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公佈修訂後的《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

  新華社北京6月30日電  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修訂後的《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

  2002年頒佈施行的《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對保障2008年北京奧運會的順利舉辦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2022年北京冬奧會申辦成功,需要將2022年北京冬奧會的相關標誌納入保護範圍進一步加強保護。修訂後的《條例》從奧林匹克標誌的範圍、確認和保護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相關制度。

  《條例》擴大了奧林匹克標誌及其權利人的範圍,規定奧林匹克標誌爲在中國境內申辦、舉辦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相關標誌,權利人爲在中國境內舉辦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申辦、組織機構;對殘奧會有關標誌的保護,參照本條例執行。

  《條例》完善了奧林匹克標誌確認和許可程序,規定權利人應當將奧林匹克標誌提交國務院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並由其公告;爲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誌應當同權利人訂立使用許可合同,權利人應當將合同中許可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種類、被許可人、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時限、使用地域範圍等信息及時披露。

  《條例》增設了奧林匹克標誌有效期和續展程序,規定奧林匹克標誌有效期爲10年,期滿可以續展。

  《條例》加強了對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的保護,規定未經許可爲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誌,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誤認的近似標誌,即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同時,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提高對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行爲的罰款數額。

  《條例》增加了對隱性營銷行爲的規制,規定利用與奧林匹克運動有關的元素開展活動,足以引人誤認爲與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係,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爲的,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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