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6月14號有一個和在日華人或經常去日本遊玩的的遊客相關的一個新法律開始實施了!

在日本生活的您有沒有把自己臨時去不了的門票轉賣給別人的經歷,而去日本遊玩的你是否爲了方便在從別人那裏或網上買過門票呢?

如果賣過的話,注意:6月14號開始,這有可能是違法行爲哦!

6月14日開始,在日本【門票不正當轉賣禁止法】正式開始實施了!

那麼什麼是【門票不正當轉賣禁止法】?

那麼是所有票都不可以轉賣了嗎?

今天小馬哥會帶大家深入瞭解一下這個新法案所限制的內容。

【什麼樣的票被限制轉賣?】

首先此次法案中被限制的門票中不光是紙製的票就連遊客經常使用的二維碼這種電子票都包含在內,具體的對象爲,滿足以下條款的門票都將被禁止轉賣!

首先給大家介紹一個日本詞:興行

「興行」在日本指的是電影,演劇,演藝表演,音樂,舞蹈表演等「藝術・藝能」表演,以及棒球,足球等體育類或是奧運會這類「體育」大會。

下面我們看一下這回實施的新法律裏規定了哪些轉賣行爲是違法的:

(1) 日本國內で行われ、不特定・多數の者が見たり聴いたりする「興行」に関する もの

在日本國內進行,關於不特定或多數的人看了或聽了的與「興行」相關的門票

(2) それを提示することによって興行を行う場所に入場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もの

只要出示就可以進入「興行」演出場所的憑證

(3) 不特定・多數の者に販売されているもの

銷售給不特定、多數人的門票

(4) 興行主やその委託を受けた販売業者が、販売時に(i)同意のない有償譲渡を禁止し、(ii)入場資格者か購入者の氏名・連絡先を確認したうえで、(i)(ii)が券面などに表示されているもの

在販賣門票時沒有經過表演發起人或門票販賣業者同意的以下行爲都是違法的:(i)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進行有償轉讓行爲、(ii)有償轉讓和入場資格者與購買者姓名,聯絡方式不相符的門票

(5) 興行の日時・場所のほか、入場資格者か座席が指定されているもの

除了「興行」的日期和地點以外,入場資格者的指定席位的有償轉讓也在禁止範圍內

另外,以下這些東西的轉賣則不在此次【門票不正當轉賣禁止法】的限制範圍內:

1,電車乘車劵

2,遊樂設施和展覽會的整理劵(這裏的整理券指的是排隊入場時的號碼牌)

3,限定販賣的遊戲機,手辦模型,書,DVD

4,簽名會,握手會,拍照會等只要不是當場有歌曲或演奏表演的話也不在限制範圍內。

那除了“票”這類實物以外的東西呢?

只要是可以進入「興行」表演場所,可以通過提交進入表演場所的所有文字類的無論是實物的票還是電子類的票都將禁止轉賣。

有的小夥伴可能會問,那不直接轉賣門票,而是有償轉讓和門票相關的預約劵,預約號碼,或是門票中獎郵件這類根本無法稱之爲門票的東西應該不在該法規的禁止範圍內吧?畢竟這個時間點還沒有換成門票呢,而且光憑這個東西也無法進入表演場所。

話雖如此,因爲這類東西並不是門票,所以也不違反【門票不正當轉賣禁止法】。不過,這種轉讓行爲卻違反了門票販賣規則。雖然還沒到轉賣門票的地步,但是已經處於前一步了,也就是說這是黃牛黨爲了掩蓋自己的轉賣目的,通過說謊的方式從演出發起人那裏騙取了預約劵或門票購入權,是可以以刑法的詐欺罪來起訴的。

而且從轉賣者手中購入門票的人也需注意了,在法令頒佈以後的入場時本人確認的檢查將會更加嚴格,有可能無法順利入場,這也是爲了從源頭開始控制,讓消費者不要去買黃牛票。

邀請券和慶典的門票又是怎麼規定的呢?

一般的門票都是由表演發起者一方來販賣的,像電影的首映禮和活動招待劵等大多都會在票上明記「轉賣・轉讓禁止」,不過也有免費發放的情況,如果是免費發放的門票就不在此次的【門票不正當轉賣禁止法】限制內了。

另外,有時我們購買CD的時候也會附有特別演唱會的招待劵,這個招待劵本身就是沒有賦予任何價格的附帶品,因此也不在限制內。

【什麼樣的行爲屬於犯罪?】

按照法律,以下兩種行爲屬於犯罪

「非法轉賣」

以盈利爲目的並以其爲職,未經票房主及其委託的銷售業者事先同意,以超過銷售價格的金額進行有償轉讓。

「非法採購」

以非法轉賣爲目的進行採購的行爲

違反者將處以以下刑罰,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最高100萬日元的罰款,嚴重者兩者並罰。

目前已經販賣但還未使用的門票,一經發現,也將被處罰。

例如:2019年年橄欖球世界盃的日本大會的門票,在法律實施日的6月14日之前就已經被銷售,並且已經流通的門票,如果在大會期間發現涉嫌及非法轉賣等不法行爲也被將處罰。

【即便是偶爾爲之不是黃牛黨的人也要注意了】

這一次,即便是狂熱粉絲爲了確保最佳視角的座位以及爲了節省自己的門票以及紀念品的花費而去使用不同的名義,購買超過必要張數的門票後,再以高價轉賣最好的座位以外的門票的行爲,像這樣在演唱會中非常“常見的情況”也在被禁止的範圍之內。

反過來說,“本來是想自己去的,但是突然有急事不能去了,所以進行轉賣”,這種偶發性情況因爲不屬於“職業盈利行爲“,所以這種情況下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有一點需要注意,因爲從警方的角度來看,如果不實際進行調查的話,就無法判斷事情的真假。即便我們說“這次是碰巧有事去不了,才進行的轉賣”,但警方有權認爲可能以前也重複着同樣的行爲。所以就算只是在網上高額售賣因有事無法參加的門票,也可能會成爲警察搜查的對象。並且有義務配合警方的調查,屆時有可能會被要求提供電腦和智能手機,用來調查通信履歷等等。

如果不想發生這種情況的話,建議即便是在緊急情況下進行轉賣行爲時,最好不要加價售賣。

「定價<轉賣價格」這種情況就是違法嗎?

這裏有一點非常重要,只要是轉賣過程中轉賣的價格哪怕只比定價貴1日元,也算違法。

另外還有一點也需要注意,那就是捆綁銷售,比如定價5千日元的門票和定價500日元的毛巾套裝放在一起,以門票5千日元、毛巾5千日元,合計1萬日元來進行銷售的“搭配商法”也屬違法。

再比如說把定價5千日元的票和對買主來說沒有價值的賣主的畫做爲組套,以1萬日元銷售,定價5千日元的票加上3千日元的價格,加上手續費7千日元以1萬日元銷售的情況也是一樣違法。

這些票實際上都是爲了高額賣出5千日元的票以獲取利益爲目的而做出的僞裝,所以都是違法行爲。

隨着2020東京奧運會的臨近,相信在日本這種門票轉賣行爲的規制將越來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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