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性僞之分:荀子爲什麼反對人性善?

原文出處:《學術研究》,2018年第12期。

作者簡介:李巍,中山大學哲學系副教授,從事早期中國思想研究。

(荀子)反對以性論善,說到底就是反對用人性解釋人的羣體相。不過,作爲道德理論的性善論本來也只針對個人,因爲道德生活首先就是個人生活;而所以主張人性善,就在於個體命運不可控,只有在人性中找到善的根源,才能確保個體道德實踐的自主性,最終成就“人”的個體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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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性論的經驗依據

2.拒絕人性論

3.性善論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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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道性善”(《孟子·滕文公上》),遭到荀子激烈反對,這是儒學史上引人注目的思想事件。與之相關的評論,一是批評,強調荀子主張性惡、反對性善,是隻見人性中的生理稟賦,未見還有道德稟賦,不如孟子深刻;[1]另一則是辯護,認爲荀子所講人性惡並非全然爲惡,也有先天的善,或至少能在後天轉化爲善,所以與孟子論性只有側重不同、沒有本質衝突。[2]不難發現,這兩種觀點雖然相左,但在理解荀子質疑性善論的原因與意義時,都是把性惡論當做最基本的參照。然而還有一種觀點,認爲性惡論之於荀子並不重要,因他真正關心的不是人性原本如何,而是如何改造。[3]這種看法,既非批評,也非辯護,而是消解,即倘使荀子並不看重人性原本如何,則不僅對人性惡的主張不能當真,對人性善的批判也將無關宏旨。可見,人們如何理解荀子對性善論的態度,往往取決於如何評估性惡論在其學說中的意義。

但本文認爲,荀子對人性惡的主張與對人性善的質疑,是應該分開看待的兩個問題。因爲回到文本,會發現荀子反性善的理由除了“性惡”,還有個“性僞之分”。雖然二者是荀子思想中密切相關的主張,但對性善論的批評是基於“性惡”還是“性僞之分”,性質大不一樣。主張性惡、反對性善,不過是以一種人性論質疑另一種;但基於“性僞之分”的質疑則不同,可說是在反對人性論本身。因爲性善論,不論如何表述,首先是一種將性與善結合起來的理論,其實質則是用人性作爲初始概念來說明善的實現。但荀子主張“性僞之分”,卻是將善歸於僞(“其善者僞也”)來切斷性與善的關聯。是故,如果說“性僞之分”的實質是“性善之分”,則荀子的基本立場就是反對以性論善,也即拒絕爲善的實現提供人性論的解釋。

因之可以想見,無論荀子是否相信人性惡,都會反對人性善。形成這種立場的主要原因,如下所述,是原本作爲道德理論的性善論,實際是被荀子當成一種政治理論來加批判。由此,恰恰彰顯了性善論的界線,所以有不可忽視的深刻性。

一、人性論的經驗依據

那麼,就讓我們以“性僞之分”爲視角,重新檢討荀子質疑性善論的原因與意義。但在此之前,還要先談談性惡論,看它在荀子思想中究竟佔據何種位置。以《荀子·性惡》爲例,其中對“孟子曰:‘人之性善’”的一項反駁可概括爲:

<1.1>如果人性善,就會否定聖王、禮義的外在教化。<1.2>但“聖王之治”和“禮義之化”是事實。<1.3>假使沒有聖王和禮義,只能導致“天下悖亂而相亡”。<1.4>所以,“人之性惡明矣,其善者僞也”。

很明顯,<1.1>是論證“人之性惡”的關鍵前提,那麼最先要談的,就是荀子爲何認爲性善與教化不能兼容?這所以是個問題,因爲主張人性善的孟子眼中,二者並不存衝突。如《孟子·離婁上》所謂“徒善不足以爲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其意謂之一就是“善”的實現不能僅靠內在的“仁心仁聞”,還要靠“先王之道”的法度指導。那麼在荀子看來,性善、教化不相兼容,就只能解釋爲對人性善的涵義有某種特殊理解。[4]比如《性惡》篇說的“凡古今天下之所謂善者,正理平治也;所謂惡者,偏險悖亂也”,就明顯偏離了言說“善”“惡”的通常語境——不是把它們用作道德語詞,指謂德行善惡——而是指謂政治領域的治與亂。[5]按此特殊理解,對人性的判斷就成了:

