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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总裁内刊导语:如果不能妥善地解决员工问题,为员工参与公司治理提供有效通道,公司制企业不会取得今天这样的成就。作为股份公司和证券交易所发源地,荷兰在员工参与公司治理方面也有一套值得我们借鉴的制度安排。在劳动者参与企业事务方面,除《雇佣法》及其他一系列劳动关系相关立法之外,荷兰有一部专门的《企业委员会法》,就员工参与公司治理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制度规定。我们主要依据费迪南德·格拉佩豪斯和莱昂哈德·费尔堡著《荷兰雇佣法与企业委员会制度》(蔡人俊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8月第一版),做一概要介绍。

如何设立企业委员会?

企业委员会是设立在一个企业内部、代表该企业雇员参与公司治理的一种法定机构。荷兰的《企业委员会法》根据企业雇员人数划分了三个档次,对员工参与公司治理的通道和企业委员会的设立做出了不同的要求。雇员人数为50人及以上的企业,必须设立企业委员会。

雇员人数超过10人但未达到50人的企业,可以不设立正式的企业委员会,但也要有一套员工参与的制度安排。首先是,没有成立企业委员会的企业,也必须每年分两次与雇员进行协商,特别是那些涉及四分之一以上雇员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和环境发生重大变更的事项。其次是,在有四分之一以上雇员提出要求(要求中要说明需要协商的理由)协商的时候,企业必须与其进行协商。此外,50人以下的小企业,如果有多数雇员提出申请,企业必须同意设立由3名雇员组成的员工代表机构。涉及工作时间、工作安全、员工健康和福利等事项的决策(制度的引入、变更或者废除),需要得到员工代表机构的同意。对雇员人数在10人以下的微型企业,可以仿照10人以上、50人以下小企业的做法,成立员工代表机构,但没有明确和强制性的要求。

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企业委员会最少要由3名委员组成,最多可以有25名委员。所有的企业委员会委员都必须是由有6个月以上工龄的员工选举产生,当选委员要有1年以上的工龄。选举产生出来的企业委员会委员,在他们当中推举产生1名委员会主席,并根据委员会章程规定任命1位委员会秘书。企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其章程规定,设立一些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处理涉及雇员利益的一些专门事务,也可以根据企业的地点分布,设立各个不同地点的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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