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據該判決,深圳某科技公司應立即停止對莫言姓名權、肖像權的侵權行爲,刪除涉案相關侵權信息。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在該標準下確定賠償數額顯然不能填補原告的損失,對被告的侵權行爲也無法起到懲戒作用,且本案的侵權範圍也不僅限於信息網絡侵權,故在確定賠償數額時可對上述標準予以調整。

近日,有關莫言老師的侵權案件也有了眉目,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根據該判決,深圳某科技公司應立即停止對莫言姓名權、肖像權的侵權行爲,刪除涉案相關侵權信息;在《光明日報》上刊登致歉信,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莫言財產損失200萬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莫言被侵權獲賠210萬,面對惡意侵權,我們應該拿起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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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言的委託代理人、律師劉汝忠指出,“據我瞭解,此210萬元的判賠金額,創下了目前名人人格權糾紛案判例中的歷史新高。”

對於莫言獲賠210萬,超過了《規定》中的酌定賠償數額範圍,寶安法院指出,該《規定》中“在5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額”指的是一般性的賠償標準。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在該標準下確定賠償數額顯然不能填補原告的損失,對被告的侵權行爲也無法起到懲戒作用,且本案的侵權範圍也不僅限於信息網絡侵權,故在確定賠償數額時可對上述標準予以調整。

案件梳理

被告未經授權使用莫言姓名及照片製作企業宣傳視頻,並上傳至網絡,用於產品銷售和業務推廣。隨後該視頻也被人們大量的轉載和瀏覽,視頻中還提到莫言以戰友相稱的企業家導師董某,並且配圖董某與原告的合影。

莫言被侵權獲賠210萬,面對惡意侵權,我們應該拿起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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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利用名人來推廣自己的產品,已經是少見多怪了,但是未經他們允許便使用對方的照片和名氣來給自己創造利潤,便達到了惡意侵權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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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人物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知識產權也受保護,在未經其許可不得用於商業營銷。特別是,在“被代言”的情況下,如果涉事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可能讓公衆對“代言人”的品格等產生懷疑,甚至認爲其與涉事商品的商家共同欺騙消費者,這對知名人物的名譽損害將更加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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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先知識產權想說:面對惡意的侵權、“蹭”名人流量的虛假代言,既是“碰名人的瓷”,又是變相的“製假售假”。不僅嚴重侵害名人的知識產權,又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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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如何確定名譽損害賠償,歷來是知識產權糾紛案的難點重點,而本案的判決或許可以爲此類事件提供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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