  1. A.人性善:人性趨治
  2. B.人性惡:人性趨亂

很清楚,只要性善被理解爲人性趨向秩序,就會否定外在教化。那麼只要舉出“聖王之治”“禮義之化”的事實(前提<1.2>),就能反證人性沒有秩序義的善。所以在界定“善惡之分”後,荀子馬上以“無辨合符驗”批評孟子,正是指責性善論沒有經驗依據。

然而值得思考的是,不論主張人性善還是人性惡,作爲人性論,爲何一定要有經驗依據?或者更確切地說,有何理由要求人性論是一種經驗理論?仍就孟子來說,這當然是不合理的。因爲他對人性善的倡導是要以性爲初始概念來解釋德行之善的實現,主要是一種道德理論。而道德理論是否可行,並不取決於經驗依據的多寡。因爲就像孟子說的“反身而誠”(《盡心上》)“誠身有道”(《離婁上》),道德理論提供的總是關於個人覺悟或內向體證的指導;來自經驗的支持,充其量是例證,而非一種道德理論是否成立的根據。比如孟子說的“今人乍見孺子將入於井,皆有怵惕惻隱之心”(《公孫丑上》),這只是舉例說明人性有向善的衝動,卻不能說無此例子,天賦善端的道德理論就不成立。所以,當荀子關注人性善的“辨合符驗”時,也即把性善論當做經驗理論來看時,已經超出了道德理論的視野;再結合他把本是道德語詞的“善”“惡”講成“治”“亂”的說法,可知荀子實際是把性善論當成一種政治理論。這時,對之提出經驗依據的要求就有正當性了,因爲一種政治理論(而非政治哲學)只有基於看得見、摸得着的經驗,纔可能在羣體生活中被理解、實踐和推行。就像同樣關心天下如何求治的墨子,其主張“言必有三表”,就是強調訴諸歷史(“古者聖王之事”)、現實(“百姓耳目之實”)和效用(“國家百姓人民之利”)的經驗來檢驗某種政治主張是否可行(見《墨子·非命》上、中、下)。

但就是着眼經驗來說,人性善的判斷固然缺乏依據,人性惡的主張也同樣如此!所以荀子對孟子“無辨合符驗”的指責,其實也適用於他自己。比如在<1.1>-<1.4>對人性惡的論證中,貌似事實的<1.2>不過是一種古史想象<1.1><1.3>完全就是假定。再有,觀察《性惡》篇的另一典型論證:

<2.1>正如貧者無財故欲富,賤者無位故欲貴……。所以,自身沒有,必會外求。<2.2>正如富者有財故不求財,貴者有位故不求位……。所以,自身已有,必不外求。<2.3>因此人慾爲善,說明[人性無善,所以]人性爲惡。

也能看到肯定人性惡的經驗依據存在問題。首先,<2.1><2.2>的歸納不成立,因爲經驗界有無窮可能,總會存在自身沒有卻不外求,自身已有仍然外求的反例。那麼,從<2.3>所舉人慾爲善的事實,就無法推出人性無善的結論。也正因此,由人性無善斷定人性惡,不僅邏輯上不成立,更絕非基於經驗的推論。就像在孟子,他從人慾爲善的事實中看到的就不是人性無善,相反恰是人性有善(善端)。這當然也有經驗證據的問題,但僅從孺子入井的例子看,孟子的主張反而更有“辨合符驗”。

所以就經驗證據來說,荀子主張“性惡”,其實並不比他所批評的“性善”更充分。但或許還能這樣辯護,即所謂“性惡”本來就不是說人性在事實上已然爲惡,而是指對人性不加節制纔會導向惡,正如《性惡》篇開始論證的:

<3.1>人性趨利,順其發展,則生爭奪而無辭讓。<3.2>人性避害,順其發展,則生侵凌而無道義。<3.3>人性好聲色,順其發展,則生淫亂而無禮法。<3.4>因此放縱人性,因循情慾,就會導向惡。

