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拿到無罪判決書 張玉璽心裏踏實了

1992年,河南夏邑縣農民張玉璽捲入一場鄰里糾紛,後鄰居張超明死亡。因涉嫌“故意傷害(致死)罪”,張玉璽被羈押近10年。案發近9年後,法院認定了真兇,張玉璽後被取保候審。今年1月29日上午,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開庭宣告張玉璽無罪。2月2日,張玉璽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夏邑縣法院拿到無罪判決書,“拿到了判決書,心裏終於踏實了”。

張玉璽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昨天早上,他是和家人一起從鄭州坐火車到商丘夏邑縣拿的判決書,拿到後又坐車返回鄭州。張玉璽告訴北青報記者,之前在看守所時沒有分到地,現在家裏的房子也被扒了,“我是個農民,現在想回家種地,只能走一步看一步了,希望將來能把這些問題解決”。

根據夏邑縣人民檢察院的指控,1992年7月3日上午,張玉璽因糾紛與本村村民張公社發生口角、廝打,繼而引起雙方親屬多人蔘加廝打。在毆鬥中,張玉璽手持鐵叉猛擊張公社之父張超明額頂部,致使張超明當即倒地昏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夏邑縣法院經審理於1997年5月19日作出判決,以故意傷害(致死)罪,判處被告人張玉璽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宣判後,張玉璽提出上訴。在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期間,參與毆鬥的張玉璽之弟張勝利、張葉被抓獲歸案。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7年10月28日裁定將該案發回重審,並建議與張勝利、張葉併案審理。

2001年7月19日,夏邑縣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張勝利持木棍將張超明毆打致死,張葉將張公社毆打致輕傷,判處張勝利有期徒刑十三年、張葉有期徒刑三年。

然而,在本案被商丘中院發回重審後,被告人張玉璽仍被羈押於夏邑縣看守所,2001年9月11日才被夏邑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1月29日上午,夏邑縣法院對張玉璽案作出無罪判決。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本案沒有能夠證實張玉璽持鐵叉致死張超明的客觀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法院宣告被告人張玉璽無罪。

在宣判當天,夏邑縣法院也對案件進行了說明,夏邑法院表示,該案被長期擱置,作爲審判部門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法院將深刻汲取教訓,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相關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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