地方國資委按照國務院9號文要求,結合實際推進本地區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和開展授權放權工作,將已明確取消、下放的監管事項真正落實到位,並進一步授權、放權,賦予企業更多自主權。我們將加強指導督促,使授權放權工作在中央企業和地方企業有序推進、全面落實。

責任編輯:陳琰 SN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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