既然人性惡不是事實爲惡,自然不涉及經驗依據的問題。但主張人性不加節制會導向惡,是否該有經驗依據呢?如果沒有,說明此一弱版本的性惡論同樣還是“無辨合符驗”的;而如果有,就要看<3.1>-<3.4>的論述是否真能滿足“辨合符驗”的要求。首先,<3.1>-<3.3>說人性趨利避害、喜好聲色,作爲經驗歸納,只提及了人性中作爲生理稟賦的部分,但並不意味人性中沒有道德稟賦;進而,即便假定人性只有自然本能,但<3.4>說放縱人性(“從人之性”)、順遂情慾(“順人之情”)會導向惡,也不是經驗判斷,而是預期或推測,它並不比孟子主張的人性順着四端(道德本能)會走向四德之善更有根據。因此就能說,荀子對孟子“無辨合符驗”的批評,也適用於他自己。

但對荀子而言,這並不構成嚴重問題。因爲事實上,他對性善論的質疑除了基於“性惡”,還基於“性僞之分”,後一主張不是關於人性狀況的某種判斷,而是通過將善歸於僞(“其善者僞也”),切斷性與善的聯繫;至於“性惡”,與其說是一個嚴肅的理論主張,不如說是一種修辭。就像在論證<2.1>-<2.3>中,荀子從“苟無之中者,必求於外”推論“人之慾爲善者,爲性惡也”,其實只能推出人性沒有善,而非人性爲惡。故《性惡》篇反覆提及的“人之性惡”,只不過是強化“性中無善”之語力的修辭;隨後說的“其善者僞也”,纔是對與性分離的善究竟存乎哪個領域的正面界定。

二、拒絕人性論

因此,要真正理解荀子對性善論的質疑,必須將視角從“性惡”轉到“性僞之分”。按《性惡》篇的敘述,“性”是“天之就也,不可學,不可事”的先天稟賦,“僞”是“可學而能,可事而成”的後天努力,二者之“分”不難理解。但代表荀子對概念術語之嚴肅看法的《正名》篇,卻談及了兩個“性”與兩個“僞”:

散名之在人者:生之所以然者謂之性1;性1之和所生,精合感應,不事而自然謂之性2。性2之好、惡、喜、怒、哀、樂謂之情。情然而心爲之擇謂之慮。心慮而能爲之動謂之僞1;慮積焉,能習焉,而後成謂之僞2

那麼“性僞之分”究竟是哪個“性”與哪個“僞”的“分”,就是亟待解釋的問題。而問題的關鍵,是兩個“性”、兩個“僞”各自的差別何在?先就“性”來說,按已有研究,[6]1應該是人與生俱來的稟賦,如耳、目、口、鼻、四體和心;這些稟賦協調(“和所生”)配合(“精合”)後與外物接觸(“感應”),好惡喜怒哀樂的情慾反應就是性2,也即荀子常說的“情”或“情性”。因此,兩個“性”字的區別是清楚的,指稟賦(1)及其接觸外界的反應(2)。

但兩個“僞”字區別何在,似乎並不明顯。關於僞1,即“心慮而能爲之動謂之僞”,龐樸認爲是郭店簡中從心從爲的“(上面一個爲字,下面一個心字。)”,指“心中的有以爲”;並指出,不這樣看,“便無從與下一句的見諸行爲的僞字相區別。只是由於後來字消失了,鈔書者不識爲何物,遂以僞代之”。[7]梁濤也從此說,但把兩個“僞”都看作“同上”,以證明“荀子的性惡、心善說”,即人性雖惡,但“善來自,來自心的作爲”。[8]這無疑都是很有啓發的解釋。然而不可否認,出土文獻沒有直接支持《正名》篇之“僞”即“”的證據,此其一;其二,比對荀子對兩個“僞”的界定:

1

2

心慮

慮積焉

能爲之動

能習焉

能夠清楚地看到,心理上的“慮”與行動上的“能”是僞1、僞2都兼有的,因此兩個“僞”的區別絕不是心的活動與具體行動之別,而是“慮”的方面是否有“積”、“能”的方面是否有“習”的區別。而所謂“積”“習”,作爲荀子的常用術語,就是對人類行爲經過“師法之化,禮義之道”(《性惡》)的規範性塑造。是故確切來說,僞1、僞2的差別乃是本能行爲與規範行爲之別。

