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紅星新聞記者從湖北咸寧“14歲少女遭強迫‘賣淫’”案被害人家屬處獲悉,近期,當地法院已對該案作出判決,該案被告人傅秋泉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傅秋泉等人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32.4萬餘元。

根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2019年4月30日,湖北省咸寧市時年55歲的商人傅秋泉,在當地一間酒店,強行與時年14歲、遭人脅迫的李芳(化名)發生了性關係。

在這背後,是一條由多層中間人、“嫖客”、受害者構成的完整非法“買處”鏈條。

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書中稱,經審理查明,2018年,傅秋泉與咸寧經營酒吧的女子陸喻相識後,多次表示自己因生意不順,願意花高價找處女“買處”轉運。

後陸喻與其員工陳璐,通過一層層關係將該案被害人李芳從家中騙出來,隨後限制李芳的人身自由,通過反覆“勸說”、威逼利誘,要李芳“賣淫”。

案發當晚,傅秋泉在李芳神情緊張、哭泣且抗拒的情況下,強行與李芳發生了性關係。當晚,傅秋泉分二次向陳璐支付了8000元。這8000元被陳璐等人瓜分,李芳未得分文。

案件審理期間,經司法鑑定,李芳符合“創傷後應激障礙”的診斷標準,社會功能明顯受損,傷殘等級評定爲十級傷殘。

李芳家屬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事發後,李芳患上了精神疾病,一直在接受藥物治療。“這幾年,看病、住院、買藥花了兩萬多元。”

2020年8月,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對陳璐、陸喻介紹賣淫一案作出刑事判決。法院在判決書中稱,陳璐、陸喻構成介紹賣淫罪,因二人認罪認罰,均可依法從輕處罰,判處陳璐刑期1年6個月,並處罰金7000元,陸喻刑期1年4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近期,傅秋泉犯強姦罪一案,也有了判決結果。紅星新聞記者獲取的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判決書內容顯示,在庭審時,傅秋泉辯稱,被害人是自願與其發生性關係,他沒有實施強迫行爲,不構成強姦罪。

對此,咸安區法院表示,傅秋泉在見到被害人後,發現被害人面相稚嫩、個子瘦小、神情緊張且不高興、年齡很小,並非自願“賣處”,仍然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並在被害人因疼痛哭泣抗拒的情況下仍繼續實施性侵行爲,明顯違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其行爲構成強姦罪。

咸安區法院同時稱,傅秋泉強姦未成年被害人,並造成被害人患創傷後應激障礙、十級傷殘的後果,應當從重處罰,以強姦罪判處傅秋泉有期徒刑7年

紅星新聞記者還注意到,被害人家屬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

在判決書中,咸安區法院提及,該案被害人作爲心智尚未發育成熟的未成年人,自我調節、自我修復能力較弱,在被侵害後因情緒低落、伴消極想法等反覆多次入住專科醫院治療,可以認定傅秋泉等人的侵害行爲,對被害人造成了嚴重精神損害。

“結合對未成年人的優先、特殊保護原則,本院認爲,本案可以認爲屬於符合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精神損失條件的特殊情況。”法院同時作出附帶民事判決,判令傅秋泉、陸喻、陳璐等人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32.4萬餘元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