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河南周口市項城市公安局原局長楊步超,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23起共計人民幣289.98萬元。據河南省鄲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步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23起共計人民幣289.98萬元,數額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原標題:河南項城市公安局原局長受賄289萬一審獲刑6年

河南周口市項城市公安局原局長楊步超,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23起共計人民幣289.98萬元。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楊步超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河南省鄲城縣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楊步超有期徒刑6年。

今年57歲的楊步超是河南周口人,大專文化,曾任周口市公安局副處級偵察員、項城市公安局局長等職。2018年8月31日,楊步超主動書面提出辭去項城市人大代表職務。2018年8月,河南周口市紀委監察委發佈消息稱,楊步超(副處級)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委監察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因楊步超涉嫌受賄罪,經鄲城縣人民檢察院決定, 2018年11月9日對其進行逮捕。

據河南省鄲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步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23起共計人民幣289.98萬元,數額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檢方建議判處楊步超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庭審中,楊步超對起訴書指控犯罪事實無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他的的辯護人表示,楊步超如實供述,並交代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種罪名的犯罪事實,屬於坦白,當庭自願認罪認罰,其家屬積極全部退贓、積極繳納罰金,具有多個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應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

判決書顯示,楊步超的受賄事實共有23起,每一起的受賄數額從兩萬元到100萬元不等。最多的一次是在2013年5、6月份,楊步超在周口市公安局六樓610辦公室收受閆某所送現金100萬元,爲閆某在項城市公安局業務用房建設施工項目招投標、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

楊步超的受賄行爲主要是他利用職務便利爲下屬的職務調動提供幫助,在23起受賄事實中,有22起是他在收取下屬的賄賂後幫助下屬升遷、調動。

案發後,楊步超通過其家屬退回全部贓款人民幣289.98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楊步超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289.89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爲構成受賄罪。楊步超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主動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種罪名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且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當庭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楊步超通過其家屬積極退回全部贓款,並積極繳納罰金,可酌情予從輕處罰,其辯護人關於此節的辯護意見成立,法院予以採納。

鄲城縣法院一審以楊步超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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