按此區分,“性僞之分”只能針對僞2來說;至於僞1,作爲本能行爲,如《正名》篇從“情然”到“心慮”再到“能爲之動”的界定,實際是人性的自然延伸。但隨後論述的僞2,作爲規範塑造(“慮積焉,能習焉”)的產物(“而後成”),絕不在此先天序列中。正如《儒效》篇說的“性也者,吾所不能爲也,然而可化也。積也者,非吾所有也,然而可爲也”,這“非吾所有也,然而可爲也”的“爲”就是僞2,“非吾所有”則明確指出了僞2不在人性及其延伸線索中。是故,“性僞之分”確切來說就是僞2與從性1到僞1的整個鏈條相分,即:

1→性2→僞1

2

由此回到善的問題上,可知荀子所謂“其善者僞也”,講的就是善只屬於僞2,即只在規範塑造的領域,而非以人性爲根源。因之就能斷定,荀子是將論性、論善分屬兩事,而“性僞之分”的實質就是“性善之分”。

那麼在此意義上,孟子以性論善,欲對善的實現提供人性論的解釋,就犯了混淆論域的錯誤,正如《性惡》篇所見:

孟子曰:今之學者,其性善。曰:是不然。是不及知人之性,而不察乎人之性僞之分者也。……不可學,不可事而在人者,謂之性;可學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謂之僞。是性僞之分也。今人之性,目可以見,耳可以聽;夫可以見之明不離目,可以聽之聰不離耳,目明而耳聰,不可學明矣。

以耳聰目明舉例,就是要強調善之於性的關係不同於“可以見之明”之於眼睛、“可以聽之聰”之於耳朵,並非“不可學,不可事”、生而固有的良知良能。相反,善的實現需要“學”、需要“事”,這個特徵決定了它不可能屬於性的領域。因之,孟子主張“人之性善”,真正的問題不是對人性的狀況判斷有誤,而是根本不該以性論善——這纔是荀子質疑人性善的真正態度。以往弱化性惡論之重要性的論點,如唐君毅、唐端正的僞善說、兒玉六郎的性樸說、佐藤將之的化性說,[9]大概都是對這種態度有所體會,卻又未能真正說透。其實,只要理解“性僞之分”的實質是“性善之分”,就能看到,人性善惡之於荀子並不重要,原因無他,正在於人性論作爲以性爲初始概念說明人類行爲的理論,不被荀子接受。而其拒絕人性論的態度就體現在“性僞之分”的主張中,所以本文特別強調該主張纔是荀子質疑性善論的真正依據。

但亟待補充的是,荀子反對以性論善,與他對“善”的特定理解相關,即如果人性善是秩序義的善,就一定會否定聖王與禮義;而後者之重要,在於政治秩序無論具有何種形式,首先都是人爲的創作。那麼,主張秩序義的善來自“不可學,不可事”的性,就等於否定了政治生活本身。可問題是,“孟子道性善”並不是主張人性趨於善治,而是人性趨於善德;則荀子把原本作爲道德理論的性善論當成政治理論加以批判,對孟子而言,未必構成直接威脅。

三、性善論的界線

但即便如此,荀子對性善論的批判仍有不可忽視的深刻性。如下所述,就是劃出了性善論在解釋效力上不可逾越的界線,即政治領域的善絕不能訴諸人性概念得到解釋。而所以不能,從荀子的論述看,理由不僅是主張人性善(人性趨於善治)會否定秩序來自人爲創造的性質,更會由此否定人類掌控自身命運的可能。

因爲人性之“不可學,不可事”,正在於是“天之就也”的產物;而“天”所表徵的就是人力不可控的領域,如《天論》篇說的“不爲而成,不求而得,夫是之謂天職。……不與天爭職……則知其所爲,知其所不爲矣”,正是參照“天職”劃定人力可及(“其所爲”)與可不及(“其所不爲”)的範圍。那麼,荀子反對將善治歸諸“天之就也”的人性,就能說是反對治亂在天,如《天論》篇強調的:

天行有常,不爲堯存,不爲桀亡。應之以治則吉,應之以亂則兇。強本而節用,則天不能貧;養備而動時,則天不能病;修道而不貳,則天不能禍。……本荒而用侈,則天不能使之富;養略而動罕,則天不能使之全;倍道而妄行,則天不能使之吉。……受時與治世同,而殃禍與治世異,不可以怨天,其道然也。故明於天人之分,則可謂至人矣。

而所謂“天人之分”,正可說是“性僞之分”的另一表述。[10]因爲回到《性惡》說的:

