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顯示,曹先生購買的並不是廣發銀行金山支行發行的理財產品,而是中金魯合基金的私募基金產品。購買該“理財產品”之後,曹先生還成爲了中金魯合創業投資中心的有限合夥人。

原標題:130萬購買“銀行理財” 卻成爲私募基金合夥人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份民事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2012年年中,廣發銀行金山支行VIP客戶曹先生,接到該行工作人員周某的電話,電話中周某表示,金山支行內部有一個專門針對VIP客戶的會議,“推介一個很好的理財產品”。

當年7月2日,周某再次致電曹先生,稱上次推介的新產品正在銷售,並宣稱該產品複合收益率達到60%-70%,每年有90%強制分紅,三年返本,七年到期返回全部收益,資金安全無風險。

隨後,周某將曹先生及曹某妻子邀來到其櫃檯處,在周某的指導下,曹某當場在金山支行開卡,併購買了110萬元本金的“理財產品”。7月12日,曹某又按照之前的流程購買了20萬元該“理財產品”。

不過,根據判決書顯示,曹先生購買的並不是廣發銀行金山支行發行的理財產品,而是中金魯合基金的私募基金產品。

在購買了上述“理財產品”後,曹先生還成爲了中金魯合創業投資中心的有限合夥人,持股比例爲1.84%,認繳出資額爲130萬元。

對此,曹先生表示,在認購產品過程中,銀行工作人員從未告知該產品系中金魯合基金,自己一直認爲該產品系廣發銀行金山支行發行的理財產品。

2019年8月,該“理財產品”到期後,出現賬目浮虧,且到期無法收回投資本金及收益,投資者無法贖回,。

隨後,曹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將廣發銀行上海金山支行、北京中金魯合創業投資中心(有限合夥)等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本金及收益。

一審訴訟中,曹先生要求廣發銀行金山支行賠償本金130萬元,並按年化複合收益率71%賠償收益損失646.1萬元,但並未得到一審法院的支持。

二審中,曹先生上訴要求改判該銀行支付本金130萬,並按照年化利率15%賠償損失。

經過審理,法院認爲,本案中,廣發銀行金山支行未能舉證證明在代銷案涉私募基金產品前已對曹先生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了測評,且其風險承受能力與案涉產品相匹配,亦未能提供曹先生辦理業務時的錄音錄像資料。因此,廣發銀行金山支行未對投資人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且未妥善保管業務資料,負有過錯。

同時,根據第三人提供的中金魯合基金2019年至2021年年報,該私募股權基金三年內可分配資產逐年增長。從基金投向的底層資產情況來看,其中有兩家公司擬在主板、新三板上市,未來發展前景向好。目前尚無法推定曹先生的投資損失已經實際產生。

最終,法院判決曹先生上訴請求不能成立。同時,法院表示曹先生有權要求終止合夥企業並進行清算。如清算後尚有其他損失未獲清償,可就因普通合夥人及相關方違法、違規或違約行爲導致的損失再行主張權利。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有類似遭遇不止曹末一人,另外還有蔡某、吳某、幹某、曹某、梁某等在內的十餘人曾多次向監管投訴。

民事判決書顯示,除了提起訴訟,在發現產品無法如期兌付後,曹先生等十多名投資者還向銀保監局等監管機構進行投訴。2019年10月,上海銀保監局作出答覆稱,經覈查,廣發銀行上海分行在相關業務辦理中存在未妥善保存客戶相關記錄、未對所涉全部客戶進行風險測評、允許客戶在合同有關文件的空白頁上簽字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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