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知名公益人士陷入性侵指控,其辯解是雖然第一次有違女方意願,但後來兩人成爲戀人。那麼,先強姦後戀愛是否可以否定初次行爲的犯罪性呢?

先強姦後戀愛,算強姦嗎?

多年以前,筆者也遇到過一樁疑案:某男用酒灌醉女方,實施迷姦,女方性事結束後起身解手,神志不清後又回到原處睡下。數小時後兩人再次發生關係。男方稱女方自願,女方堅決否認。兩人後以男女朋友相稱數日,女方後報警。

對第一次性行爲男方屬於強迫司法機關沒有疑問,但對於第二次性行爲女方是否自願則有較大分歧。

當時,有人認爲如果沒有證據證明第二次性行爲女方出於被迫,從存疑有利於被告的角度就要推定女方自願。因此就可以適用“先強(奸)後通(奸)不謂之強(奸)”這樣的規則。

這種意見後來被否定,但在司法實踐中持“先強後通不謂之強”觀點的大有人在。

先強姦後戀愛,算強姦嗎?

這主要是因爲一個陳舊的已經失效的司法解釋。1984年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的《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強姦解答》)規定:“第一次性行爲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後並未告發,後來女方又多次自願與該男子發生性行爲的,一般不宜以強姦罪論處。”

2013年1月18日《強姦解答》被最高司法機關廢止,“先強後通不謂之強”的規則雖然不再有法律效力,但在司法實踐中仍具有重要的影響力。

然而,即便按照《強姦解答》,這個規則的適用也有嚴格限定。它至少有兩個限制:一是女方事後未告發,二是事後有多次性行爲。另外即便符合這兩個條件,也是“一般不宜以強姦論處”。有一般,自然有例外。

在筆者所遇的這個案件最後沒有適用該規則,主要是因爲女方沒有和男方再次發生關係,同時女方事後選擇了告發。

在上述公益人士涉嫌性侵一案中,既然女方已經選擇告發,也無法證明雙方事後多次發生關係,自然更不應適用這個規則。

先強姦後戀愛,算強姦嗎?

從法理的角度,該規則其實並不合理,學界詬病已久。先前的強姦行爲是一個既存的獨立犯罪行爲,它無法改變之後通姦行爲,通姦行爲也不可能消滅先前的強姦事實。正如故意傷害後道歉,與被害人重歸於好,這根本無法改變初次傷害的犯罪性,只是在量刑時可酌情考量。事實上,《強姦解答》也規定:“男女雙方先是通姦,後來女方不願繼續通姦,而男方糾纏不休,並以暴力或以敗壞名譽等進行脅迫,強行與女方發生性行爲的,以強姦罪論處。”既然先前的通姦無法否定事後的強姦,那麼事後的通姦又如何可以否認之前的強姦呢?

總之,女方的同意不包括對以往性事的追認,女性事後意志的改變不能影響前行爲的犯罪性,否則犯罪與否就完全取決於被害人的意志,這不僅會導致國家的追訴權爲被害人意願所左右,也會催生大量用金錢收買被害人的現象。

因此,只要某次性行爲符合強姦罪的犯罪構成,該次行爲就構成強姦罪,而不論雙方原先或後來的關係如何。當然如果女方在男方強姦後,出於某種原因主動積極與行爲人再發生關係,這雖然不能否定前行爲的犯罪性,但在量刑時可以酌情從寬。

先強姦後戀愛,算強姦嗎?

強姦的本質是違背婦女意願,在普通法系,對於如何判斷違背婦女意願,有兩種做法值得借鑑。一是“不等於不”規則,二是肯定性同意規則。

前者主要適用於女方清醒的情況。“不等於不”規則認爲,女性語言上的拒絕應當看作是對性行爲的不同意。法律應當尊重女性說不的權利,只要女性有過語言上的拒絕,那麼在法律上就要認爲她對性關係持不同意的態度。有些男性可能認爲,女方說“不”是一種半推半就。但是,法律必須拋棄“不等於是”這種花花公子式的哲學。爲了真正保護女性的性自治權,必須賦予女性說不的權利,法律應當尊重女性語言上的拒絕權,懷抱偏見之人須爲偏見付出代價。

後者主要適用於醉酒、昏睡等女方不清醒的情形。這種標準認爲,在沒有自由的、肯定性的表達同意的情況下,性行爲就是非法的。按照這種標準,在筆者所遇到的那樁案件中,第二次性行爲依然可以判爲強姦,因爲女方在迷醉之時根本無法自由的表達肯定性的同意。

無論是“不等於不”規則,還是肯定性同意規則,它的本質都是對女性的尊重。性與人的尊嚴息息相關,行爲人應當對對方有起碼的尊重,他應當把對方看成一個有理性的主體,而非純粹的泄慾對象。在進行性行爲之前,行爲人有義務瞭解對方的意願,不要試圖讀懂女人的心,而要尊重她們說不與拒絕的權利。如果行爲人基於偏見根本無意表達對女性的尊重,那就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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