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學不可事而在人者,謂之性。

禮義者,聖人之所生也,……可學而能,可是而成之在人者,謂之僞。

便不難看出,所謂“性”其實就是人身上的“天”,所謂“僞”則是人身上的“人”。那麼,如果“天人之分”本質上是人力可及與不可及的領域之分,[11]則只要將秩序義的善歸於人性,就不僅會否定僞的創作(比如秩序),更會否定人對自身治亂命運的掌控。

當然,按《天論》篇最後說的“在天者莫明於日月,在地者莫明於水火,在物者莫明於珠玉,在人者莫明於禮義。……故人之命在天,國之命在禮”,其主張“人之命在天”,又否定了人的命運自主,因而會與“天人之分”產生牴牾,這又如何解釋呢?不妨先看看荀子在《解蔽》篇中對莊子“蔽於天而不知人”的批評。初看起來,這個批評無甚道理,因爲《莊子》中有很多關於“人”的思考,比如:

至人無己,神人無功,聖人無名。(《逍遙遊》)

知天之所爲,知人之所爲者,至矣。……有真人,而後有真知。……古之真人,不知說生,不知惡死……不以心捐道,不以人助天。(《大宗師》)

鄭有神巫曰季咸,知人之生死存亡,禍福壽夭。(《應帝王》)

那麼,怎能說莊子“不知人”呢?要點是莊子所謂“知人”,是鑑於天或造化對個人命運的絕對主宰,故倡導“安排而去化,乃入於廖天一”(《大宗師》)的自我解脫。是則,荀子說他“不知人”,大概就是說莊子只看到受天支配的個人,沒看到天所“不能貧”“不能病”“不能禍”亦“不能使之富”“不能使之全”“不能使之吉”的羣體。

是故可知,“人之命在天”只是對禍福窮通等個人命運來說;“天人之分”的“人”卻是羣體,或至少是代表“人”之羣體相的“聖人”[12]。實際上,羣體相纔是荀子眼中“人”的基本形象,比如《王制》篇說的:

水火有氣而無生,草木有生而無知,禽獸有知而無義,人有氣有生有知亦且有義,故最爲天下貴也。力不若牛,走不若馬,而牛馬爲用,何也?曰:人能羣,彼不能羣也。

人禽之別是儒家刻畫“人”的形象的基本策略,荀子則正是從“羣”的視角解釋“人”的獨特性。再結合《禮論》《榮辱》等篇所述,人之“能羣”依靠“禮義文理”,而後者既被說成“羣居和一之理”(或“羣居和一之道”),又被說成“人道之至文”,可見“人道”即“羣道”,荀子最重視“人”的羣體相。所在“人之命在天”一語後,緊接着就強調“國之命在禮”,就是說作爲個體的“人”,雖然命運(禍福窮通)不在自身掌控;但作爲羣體的“人”,命運(治亂興衰)完全可以自主。

這時就能看出,荀子對兩種“命”的劃分就是基於“天人之分”的表述,“人之命”作爲不可控的個體命運,正屬於“天”;“國之命”作爲可控的羣體命運,則屬於“人”。而既然“天人之分”能落實爲“性僞之分”,兩種“命”的劃分也能理解爲“人之命在天”是存乎“天之就也,不可學、不可事”的“性”,“國之命在禮”是存乎“可學而能,可事而成”的“僞”。但不管怎麼說,這一系列對人力可控與否的領域劃分,最終反映的就是“人”的個體相與羣體相的區分,即:

性(不可學,不可事

天(不爲,不求

人之命(在天

僞(可學,可事

人(所爲,所不爲

國之命(在禮

不可控

可 控

個體相

羣體相

由此回到荀子對性善論的批評,就能認爲,他反對以性論善,說到底就是反對用人性解釋人的羣體相。不過,作爲道德理論的性善論本來也只針對個人,因爲道德生活首先就是個人生活;而所以主張人性善,就在於個體命運不可控,只有在人性中找到善的根源,才能確保個體道德實踐的自主性,最終成就“人”的個體相。但是,在德行義的善之外,將秩序義的善也歸於人性,就會否定羣體政治實踐的自主性,也就遮蔽了“人”的羣體相。可見,將“人”的形象區分爲個體相與羣體相時,必須將性善論的指導限定在前者。也就是說,絕不能把性善論視爲一種政治理論。當然,不僅性善論不行,性惡論也同樣如此,因爲從政治理論必訴諸經驗依據才能被應用和推廣的性質看,不允許將抽象的人性概念引入其中。否則,只會得到槽糕的甚至是具有欺騙性的理論。

