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科普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本罪的主体为单位或自然人。《刑法》第150 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140条至第148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因此,当企业违反该条规定,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时,董事长或总经理作为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要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出台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条作出了细致的阐释:“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挡人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 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批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如果对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销售金 额对刑事责任的定罪量刑起着决定作用,不同大小的销售金额会面临着不同幅度的刑事处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人。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2、[典型案例]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07年12月以来,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鹿集团”)陆续收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有部分婴幼儿食用该集团生产的婴幼儿系列奶粉后尿液中出现紅色沉淀物等症状。

2008年8月1日,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测报告,送检的16个批次奶粉样品中15个批次检出三聚氰胺。至2008年8月1日,全国已有众多婴幼儿因食用三鹿婴幼儿奶粉出现泌尿系统结石等严重疾患,部分悲儿住院手术治疗,多人死亡。

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随即召开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进行商议,会议决定:暂时封存仓库产品,暂时停止产品出库;王玉良负责对库存产品、留存样品及原奶、原辅料进行三聚氰胺含量的检测;杭志奇加强日常生产工作的管理,特别是对原奶收购环节的管理;以返货形式换回市场上含有三聚氰胺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三鹿集团在明知其婴幼儿系列奶粉中含有三聚氣胺的情况下,并没有停止奶粉的生产、销售。

后在对该集团成品库库存产品、样品库留样产品三聚氰胺含量进行检测后,田文华召开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决定: 1.库存产品三聚氰胺含量10mg/kg以下的可以出厂销售,三聚氰胺含量10mg/kg以上的暂时封存; 2.调集三聚氰胺含量20mg左右的产品换回三聚氰胺含量更大的产品,并逐步将含三聚氰胺的产品通过调换撤出市场。会后,王玉良召集有关人员开会,宣布对经检测三聚氰胺含量在10mg/kg以下的产品准予检测部门出具放行通知单,即准许销售出厂。经检测和审计,2008年8月2日至9月12日,被告单位三鹿集团共生产含有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72个批次,总量904. 2432吨;销售含有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69个批次,总量813.737吨,销售金额47560 800元。

三聚氰胺事件后,因“非乳蛋白态氧”检测不合格而被加工厂拒收的原奶共7车29.806吨,先后被转往行唐配送中心、新乐闵镇配送中心并向保定三鹿、加工二厂、三鹿乐时奶制品公司配送原奶共计180.89吨。这些原奶与其他原奶混合后进入了加工程序,分别生产了原味酸奶、益生菌酸奶、草莓酸酸乳等含有三聚氰胺的液态奶。经对其中12个批次液态奶检测,均含有三聚氰胺(含量最高为199mg/kg,最低为24mg/kg),共269. 44062吨,并已经全部销售,销售金额合计1 814022.98元。

三鹿集团生产的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全国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国家投入巨额资全用于患病婴幼儿的检查和医疗教治,众多奶制品企业和奶农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经济损失巨大。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以上事实审理认为三鹿集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田文华作为三鹿集团董事长,在单位犯罪活动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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