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孫亮等30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孫亮認定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衆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7月11日

掃黑除惡7月11日 || 這三起涉黑案有了新進展!

中央掃黑除惡第14督導組對我省開展督導以來,在中央督導組的精準指導下,在省委、省政府統一指揮下,全省各地持續加大“辦案”“打傘”“斷財”“治亂”力度,專項鬥爭不斷取得新戰果、新突破、新成效。

1、馬鞍山孫亮等30人涉黑案一審宣判

掃黑除惡7月11日 || 這三起涉黑案有了新進展!

7月8日

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孫亮等30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孫亮先後網羅夏雲、湯昌盛、孟陽、黃超、印濤、儲道路、錢秋豐等人,形成較爲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衆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並形成了一系列不成文的組織規矩,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行爲以獲取非法利益,並將該部分經濟收入用於維繫組織的生存、發展和壯大。該組織爲了聚斂錢財,爭奪工程,通過暴力、軟暴力等手段或者利用組織的強勢地位,大肆實施聚衆鬥毆、開設賭場、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殘害羣衆,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市場秩序和生活秩序,造成極爲惡劣的社會影響。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其中12名被告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對被告人孫亮認定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衆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29名被告人被判處十七年至七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分別對各被告人判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等。

2、六安汪某某等27人涉黑案被提起公訴

7月8日

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汪某某等27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依法提起公訴。

經查,該組織成員還涉嫌敲詐勒索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尋釁滋事罪、聚衆鬥毆罪等14個罪名。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3、淮南王彪等15人涉黑案被移送審查起訴

7月5日

犯罪嫌疑人王彪等15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虛假訴訟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開設賭場罪一案,由淮南市謝家集區公安分局偵查終結,移送謝家集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4、宿州張某甲等6人涉惡案開庭審理

掃黑除惡7月11日 || 這三起涉黑案有了新進展!

7月10日

由宿州市蕭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張某甲、孟某某、張某乙、張某丙、李某某、渠某涉“套路貸”惡勢力犯罪(詐騙)一案在蕭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6名被告人在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間在微信及支付寶向包括學生在內的不特定人員放貸,其高額利息先從放款中扣除並要求籤訂虛高借款合同,在借款人無法償還時,要求借款人支付下一期利息作爲逾期費用,或向借款人推薦其他放款人,要求借款人借錢還款,致使借款人債務不斷增高;或以對借款人進行電話、短信轟炸、上門催收、提起虛假訴訟等行爲威脅借款人,使借款人產生畏懼心理,不得不償還高額借款及手續費、續期等費用。經查,該工作室在此期間共計騙取他人錢財184447.8元,另有7050元未得逞。該工作室組織分工明確,已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

該案將擇期宣判。

5、六安張華磊等6人涉惡案開庭審理

掃黑除惡7月11日 || 這三起涉黑案有了新進展!

7月5日

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張華磊等6名被告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初至2019年1月間,被告人張華磊、周飛、王磊、李健、楊孝東、王勝等在經營車輛抵押貸款中介服務過程中多次肆意認定違約,後以GPS定位系統及備用鑰匙將客戶車輛拖走藏匿,向客戶非法索要“違約金”“拖車費”;或捏造虛假事由,對已經還款的客戶提起民事訴訟,再次向客戶索要錢款;或收取客戶還款後挪爲個人使用;或在辦理抵押貸款業務過程中謊稱代償貸款利息,騙取客戶貸款資金等非法手段;多次實施敲詐勒索、虛假訴訟、挪用資金、詐騙等犯罪行爲,形成了以張華磊爲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該案將擇期宣判。

6、宿州陳廣軍等3人涉惡案二審宣判

掃黑除惡7月11日 || 這三起涉黑案有了新進展!

7月9日

被告人陳廣軍等3名被告人強迫交易罪、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合同詐騙罪上訴案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靈璧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陳廣軍單獨或夥同他人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情節嚴重;非法變賣已被司法機關查封的財產,情節嚴重;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分別構成強迫交易罪、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合同詐騙罪。被告人陳香彬、王宣峯單獨或夥同他人採取威脅手段強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爲均構成強迫交易罪。

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經審理認爲: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陳廣軍等3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宿州市人民檢察院建議維持原判的審查意見正確,予以採納。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陳廣軍等3名被告人的上訴,維持靈璧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

來源:長安皖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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