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梧桐小編

四川金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近日收到深交所出具的《關於對四川金路集團股東劉江東、張貴林給予紀律處分的決定》,主要內容如下: 

因達州市一馬實業有限公司爲劉江東、張貴林取得金路集團股份提供融資安排,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劉江東、張貴林構成一致行動關係,劉江東、張貴林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及時、準確披露權益變動情況。劉江東、張貴林的上述行爲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1.4 條、第 2.3 條和第 11.8.1 條規定。

依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和《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 17.2 條規定,經深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深交所對劉江東、張貴林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對於劉江東、張貴林上述違規行爲及深交所給予的處分,深交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劉江東,男,1975 年生,中員,大專學歷。1993 年至 1996 年,服役於中國人民解放軍 54 軍 127 師 380 團,並在服役期間參加函授法律專科學習;2005 年至 2009 年,在達州市從事煤炭貿易工作;曾在四川大學商學院 EDP 培訓中心企業家高級研修班學習;現任四川東芮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四川金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屆董事局董事長、總裁。

劉江東現爲金路集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截至2018年6月30日,持有金路集團13.05%的股份。

根據有關公告,劉江東的同事張貴林1981年12月出生,住在成都青羊區。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我局決定: 

責令劉江東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六十萬元。

根據2017年9月7日公佈的《關於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劉江東被處罰的違法事實如下:

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五)項之規定,達州一馬爲劉江東、張貴林取得金路集團股份提供融資安排,劉江東、張貴林構成一致行動人。 

劉江東單獨持有金路集團股份於 2015 年 8 月 21 日達到 5%,於 2015年 8 月 31 日達到 10%,劉江東分別於 2015 年 8 月 25 日,9 月 7 日進行了公告,披露無一致行動人。 

劉江東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和《證券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違法行爲。

據有關資料,劉江東是在2016年1月20日持有金路集團股份10%時被認定爲第一大股東不、實際控制人的。

2017年7月10日至11日,劉江東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買入金路集團股份1861.01萬 股,佔公司總股本的 3.05% ,增持價格區間:9.44 —10.87(元/股)。增持後,劉江東持有金路集團股份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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