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双方房产纠纷如何处理?处理不好负债累累!

近几年因婚姻破裂而产生的房产纠纷案件逐年增多,而有关部门受理的这类案件也日益增多,而且案情也是各不相同。那么离婚房产纠纷有哪些?离婚房产纠纷如何处理?下面装修热闻小编将为大家一一作出解答,希望大家看完后能有所帮助。

离婚后双方房产纠纷如何处理?处理不好负债累累!

常见离婚房产纠纷有哪些?

1、夫妻一方私自将房子租借导致的胶葛;

2、夫妻一方私自将房子出卖导致的胶葛;

3、夫妻两边婚后出资获得产权证,离婚的时分怎么切割导致的胶葛;

4、婚前一方悉数出资婚后获得房本,离婚的时分是不是归于共有产业导致的胶葛;

5、婚前一方付出全款,并在婚前获得了房本,离婚的时分怎么分配导致的胶葛;

6、夫妻一方婚前经过典当借款购房,获得了房产证,婚后一起还贷,离婚后怎么切割导致的胶葛;

7、夫妻一方婚前付出了有些房款,婚后获得房产证,婚后两边一起还贷的房子,离婚的时分怎么切割导致的胶葛;

8、婚前一方爸爸妈妈租借采购的房子,(婚前获得的房本、婚后获得的房本)离婚的时分怎么切割导致的胶葛;

9、婚后一方爸爸妈妈出资采购的房子,离婚的时分切割不清导致的胶葛;

10、婚前两边出资采购的房子,房本上只写一方的姓名,离婚的时分切割不清导致的胶葛;

11、婚前一方出资,房本上写上两个人的姓名,离婚的时分切割不清导致的胶葛;

12、夫妻两边把房本写上后代的姓名,离婚的时分切割不清导致的胶葛;

13、夫妻一方承继的房子,离婚的时分切割不清导致的胶葛。

离婚后双方房产纠纷如何处理?处理不好负债累累!

离婚房产纠纷如何处理?

在离婚诉讼中涉及房产部分到底应该如何处理,针对近期出现的不同案件应该针对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1、最简单最好处理的一种情形就是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的分割。这种情形下的房产分割首先应该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明确产权之后要明确价值。房屋价值应该按市场现价计算,不是按房屋购买金额计算。最后应该分清权益部分和部分。如果涉及贷款,要首先将未还贷部分除去。同时,离婚诉讼中也有不少故意隐匿或转移财产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婚姻法》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存在这种行为的一方应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2、比较复杂的情形是,一方婚前以按揭借款形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婚后继续还贷房屋。如果房产是一方婚前购得,应将房屋视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还贷部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权益。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向银行的借款应属于买房方的个人债务。

3、还有一类比较特殊的是涉及承租公房的分割问题。“承租公房人虽然没有取得所有权,但是拥有房屋的使用权,离婚时对方可以要求分割房产使用权。”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也就是说公房是婚前一方承租的,或是由其父母名下改为其名下承租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公房权益。如果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不到五年,但调到一个单位的,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这类房屋中,复杂一点的情形是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婚后共同偿还借款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另外,对于父母资助所购买的房屋,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实践中在离婚时,一方常常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一般的作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认可,则可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如果另一方不认可,法院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当然主张一方如果有证据证明这一点也可认定为对出资父母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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