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發佈了一則關於完善信用網站的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9]527號)。通知中明確了失信行爲的行政處罰分類,以及公示年限及信用修復等問題,一起來詳細看下吧~

失信行爲的行政處罰分類

通知中明確了按照失信行爲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進行行政處罰信息分類範圍,將行政處罰信息劃分爲涉及嚴重失信行爲的行政處罰信息和涉及一般失信行爲的行政處罰信息。

失信行爲的行政處罰分類,以及公示年限及信用修復等問題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

如果企業涉及到失信行爲,需要嚴格按照行政處罰信息執行公示期限,一般失信行爲和嚴重失信行爲的公示期限不同。

失信行爲的行政處罰分類,以及公示年限及信用修復等問題

注:

1、行政處罰信息自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開始計算。

2、最長公示期限屆滿的,信用網站將撤下相關信息,不再對外公示。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失信行爲信用修復

國家在處罰失信行爲的同時,也給企業提供了機會“彌補”,那就是“信用修復”。是不是很想知道具體該怎麼修復呢?企業修復行政處罰信用的流程同樣也需要區分是一般失信行爲還是嚴重失信行爲。

失信行爲的行政處罰分類,以及公示年限及信用修復等問題

【特別提醒】

並不是所有的失信行爲都可以修復的哦,對於特定嚴重失信行爲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間不予修復,需要特別注意,具體如下:

失信行爲的行政處罰分類,以及公示年限及信用修復等問題

注: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不可修復的行政處罰信息,均按最長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間不予修復。

2019年7月1號之前,失信企業想要挽回什麼卻“修復無門” ,這之後國家給了失信企業“改過自新”的機會,就快抓住機會“彌補過失”,更重要的是企業要好好規範自己,誠信經營,事前規避總比事後修補來的更好,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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