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活在小區中房子、停車費、物業費都是業主的大事如果業主認爲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可以維權,但維權既要理性,更要合法,如果在“維權”的過程中故意擾亂公共秩序、損壞公私財物,則要受到法律的追究。2017年9月26日,王某某以替北京市燕郊開發區尚街時代廣場商住樓業主反映物業公司和開發商等有關問題爲由,在市政府大門口彙集100餘人,帶領衆人手舉小紅旗呼喊口號,造成了大量過路羣衆圍觀拍照,其行爲嚴重擾亂了市委、市政府正常的工作秩序。

生活在小區中房子、停車費、物業費都是業主的大事如果業主認爲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可以維權,但維權既要理性,更要合法,如果在“維權”的過程中故意擾亂公共秩序、損壞公私財物,則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邳州某小區業主聚集滋事

日前,邳州某小區的地下車庫停車收費方案已經通過綜合驗收並備案,擬對外租賃,但小區的部分業主自認爲不合理,通過微信羣煽動、組織部分業主採取圍堵小區大門、破壞小區地下車庫入口道閘機等方式進行“維權”。且阻礙周邊交通,擾亂公共秩序,引起小區其他業主及周邊羣衆的不滿,多次向公安機關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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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接警後,立即組織警力進行勸導處置,但仍有一些業主拒不聽從勸告,涉嫌嚴重擾亂公共秩序。民警在多次勸離無效的情況下,依法將違法人員帶離現場,並分別對袁某永、李某芬、李某剛等13人依法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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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無關 網絡配圖

無獨有偶類似業主維權的案例在外地也時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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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17年9月26日,王某某以替北京市燕郊開發區尚街時代廣場商住樓業主反映物業公司和開發商等有關問題爲由,在市政府大門口彙集100餘人,帶領衆人手舉小紅旗呼喊口號,造成了大量過路羣衆圍觀拍照,其行爲嚴重擾亂了市委、市政府正常的工作秩序。

2017年10月9日,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以涉嫌非法示威罪,對其刑事拘留。

案例二

2017年12月1日,重慶格蘭美景小區多名業主因小區地下車庫收費、房屋產權時間、無業委會等問題聚集。12月5日凌晨1時許,郭某駕駛一輛白色皮卡車準備駛出小區停車庫時,車庫保安叫其需繳費才能出車庫,但郭某不聽勸告強行開車將車庫欄杆撞斷後離開,後又於12月6日20時許,郭某夥同小區其他業主故意將小區停車庫欄杆故意損壞。

12月12日區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故意損壞小區財物的郭某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鑑於以上業主的非法維權案例公安機關在此提醒;

維護自身權益應通過合法渠道反映訴求

但對於假借“維權”之名實施違法行爲的公安機關將依法打擊!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爲。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物業糾紛較爲常見業主可能會與物業公司就物業費、物業管理等方面發生糾紛這時業主理性合法維權纔是正確的姿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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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示

市民羣衆在維護自己的權益時,一定要通過理性合法的手段和正當的法律途徑依法依規表達,要切實規範自身網上網下的言行,切忌出現過激言行,嚴禁煽動組織非法聚集。

如仍然執迷不悟,拒不改正的,必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造成嚴重後果的,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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