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長銀:如何釜底抽薪治理僞“高新技術企業”

  治好“高新技術企業”,關鍵是聚焦高新技術成果這個核心,嚴把成果鑑定關口,重獎技術發明創造,從根本上達到鼓勵企業投入技術研發的戰略目的。

  文|葛長銀(中國農業大學會計系副教授)

  最近各地在嚴查高新技術企業,證實這個領域的確混入一批打着“高新技術”的名義“騙取國家稅款”的公司,並且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但如果不改變治理思路,找準“病竈”並對“症”下藥,就有可能淪爲“盲打”運動,不僅解決不了根本問題,還會“殃及池魚”,影響真正高新技術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

  其實多年前我們就開始治理僞“高新技術企業”了。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9月6日聯合發佈的《關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重點檢查有關情況及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科發火[2015]299號),披露了聯合檢查組對北京市、遼寧省、浙江省、安徽省、山東省、湖北省、陝西省、深圳市的高新技術企業的重點檢查情況,摘錄如下:

  檢查中也發現存在着一些突出問題,主要有:

  認定機構存在問題:追求認定數量,認定把關不嚴;認定後疏於跟蹤管理,對不符合認定標準的問題處理不及時。

  企業存在問題:主要在覈心自主知識產權、研發費用歸集、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覈算方面不達標;個別企業申報材料造假。

  中介機構存在問題:不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出具虛假及不規範的審計報告。

  評審專家存在問題:存在超限打分的情況。

  上述四個突出問題,不論是認定機構“對不符合認定標準”的企業“放水”,還是企業方面的“不達標”或“申報材料造假”,或是中介機構“不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出具虛假及不規範的審計報告”,甚或評審專家“存在超限打分的情況”,其實都可以歸結爲一個問題,那就是集體造假——因爲只要有一道關口把住,僞“高新技術企業”就混不進來。

  集體造假的原因無非有三:一因企業自身的趨利動機,獲得了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就可以先享受“兩免三減半”,再享受15%低稅率的待遇,較之25%的現行企業所得稅稅率,利益確實誘人;二因參與評審的這些專家失去“節操”或是混入專家隊伍的“磚家”,沒有嚴格把關,拿着評審費完全“聽人調遣”;三因地方政府把高新技術企業當做“門面”,把當地的高新技術企業數量當成業績,大搞面子工程,其實就是形式主義。這第三點也是“放水”的主要原因。

  當一項稅收優惠政策被“普遍應對”,在該領域造成新的不公平,就說明該政策已經失去了意義,甚至在抑惡揚善方面起到了反作用,這就倒逼我們必須改革了。但治理多年,僞“高新技術企業”並未止住,這也說明我們的治理思路和方法也存在問題。

  一個常識我們必須清楚,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本質上是優惠高新技術,而非企業本身;優惠的對象是高新技術成果,核心是取得高新技術成果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那麼考覈的重點就在高新技術上,關鍵點無疑就是高新技術成果的鑑定。如果在高新技術的鑑定關口,不論是出於“面子工程”還是利益而“放水”,那現行的考覈體系就成了擺設,治理僞“高新技術企業”就很難“釜底抽薪”,來個徹底了斷。

  其實在治理僞“高新技術企業”方面,我們是有自己的經驗可以借鑑的。比如治理“福利企業”。當時爲了解決我國殘疾人就業的難題,財稅部門就配合國家形勢出臺了“福利企業”免稅政策,即企業招收殘疾人就業的人數超過一定比例,就歸爲“福利企業”,可以享受流轉稅和所得稅的減免優惠,也出臺了“四表一冊”的監管措施,但因是“表”上監管,企業就很容易造假,收集的殘疾證達到比例要求,即可減免稅款,但殘疾人並未實際上班,每月只領一點“殘疾證使用費”但要保證配合企業“活動’。後來監管部門發現了這個形式主義的問題,也上門實地查看,但由於通風報信,造假企業就在檢查的時候,喊來一些殘疾人“擺在”大門口或顯眼“崗位”供領導們“實地查看”,花名冊上沒來的,都在“倒班”或“休假”——這種場景反映的不論是檢查人員的無知,還是企業的“狡猾”,都說明沒有根據實際出臺的政策,很容易落到“下有對策”的境地。

  “福利企業”政策實質上是要扶持殘疾人就業,但因扶持政策用到了企業身上,沒有“點對點”地扶持到殘疾人身上,結果就被很多企業鑽了空子,濫用稅收減免政策,流失了大量的稅款。這就倒逼財稅部門徹底改革“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就跟“精準扶貧”一樣,“點對點”扶持殘疾人就業:招收殘疾人就業的企業,按企業發給殘疾人的工資加計扣除;沒有招收殘疾人的企業,繳納殘疾人基金,承擔責任。這種在實踐中摸索出來的政策直取“病竈”,不容企業造假,就達到了治標又治本的效果。

  既然能治好“福利企業”,我們也能治好“高新技術企業”,關鍵是聚焦高新技術成果這個核心,嚴把成果鑑定關口,重獎技術發明創造,從根本上達到鼓勵企業投入技術研發的戰略目的。針對目前的治理活動,建議有三:

  一是喊話僞“高新技術企業”主動退出,以免被稽查後追繳稅款;這可節約大量的稽查成本,也不干擾真正高新技術企業的經營活動。

  二是用常識鑑別僞“高新技術企業”。之所以用常識鑑別,是因爲這些僞“高新技術企業”對那套考覈體系已經有了“免疫力”,也說明我們的考覈體系缺乏常識——比如效益好的企業工資就高是一個常識,但縱觀我國考覈企業效益的財務指標體系,除了資金利潤率就是收入利潤率,就沒有一個從薪酬的角度來實打實考覈企業效益的。鑑別僞“高新技術企業”就可以利用這個常識。高新技術無疑就是生產力,就是效益,利潤也一定豐厚,員工的工資也相應較高,即“高新”對應着“高薪”。凡是掛着“高新技術企業”的牌子,而員工工資低於當地同行業工資水平的,基本都是假的,是重點稽查對象。

  三是改革高新技術企業的扶持政策。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扶持高新技術企業,是國家戰略,是建設科技強國的支撐點;各地政府也要改變觀念,把頂級的高新技術當門面,不要再把高新技術企業的數量當“門面”,要注重質量。在統一思想的前提條件下,我們聚焦扶持高新技術,鼓勵企業投入研發和創新,這就要求圍繞高新技術的鑑定和實際應用改革扶持政策,焦點還在高新技術的鑑定上(好技術企業自然會應用,都不用過分考覈)。關鍵是要杜絕假技術矇混過關,騙取國家稅款,壞了社會風氣。爲防止企業與技術鑑定部門串通作假,也可以考慮推行“異地鑑定”、“隨機鑑定”或不斷抽查鑑定等措施,嚴把技術鑑定關。對造假者處罰要嚴,若涉及地方政府部門要追責;對真正的高新技術企業,要結合目前普遍的稅收優惠政策,進一步重獎高新技術的發明創造。

  需要進一步強調的是:現在虧了誰,都不能虧了科技工作者,他們作爲國柱,在支撐着我們科技強國的建設。

責任編輯:陳永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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