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晚報訊 買的房子沒有住,變成空置房,作爲業主是不是就不用交物業費了?近日,西固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結果表明,物業費還是得交。

趙女士是西固某小區業主,2018年趙女士所在小區的業委會與某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由物業公司爲該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但從2019年起,趙女士就再也沒有交納過物業費,無論物業公司如何催促,均沒有得到過回應。2023年9月,物業公司將趙女士起訴至西固法院。

受理案件後,辦案法官聯繫到了趙女士的兒子張某,張某表示其母親身體不好,長期和自己生活在一起,多年來根本沒有住過該小區,也從沒接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故拒絕交納物業費。辦案法官向張某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44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爲由拒絕支付物業費。”以房屋空置爲由拒交物業費的行爲於法無據。張某理解法條後同意代母親與原告物業公司協商。最終經法庭調解,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物業公司考慮到趙女士房屋長期空置的情況,同意減免部分費用,張某於調解當天將剩餘物業費全部交清,並承諾日後按期交費。

西固法院借本案提醒廣大業主,如果因房屋空置而對物業費產生異議,應積極與物業公司協商,不能自行拒交物業費,否則將面臨違約責任。

蘭州晚報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許沛潔

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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