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併網發電系統政策的詳細解讀分區標杆上網電價政策適用於2013年9月1日後備案(覈准),以及2013年9月1日前備案(覈准)但於2014年1月1日及以後投運的光伏併網發電系統項目;電價補貼標準適用於除享受中央財政投資補貼之外的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

對分佈式光伏併網發電系統實行按照全電量補貼的政策,電價補貼標準爲每千瓦時0.42元(含稅,下同),通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支付,由電網企業轉付;其中,分佈式光伏發電系統自用有餘上網的電量,由電網企業按照當地燃煤機組標杆上網電價收購。對分佈式光伏併網發電系統自用電量免收隨電價徵收的各類基金和附加,以及系統備用容量費和其他相關併網服務費。

鼓勵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確定光伏電站上網電價或分佈式光伏併網發電系統電價補貼標準,但通過競爭方式形成的上網電價和電價補貼標準,不得高於國家規定的標杆上網電價和電價補貼標準。享受國家電價補貼的光伏發電項目,應符合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符合固定資產投資審批程序和有關管理規定。電網企業要積極爲光伏發電項目提供必要的併網接入、計量等電網服務,及時與光伏發電企業按規定結算電價。同時,要及時計量和審覈光伏發電項目的發電量與上網電量,並據此申請電價補貼。光伏發電項目自投入運營起執行標杆上網電價或電價補貼標準,期限原則上爲20年。國家根據光伏發電發展規模、發電成本變化情況等因素,逐步調減光伏電站標杆上網電價和分佈式光伏發電電價補貼標準,以促進科技進步,降低成本,提高光伏併網發電系統市場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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