註釋:

[1]見牟宗三:《名家與荀子》,《牟宗三先生全集》第2卷,臺北:經聯事業出版有限公司,第185-198頁;勞思光:《新編中國哲學史》一卷,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第251-254頁。

[2]A.S. Cua, Human Nature, Ritual, and History: Studies in Xunzi andChinese PhilosophyWashington, D.C.: The Catholic University of America, 2005, pp.33-37John Knoblock,Xunzi: A translation and Study of the Complete Work, Vol. III, 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1994, pp.139-141;傅佩榮:《儒家哲學新論》,北京:中華書局,2010年,第58-59頁;廖名春:《荀子新探》,北京: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72-92頁;Masayuki Sato(佐藤將之), The ConfucianQuest for Order: The Origin and Formation of the Political Thought of Xun Zi,Leiden/Boston: Brill, 2003, pp:249-253;梁濤:“荀子對‘孟子’性善論的批判”,《中國哲學史》,20134);“荀子人性論辨正—論荀子的性惡、心善說”,《哲學研究》,20155)。

[3]見唐君毅:《中國哲學原論·原性篇》,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年,第32頁;唐端正:“荀子善僞所展示的知識問題”,《中國學人》第6期,1977年;王慶光:《荀子與齊道家的對比》,臺北:大安出版社,第383頁;兒玉六郎:“荀子性樸說の提出”,《日本中國學會報》第26期,1974年;Kurtis Hagen, ThePhilosophy of Xunzi: A Reconstruction, Open Court, 2007,pp:122-124;佐藤將之:《荀子禮治思想的淵源與戰國諸子研究》,臺北:臺大出版中心,2013年,第254頁;《荀子與荀子思想研究》,臺北:萬卷樓圖書公司,2015年,第203頁。

[4]Knoblock指出,關於孟荀論性的差異,有三種可能的解釋,一是言“性”的意義不同;一是關注人性的事實不同;再就是言“善”的意義不同。(cf. Knoblock,Xunzi: A translation and Study of the Complete Work, Vol. III, p141)。本文認爲,第三種差別最爲關鍵,即荀子對人性善的拒斥,主要與他對“善”這個術語的獨特使用相關。

[5]Cua曾針對相關論者主張荀子所謂“善惡之分”只是單純描述性的區分,力辯那是“在預設了道德觀點的話語中的區分”,因而不可能是單純描述性的,而是“道德描述”(moraldeions)cf. Cua, Human Nature, Ritual, and History: Studies in Xunzi andChinese Philosophyp11)。這雖然突出了荀子使用善惡概念的價值意謂,但沒有看到荀子所謂“善惡”並非道德語詞。

[6]見梁濤:“以‘生’言性的傳統與孟子性善論”,《哲學研究》,2017年第2期;廖名春:《荀子新探》,第70-71頁。

[7]見龐樸:“郢燕書說——郭店楚簡中山三器心旁文字試說”,《郭店楚簡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

[8]見梁濤:“荀子人性論辨正——論荀子的性惡、心善說”。

[9]見唐君毅:《中國哲學原論·原性篇》,第32頁;唐端正:“荀子善僞所展示的知識問題”;兒玉六郎:“荀子性樸說の提出”;佐藤將之:《荀子與荀子思想研究》,第203頁;《荀子禮治思想的淵源與戰國諸子研究》,第254頁。

[10]見苑淑婭主編:《中國觀念史》,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348頁。

[11]見池田知久:《池田知久簡帛論集》,曹峯譯,第113-117頁,北京:中華書局,2010年。

[12]Edward J. Machle對《天論》的專門研究中,便認爲“天人之分”的“人”是聖人(見Edward J. MachleNature and Heavenin Xunzi: A Study of the Tian Lun,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1999: p.87)。但要強調的是,雖然“聖人”也是個體之人,但其與“天”相“分”之處,不在其個體相,而在其代表的羣體相。Machle將指涉聖人之“人”翻譯爲“The Man”,就取其代表義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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