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訴訟,索賠1元,是一堂社會普法課

文/馬進彪

近日,一條標題爲“小夥見義勇爲扶老人反被訛,終獲清白後被訛小夥要起訴老人”的新聞引發關注。9月2號,浙江金華的滕先生騎電動車經過一路口時,扶起一位騎電動車摔倒受傷的男子,結果對方經一個路人指證,認定就是滕先生撞的他,而後報警稱被滕先生撞倒。最終交警在調取事發路段監控視頻後證實,兩車並未發生接觸,該事故爲一起單方事故。滕先生表示,擇日將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公開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1元。(中國之聲9月13日)

滕先生做好事反被訛,併爲此付出了時間成本,和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煎熬。從這個角度來說,真正受到心理傷害的並不僅僅是滕先生一個人,而是所有富有善良正義之心的社會成員。因爲這件事就是一面鏡子,所有的人都可以照到自己的影子,鏡子中,今天被訛的是滕先生,明天就可能是社會的每一個人。

因此,滕先生將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公開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1元,這並不是僅僅出於自己個人的訴求,從更大意義和更高層面上說,這樣的訴訟,其實針對的是做好事反被訛這種不正常社會現象的一種法制化反擊,最終的受益者,並不僅僅是某一個特定的人,而是對所有人所有善良人心的扶正。

滕先生的訴訟,將會在社會層面產生三個重要的意義。第一,這樣的訴訟,可以使對方在法庭上鄭重地向滕先生道歉,而這種場合的道歉,本身就是一種必有的正義程序使然。換言之,也只有在這樣法律氛圍之下的道歉,才能在社會上兌現出道歉的真正意義,並將這種意義深植於每一個社會成員的心中。

第二,這樣的法庭訴訟,本身也是雙方伸張自己的恰當機會。在這個過程中,滕先生可以面對衆人還原整個事情的經過,和自己受到的精神損失,讓衆人感受到他的心境。而同時,老人一方也可以說明當時的細節情況,和自己當時真實的想法,由其是可以說清爲什麼做出了違心的“反轉”。而在這種雙方都不用迴避的場景中,才能讓衆人感受到道德底線之所在。

第三,這樣的法庭訴訟,除了給雙方當人提供了全方位申張的機會以外,更給社會提供了近距離觀察這種社會現象的機會。因爲在法庭訴訟過程中,社會成員可以從中讀出法律含有的價值導向,並看出法律價值的實現方式,從而使更多的人可以在觀察中從法律和道德等層面評價這起事件,而這個過程,本身既是一堂普法課,也是一種對每個人自身行爲的修正。

因此,滕先生提起的法庭訴訟,可以釐清很多大道理難以評判的問題,而這,正是目前社會在法治建設過程中,急切需要的現實營養,即用案例說話。類似的每一次案例,都可以起到推動社會法治化的作用,同時,也會對社會產生明目、明心、明道德、明善良的意義。所以,滕先生將要提起的法庭訴訟,對社會文明法治建設會產生很大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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