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老人的這套房還能不能討回

“110嗎?我的房子被人騙走了!”原以爲自己的房子只是被“抵押賺錢”,後給鄰居介紹的“熟人”借住,可王老先生萬萬沒想到,再次回家時,屋裏竟換了新房主!萬幸的是,老人最終通過民事訴訟打贏了官司,法院判決撤銷房屋買賣合同,老人可以向“騙賣”他房子的人索賠。

經過

鄰居上門 要給老人“找點掙錢的事”

據王老先生說,這樓裏住的都是拆遷戶。自家被拆遷後得到了三套房:老兩口住一套,兒子兒媳住一套,還有一套出租。一家人生活得愜意,直到四年前鄰居小河上門,噩夢開始了。

小河知道王老先生家的情況,所以一進門就表示要給老人“找點掙錢的事”。“我現在在一家貸款公司跑貸款,拿您的房本去做抵押貸款,每次貸款給您兩萬元!一切由我操作,您什麼都不用管,只要辦張銀行卡交給我,籤幾回字,每次兩三個月就完事。”

“這可是大事,出問題怎麼辦?”王老先生不同意。小河讓他放心,“咱們是鄰居,我能騙您嗎?絕對出不了事。”她讓老人不要告訴別人,否則自己就掙不到錢了。

經過小河兩個多月不斷遊說,王老先生終於在小河拿來的“房屋抵押貸款”合同書、委託書上籤了字,還按指示辦了銀行卡,自己的身份證複印件、房產證一起都給了小河。

好心搬出 再回家開門的卻是新房主

起初,抵押合同履行得不錯,每次房屋都如期解除抵押,王老先生每次也都得到兩萬元好處費,於是放心地把另兩套房都交由小河用於抵押。

後來小河又來電:“明天去房管局解押房本,您得到場籤個字。”第二天她接老兩口到房管局,讓王老先生在門口等着。半小時後小河拿來幾張紙,“這是解抵押合同,您在上面籤個字。”急於辦理解押的王老先生不知這實際是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就簽了名。可小河又說當天辦不完,過兩天再給房本。

此後小河一直推說家裏有事,直到快過春節,王老先生又向小河要房本。這次小河沒推辭,第二天就託人送來三套房的房本。

蹊蹺的是,此後王老先生的兒子、兒媳總是接到詢價電話,問房子賣多少錢。一次又有中介打來電話,王老先生生氣地說:“誰說要賣房了!”“是河女士委託我們賣房的。”聽中介說房本上登記的是河女士,王老先生急忙致電小河。但小河一口咬定沒過戶,還承諾過幾天就給他解押房本。

一個月後,小河找到王老先生的兒子小王,稱朋友的父母來看病想借住幾天,請小王臨時搬出,承諾給房屋免費裝修。於是,小王只帶了些隨身物品搬出住所。誰知不久後回家取東西,開門的卻是新房主!

原來,小王臨時搬出後,小河就找人搬走了屋內所有物品,將房屋過戶給了他人!而王老先生的另兩套房屋因小河還不上貸款,也處於被法院強制執行的狀態。

王老先生無奈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其與小河簽訂的《存量房房屋買賣合同》。近日法院判決支持了王老先生的這一訴求,但他提出返還房屋的訴求則被駁回。

訴訟

1

要求對方償還借款 解除兩套房的抵押

北京市中淇律師事務所的周春梅律師建議,遇到這種情況,老人可提起兩個訴訟:一是訴鄰居小河民間借貸糾紛,要求對方償還借款,以解除另兩套房屋的抵押;二是同時訴撤銷權糾紛,請求法院撤銷小河採用欺詐手段與自己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關於民間借貸糾紛,據王老先生陳述,是在小河請求和安排下,王老先生以其名下房屋作抵押擔保,與銀行簽訂了兩筆200餘萬元貸款合同,並辦理了抵押登記。王老先生和小河曾約定:這兩筆抵押貸款出現任何問題,全部由小河負責,同時辦理的兩張建行卡由小河管理、轉賬;所抵押的三個房本由小河負責解押。

周春梅律師認爲:“貸款實際由小河掌握並使用,且雙方約定由小河按時向銀行付利息,還款義務理應由小河承擔。”

小河還不上貸款後,王老先生讓小河就200餘萬元貸款出具借條。周律師建議老人,遇此情況,應儘快以民間借貸糾紛爲由起訴,要求對方依約償還借款,以解除自己其他房屋的抵押。

訴訟

2

簽名真實但存欺詐 賣房合同應當撤銷

小河以“抵押”爲名,謊稱是籤“解抵押合同”,欺騙王老先生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名。王老先生的簽名雖是真實的,但協議內容並非老人真實的意思表示,老人也稱從未與小河有售房的任何協議,小河明顯存在欺詐。而小河找中介公司僞造網籤合同,進一步證明雙方不存在真實的房屋買賣關係。

庭審中,小河出示了一份有她與王老先生雙方簽名的無標題買賣協議。周春梅律師認爲,雖然王老先生的簽名是真的,但小河並未向老人支付過任何購房款。另外,就王老先生爲何將房屋過戶給小河,以及簽訂無標題買賣協議的理由和細節、房款折抵、所謂的房款給付情況等,小河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和在法院庭審的過程中,前後說法不一,存在多處嚴重矛盾。也正因如此,對於小河“依據雙方買賣協議,王老先生將房屋過戶給她”的主張,法院最後未予採信,而是採信了王老先生“籤買賣合同時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主張。

即使小河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內容真實,但涉案房屋80多平方米,網籤價格卻僅爲85萬元;即使雙方網籤的價格是爲了避稅,無標題買賣協議約定的房價也才138萬元,遠低於實際市場交易價格,顯失公平,違反了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接受小河提出的所謂買賣協議的條件,老人並非出自真實的自願。而這符合《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於合同撤銷的規定。

正是基於上述考慮,法院最後判決支持了王老先生要求撤銷該房屋買賣合同的訴求。

結局

第三人屬善意取得 老人無法討房可索賠

王老先生被騙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兩天後,小河便向銀行償還了全部貸款本息,將房屋過戶到自己的名下,後委託中介將房屋出售過戶給第三人。

周春梅律師認爲,這次過戶是小河通過中介公司進行正常的房屋買賣,第三人也按市場價格支付了正常的合同價款,房屋已轉移登記至第三人名下,那麼,第三人對該房屋已構成了善意取得。因此,王老先生要求小河及第三人返還房屋的訴求,沒能得到法院支持。

經過訴訟,王老先生的另兩套房產解除抵押,回到了老人的名下。但已被轉賣的這套房屋,周律師認爲,老人已無法拿回該房屋所有權,只能要求小河賠償。

此案中王老先生催小河拿回房本時,小河痛快答應了,此舉打消了老人的疑慮,但不久後老人的房屋就被賣掉了。小河就是利用了老人的錯誤認知,即“只要房本在,房子就是我的”。在此,周春梅律師提醒大家,房本並不是能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唯一要件。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房本丟失可補辦,並非持有房產證就代表擁有房屋所有權。

(文中當事人均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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