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秦朝時期的法律以嚴苛而聞名於世,對製售假藥行爲的處罰也很“重典”,對查證屬實的庸醫害人事件,按照行爲的嚴重程度,對醫生處以割掉鼻子、剁掉雙腳丫、砍頭或者宮刑。清朝時期的法律規定,製售假藥導致人員傷亡的,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進行處罰,即便是開錯藥、拿錯藥等導致人員死亡的,也要按照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古今法律對製售假藥行爲的處罰

中國古今法律對製售假藥行爲的處罰

我國古代法律對製售假藥行爲的處罰

製售假藥的行爲對人民羣衆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巨大危害,我國古代統治者很重視對此行爲的處罰。

秦朝時期的法律以嚴苛而聞名於世,對製售假藥行爲的處罰也很“重典”,對查證屬實的庸醫害人事件,按照行爲的嚴重程度,對醫生處以割掉鼻子、剁掉雙腳丫、砍頭或者宮刑。唐朝時期的法律規定,對於製售假藥的行爲,依據犯罪程度的不同,處以徒刑至直判處死刑。兩宋時期,對製售假藥者通常判處杖刑,取消藥品製售的資格,並且永遠禁止其再次申請製售藥品的“許可”。清朝時期的法律規定,製售假藥導致人員傷亡的,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進行處罰,即便是開錯藥、拿錯藥等導致人員死亡的,也要按照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古今法律對製售假藥行爲的處罰

我國現行《刑法》對製售假藥行爲的處罰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國古今法律對製售假藥行爲的處罰

對於製售假藥的犯罪行爲人,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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