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河南一男子七峯山下水洗澡溺亡,景區:不聽勸阻,已盡義務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6月13日消息,近日,河南省方城縣七峯山生態旅遊區發生一起溺亡事故。事發4天后景區稱,溺亡者下湖游泳不聽勸阻,景區盡到了應盡的義務和責任。

  6月7日中午1點30分左右,南陽的一名購機維修工崔某和老闆去景區找朋友說事後,崔某在七峯山景區的斑鳩湖邊乘涼時下水洗澡,景區安保和救援人員駕駛快艇趕到時,崔某快速沉入湖底並最終溺亡。

  事隔四日後,七峯山生態旅遊區對外發布情況說明。事發斑鳩湖於2017年7月開始建設,目前基本建成,該湖主要用於防洪和旅遊觀光。

  記者向當地旅遊和宣傳部門求證,工作人員表示以情況說明爲準。

  七峯山生態旅遊區的《情況說明》稱,意外溺亡者崔某,男,22歲,系南陽一鉤機維修工。當天上午,崔某隨其老闆王某A在方城縣拐河修理鉤機。據王某A講,他們在拐河修完鉤機後,想順便去七峯山景區內找鉤機老闆王某B說點事。他們們碰面後已是中午12點多。

  上述《情況說明》介紹,崔某在和王某A、王某B於湖邊乘涼的時候,要脫衣服下湖洗澡,被兩人以及景區值班保安郭某等人制止。崔某不聽勸阻,偷偷又換地方下水,被景區安保人員發現後大聲制止,崔某不聽勸阻繼續往湖中間游去。見此情景,景區救援隊伍及時發動救援快艇和木船對其實施救援,就在接近崔某時,他快速沉入湖底,最終造成溺亡。

  事件發生後,景區及時組織救援隊伍對其實施不間斷搜救,並報警向藍天救援隊求救。當晩12時許,遺體被打撈上岸。

  七峯山景區《情況說明》稱,該景區在湖周邊均設有“水深危險、禁止戲水、禁止游泳”等安全警示標誌;當崔某下水時,值班保安對其危險行爲進行了及時制止;在危險發生後,景區又積極對其進行救援。七峯山景區盡到了自己應盡的義務和責任。

  不過,有網友對這篇盡責滿滿的《情況說明》質疑稱,滿篇冷漠。全文通篇都在強調景區多麼的盡職盡責,卻對逝者及其家屬毫無同情、安慰之詞,缺失人文關懷。

  律師說法:

  河南雷雨律師事務所律師畢豐黨說,該類事件法院多有判例。對於景區溺亡事件,多根據對象的民事行爲能力結合景區管理制度做出責任分擔。

  結合本案披露的信息,雖然景區做出了有利自己的情況說明,但該說明不能證明己方完全能夠免責,至於是否承擔責任及承擔責任的大小,若雙方不能達成合意解決,可通過法律途徑由由法院做出責任認定及是否賠償、賠償多少的司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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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景區採摘楊梅摔傷致死,法院判景區承擔5%的責任

  2017年5月19日,近60歲的吳某在廣州市花都區某山村景區情人堤河道旁的楊梅樹上採摘楊梅時,由於樹枝枯爛斷裂,導致吳某從樹上跌落,經送醫院救治無效死亡。吳某的親屬認爲,該山村景區作爲國家3A級旅遊景區,在覈心區域的河堤兩旁種植了不少於50株楊梅樹。由於楊梅樹嫁接處較低,極易攀爬,每到楊梅成熟之際,都有大量觀景人員攀爬楊梅樹、採摘樹上的楊梅,甚至進行哄搶。而景區從未採取安全疏導或管理等安全風險防範措施。所以吳某的親屬將該山村景區告上法庭,索賠60餘萬。

  據悉,某山村民委員會系某山村情人堤河道旁楊梅樹的所有人,其未向村民或遊客提供免費採摘楊梅的活動。最終法院判該某山村村委會向吳某的親屬賠償45096.17元。

  廣州市花都區法院民一庭法官俞穎詳說此案

  本案審理焦點:遊客在旅遊景區遭受人身財產損失,旅遊景區是否承擔責任及責任大小。

  安全保障義務

  旅遊景區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內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應當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義務主體是旅遊景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經營者等對該場所負有法定安全保障義務或者具有事實上的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權利主體包括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實際上進入該服務場所的人。在案例中,吳某屬於實際進入該旅遊景區的人。

  旅遊景區的安全保障義務包括以下內容:

  1、設施設備和交通工具方面。應保證景區內的遊樂設施、防護欄、電力設施、消防設施、纜車、索道、交通工具等安全可靠,並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其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隱患。

  2、安全防範系統方面。景區必須配備與景區範圍大小、等級相適應的安全工作人員,並配置相應的設施設備,在景區內建立報警點、巡邏點,組建巡邏隊,在景區執勤巡邏,及時發現潛在危險,維持良好的秩序。

  3、設置標誌牌和警示牌。景區應當在適當位置設置規範的景區平面圖、示意圖、線路圖、使遊客知曉景區地形地貌、景點佈局、距離遠近及自己所在位置。在遊客集散地、主要通道、危險地帶、禁止區域的明顯位置設置安全標誌。

  4、安全隱患的消除方面。對景區的遊覽線路、設施設備進行巡查,一旦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消除,如發現景區道路上的落石應及時清理,大樹的樹幹有墜落的危險要即時圍蔽並告示。景區對於遊客不安全的行爲要及時進行勸告並制止,對於發生的危險,經營者應當進行積極的救助,避免損失的擴大。

  5、救助措施方面。旅遊事故發生後,景區應立即啓動緊急救援體系,及時對受傷遊客進行醫療救治,避免損失的擴大。

  安全保障義務的歸責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爲人僅是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承擔責任,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責任。之所以實行過錯責任,而不實行無過錯責任,主要是爲了平衡社會利益,法律設定安全保障義務,在對受害人提供必要保護的同時,不能不考慮對安全保障義務人苛以過重的無過錯責任所帶來的消極作用,如果過於嚴格地使經營者不得不面臨鉅額的損害賠償責任,勢必極大地增加其成本和風險,而這些成本和風險最終會分攤到消費者乃至全社會,這是不符合侵權法制定目的的。

  景區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造成遊客傷害應當承擔的責任類型有:

  1、全部賠償責任。

  景區經營者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遊客遭受人身損害,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補充清償責任。

  如果遊客的傷害是第三人侵權造成的,由實施侵權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景區在提供旅遊服務的過程中存在過錯的,根據其過錯承擔補充清償責任,並有權在承擔責任後向第三人追償。

  具體到本案中,吳某作爲一名成年人,未經被告同意私自上樹採摘楊梅,其應當預料到上樹採摘楊梅的危險性,但其在未採取安全保護措施的情況下,不顧自身年紀較大,擅自上樹採摘楊梅,直接導致摔落死亡,存在重大過錯,應當對自身損害承擔主要責任。而某山村委會作爲景區管理者和楊梅樹的所有人,應當意識到景區內有遊客或者村民上樹採摘楊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但其沒有對採摘楊梅及攀爬楊梅樹的危險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並及時勸阻,存在一定的過錯。綜合本案的具體情況,法院認定某山村委會承擔5%的賠償責任。

  來源:大河報

責任編輯:張義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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