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英大泰和財險廈門違法返還合同以外利益 責任人遭罰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5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佈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廈保監罰〔2018〕13號)顯示,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存在向被保險人返還合同以外利益的違規行爲,被廈門保監局處以罰款8萬元。此外,陳鷺峯對上述行爲負有直接責任,被給予警告,並處罰款2萬元。

  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在涉及福建公衆投保網的車險業務中,英大泰和財險廈門分公司陳鷺峯及團隊成員向被保險人返還合同以外利益,共涉及被保險人56人,涉及保費28.54萬元,返還金額共計60991.51元。陳鷺峯作爲電網二部團隊經理,對上述行爲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行爲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廈門保監局決定對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處以罰款8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廈門保監局決定對陳鷺峯給予警告,並處罰款2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爲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佈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爲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祕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爲。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爲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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